nc1990,终审判决就是(1999)南中法民再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实际上就是维持了营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该房屋由陈智勇、陈敬德继承,你可能没有看懂,法院在执行中仍然是执行的(1994)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和(2006)营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上诉后被驳回,仍然是生效判决)的内容,只是怎样分割,怎样补偿比判决更具体而已。这个案子影响较大,法官即使有不正当行为,我想也不敢明显偏袒,关键的证据就是陈智勇和陈敬德的母亲在去世前的书立的遗嘱,应当尊重原来所有人也就是高老太太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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