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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直觉123

[原创·贴图] 壮年男子在法庭逼残疾老人下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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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kank00 发表于 2011-9-28 16:49
有好多人就是靠闹得凶,根本不管啥子法律,这样一来只会更加捣乱社会风气和秩序.

是啊,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反映,陈波抱着骨灰盒去南充中院喊冤哦。

发表于 2011-9-29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白狼2 发表于 2011-9-28 20:02
看见那个背冤牌的都好笑,真要伸冤跪在那里法院的人能看见吗?明显是等法院的下了班后(看照片的色彩明显的 ...

为什么不可以早上天未亮呢?

发表于 2011-9-29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kank00 发表于 2011-9-28 17:10
我也听说陈敬德当时不想补钱就卖了两个门市给开发商,开发商卖给苏的.霸占别人的房产确实可恨.

听说?怎么又是听说?——这个词语反复出现几个马甲的回帖里面,难道正如这个帖子所言?以听说来断案?
发表于 2011-9-29 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图有真相。刚刚南充论坛一个版主问是不是他们里面的人冒充了记者?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发表于 2011-9-29 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就这样

发表于 2011-9-29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窦娥啊

发表于 2011-9-29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NC1990 发表于 2011-9-29 00:52
这里面几个新马甲,其实不用这么着急上火,上蹿下跳的,事实的真相到底如何,不是辱骂可以解决问题的,更不 ...

照片上的确能看出来 他下跪了 请在阅读文章 文章是说的什么?  你读过文章没? 既然知道真相就应该让你们知道!

发表于 2011-9-29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C1990 的帖子

楼主可能也没看仔细,陈波陈燕不知情是事实,99年旧城改造是陈敬德他们依据市中院一份已撤销的判决。

发表于 2011-9-29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kank00 发表于 2011-9-29 10:06
回复 NC1990 的帖子

楼主可能也没看仔细,陈波陈燕不知情是事实,99年旧城改造是陈敬德他们依据市中院一份 ...

不知道你是看得不够清楚,还是故意不清楚?我说的是1999年的旧城改造的事情,陈波陈燕既然一直在主张权力,他们岂能不知情呢?——还有,旧城改造不是某一个人的个人行为,行为主体不是陈敬德,而是县政府。
   陈敬德有什么能耐可以拒绝政府的拆迁行为。
   其实这个裁定的疑点非常多。本来我只是路过,但是为什么我一说出靠近事实的话,你们就要来阻止呢?本来还不想一一指出所谓回复的不合理的地方,既然有人来阻止,反倒激发了群众想知道事实的兴趣。
   不如这样吧,我将疑问提出来,请大家一同探讨,你看可好?

发表于 2011-9-2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院回复中我不小心发现了这么几个问题,如果说错了,请大家原谅。毕竟人人都有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力。
1、陈敬德是残疾人,这是个事实。但是在法院此次的裁定中,只字未提这个事实,相反,裁定的开篇既阐明了陈波是石油队下岗工人。有点社会常识的人都知道,石油队在改制中,最初是一次性买断的,后来由于众石油工人闹的很凶,于是又出现了人员返聘现象。抛开这些现象不谈,只谈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公平。如果站在公平的角度,那么,裁定的开篇在点明双方身份之时,不应该忽略掉陈敬德是残疾人的事实。不管这样的做法是有意无意的,肯定是不公正的。
2、旧城改造是政府行为,不是陈敬德个人可以抗拒的,特别是《物权法》出来之前,强拆横行,恶事不断。然而,裁定将政府行为套加在了陈敬德个人行为上,所有的表述都试图证明,陈敬德是拆迁主体,这显然是没有任何政策常识的。当然也陷入了“自以为”当中了。
3、这篇帖子出现在前晚1点左右,而昨天早上10点,法院立刻声称陈波没有亲戚在法院。那么,一般单位是早上8点上班,难道说,短短2个小时,法院就可以查清陈波的所有社会关系?呵呵,看来这样的速度,法院的这个发帖员,应该立刻调到公安机关上班——不然就埋没了这样的破案速度哇。当然,这里也要再次赞扬法院即使的回复速度。不管这样的回复是不是经过大脑思考的,最起码,速度还是值得肯定的。
4、陈敬德说裁定里面有假设性推定。仔细看了,在裁定的第5页第13行说明裁定理由时,的确是用的“如果”作为最原始的推定依据。而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又的确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的。在裁定中,人们无法看到法院列举的一条又一条理由,它的依据到底是什么。也许,这就是陈敬德说的,一切都是靠听说吧。正如这个帖子里面的某位网友所言,法律的确是冰冷的,因为法律最讲究的证据。如果判断一个案子或者执行一个案子,连最基本的依据都失去了,那么请问向我提问的网友,这样的法律,还靠谱么?那岂不成了古代封建社会才有的指鹿为马?画地为牢?随意编排个理由,就可以肆无忌惮?
5、其实正如昨晚陈敬德的儿子陈继所发出的帖子说的一样,任何人都可以明确知道,主张权力,当事人肯定会回到事发地,至少会联系当地法院。那么,1994年就开始不断回营山的陈波,难道1999年凭空消失了?而且,旧城改造肯定不是一年半载就可以改造完的,那么,陈波在旧城改造的几年当中,他为什么要不管不问呢?如果他当时有异议,完全可以去找政府申述,为什么他没有?虽然作为外人,我们不能一概否认陈波当年就放弃了,但事实很难说服不明真相的群众啊。
6、陈敬德老人下跪的本质,应该是想说明人大还是法大。以我这类不明真相的群众的常识,所谓执行,肯定是依照判决执行。判决是高于一切的。比如说,某个人杀了人,被法院判决了死刑,所谓的立即执行,就是拉出去毙了。执行是依照判决执行的,怎么也不可能这个执行的人所,判决是那样,我偏偏要这样。——但是反观这份裁定,它不是在执行,而是试图去推翻判决。我晕,难道这样的裁定,是合理的吗?
7、陈敬德是询问为什么这样执行,但是在法院的回复中,人们看到了什么呢?看到的居然是说陈敬德依法询问的行为是“上访”?这怕就有点指什么为马的味道了。难道说一个人对自己的案子有疑问,连过问的权力都没有了吗?这是什么样的回复?
8、所有的单位正式回复,都是正式的回复文书,加盖鲜章。然而,这样的回复,连个章都没有,换句话说,谁都可以随便注册一个帐号,来混淆视听。所以啊,这个回复的本身的真实性就值得人怀疑。如果是旁人,甚至就是陈波冒充的,旁人也看出哇。——加上的确有几个马甲不断用人生攻击的方式去谈及陈敬德的为人如何,这很是让人怀疑!
   案件的本质是看案件的事实,先不说陈敬德是否是个残疾人,哪怕他是个正常人,你过关注的是案件的本身,而不应该试图用什么“为人”啊、“道德”啊,诸如此类的很难断定的东西去判断什么。——当然,如果这的确是法院回复的,不敢说其他什么,最起码很敷衍,很没经过大脑思考,而且逻辑上矛盾重重。这样的能力,怕也是......让群众.....哎。
   
   特别申明:以上思考,仅供参考。不未作此次执行的任何舆论依据。

发表于 2011-9-29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些民事纠纷,不到法院起诉跑到个论坛来发你们家丑,简直丢你们祖宗的脸啊。

发表于 2011-9-29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nc1990,终审判决就是(1999)南中法民再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实际上就是维持了营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该房屋由陈智勇、陈敬德继承,你可能没有看懂,法院在执行中仍然是执行的(1994)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和(2006)营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上诉后被驳回,仍然是生效判决)的内容,只是怎样分割,怎样补偿比判决更具体而已。这个案子影响较大,法官即使有不正当行为,我想也不敢明显偏袒,关键的证据就是陈智勇和陈敬德的母亲在去世前的书立的遗嘱,应当尊重原来所有人也就是高老太太的意愿。

发表于 2011-9-29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希望我们的社会越来越民主,越来越开放。这样对每个人都是好事,坚决打击腐败份子,但更应该从制度上去考虑,为什么我们的司法会受到这么多的质疑,肯定和制度有关,司法人员的素质过关吗?国家重视了没有?不只是光修几幢大楼(就像我们营山的法检一样)就能证明重视了司法,就像好的大学不在于校舍的新旧,而是大师级的人物,而不是所谓的“专家”。全社会都应当避免浮躁的心理,财富的积累更应当理性(包括想通过当法官积累财富的人)。如果有一天我们不再说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司法也就公道在人心了,但是这不是几个法官就能左右的,目前的体制下,关键在党。

发表于 2011-9-29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我们的司法往往被质疑?这应该和制度有关,我们的法官素质够高吗?我们国家重视了司法吗?并不是像营山法检一样修几幢大楼就行,就像好的大学不在于楼房有多新,而是真正的大师。我们的社会也应当理性一些,财富的积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当然想通过当法官积累财富就更不可取了),为什么那么多人不是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致富,但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在目前的制度下,我个人认为关键还是党,是想存还是亡?

发表于 2011-9-29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一己私利竟然背负冤牌在法院门前下跪,博取舆论同情,企图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灵魂肮脏、人性丑陋、贪得无厌之嘴脸暴露无遗,实为社会之公害,照片中的老年人你知道你这么做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社会后果吗?你这么做对得起人家法院为化解你们的家庭矛盾所做的大量工作吗?你对得起你已经逝去的先人吗?你对得起那么曾经同情和支持过你的人们吗?堂堂正正的人你不做,你为什么偏偏就喜欢当卑鄙无耻的小人呢?你这么大的年岁了,为什么还要如此折腾和作践你自己呢?正义感谁都会有,舆论可不是你编造的谎言所能左右的。你本来想通过论坛这个平台来达到你非法之目的,可是,现在真相大白,你情何以堪呐?

发表于 2011-9-29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这个发帖员,应该立刻调到公安机关上班——不然就埋没了这样的破案速度哇。

发表于 2011-9-29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楼上的NC1990,你看起来貌似懂点法的样子,别在这里作苍白无用的解释和说明了。我通读了喊冤者所发的文字和营山法院所做的说明,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贴文中所涉及的案件应当执行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无疑是正确的,这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说其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

发表于 2011-9-2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屁啊就放 发表于 2011-9-29 15:59
还有楼上的NC1990,你看起来貌似懂点法的样子,别在这里作苍白无用的解释和说明了。我通读了喊冤者所发的文 ...

你的口气真硬啊。莫非你就是传说中的审判官?

发表于 2011-9-29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楼上的NC1990,你看起来貌似懂点法的样子,别在这里作苍白无用的解释和说明了。我通读了喊冤者所发的文字和营山法院所做的说明,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贴文中所涉及的案件应当执行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无疑是正确的,这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说其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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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你取的名字,屁呀屁的,你刷牙不?

发表于 2011-9-2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通读了喊冤者所发的文字和营山法院所做的说明,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贴文中所涉及的案件应当执行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无疑是正确的,这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说其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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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的的确是狗屁。你通读了几次全文,你就如此“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既然你认为你很懂法,那么请问你这个屁话连天的人,“再审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再审是正确的?那终审判决就是不正确的了?再审在后,还是终审再后?你应该依照终审判决还是再审判决?
什么东西!不懂装懂,用是饭桶的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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