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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直觉123

[原创·贴图] 壮年男子在法庭逼残疾老人下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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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一个字, 永远的永。——不懂装懂,永世饭桶。
草包一个,还好屁意思出来辩论?要不咱俩开个帖子单独辩论?——当然,不介意你们全体一体上,不管你们的身份是什么,水平很低。

发表于 2011-9-2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一己私利竟然背负冤牌在法院门前下跪,博取舆论同情,企图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灵魂肮脏、人性丑陋、贪得无厌之嘴脸暴露无遗,实为社会之公害,照片中的老年人你知道你这么做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社会后果吗?你这么做对得起人家法院为化解你们的家庭矛盾所做的大量工作吗?你对得起你已经逝去的先人吗?你对得起那么曾经同情和支持过你的人们吗?堂堂正正的人你不做,你为什么偏偏就喜欢当卑鄙无耻的小人呢?你这么大的年岁了,为什么还要如此折腾和作践你自己呢?正义感谁都会有,舆论可不是你编造的谎言所能左右的。你本来想通过论坛这个平台来达到你非法之目的,可是,现在真相大白,你情何以堪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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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是啊,人家背冤牌是不对。但怎么怕也好过那些肆意扭曲法律的人乌龟王八蛋吧。

发表于 2011-9-29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放你娘的狗屁,俺就是一个过路人,不过,说实在的,我倒是很想当法官。什么是终审,什么是再审,你好好问问你老师再发言吧。无聊!

发表于 2011-9-29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屁啊就放 发表于 2011-9-29 16:22
放你娘的狗屁,俺就是一个过路人,不过,说实在的,我倒是很想当法官。什么是终审,什么是再审,你好好问问 ...

果然屁臭不懂的黄口小儿。时间顺序你总懂吧?2001年在前,还是2009年在前?不要忘了你们的文件编号是2009,换句话,你执行的应该是2009年的终审判决!
为什么你要说你去执行2001年的判决?诚然,终审里面说明了是执行2001年的判决,那请问你怎么又去扯到了1994年的判决?
为什么这个案子打了十八年还是不清楚,根本原因就在于很多人想让它不清楚!
天下只有不清不楚的人,从来就没有不清不楚的事。

发表于 2011-9-29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屁啊就放 发表于 2011-9-29 16:22
放你娘的狗屁,俺就是一个过路人,不过,说实在的,我倒是很想当法官。什么是终审,什么是再审,你好好问问 ...

你当然想当法官。但你为什么想当法官呢?莫非你就是此次法院公开招聘的几个临时人员之一?
就你这水平?下辈子吧。

发表于 2011-9-29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是能当上法院的临聘人员也好哦,可是,人家不要俺。算啦,看来我还是跟你混算啦:lol

发表于 2011-9-29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终审都弄不明白,跟你混他娘的就死路一条,没球意思,看来这里也不好玩。;P

发表于 2011-9-29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屁啊就放 发表于 2011-9-29 16:41
我要是能当上法院的临聘人员也好哦,可是,人家不要俺。算啦,看来我还是跟你混算啦

一会气势汹汹,一会嬉皮笑脸——看看你这无赖嘴脸,真令人恶心。
神马东西。

发表于 2011-9-29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1990:先劝你冷静点,法院的审判制度是一审、二审(终审),对二审不服可提起再审。你觉得哪个在先哪个在后?
1994年的判决一直是一个生效判决,是对高素清原房产的第一次分割,难道因为房屋改造,就把应分得部分灭失了吗?你欠考虑了,没看仔细吧,这个判决是第一个该执行的。
你还应该看一下,5.13平米仅仅是对房屋改造后【添附部分】各方应占份额作出的判决,你又没看清楚嘛?
希望你下次把法律文书读完、读仔细再发言,行吗?

发表于 2011-9-29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NC1990 发表于 2011-9-29 16:32
果然屁臭不懂的黄口小儿。时间顺序你总懂吧?2001年在前,还是2009年在前?不要忘了你们的文件编号是2009 ...

  下面是我的理解哈 如有得罪 不要见怪!

营山法院最先做出判决,但是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南中院,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就是陈敬德之子拿出的那个判决书,好像是2009年的吧!)然后陈波不服,申请再审(参考百度关于终审判决的解释),再审后法院维持了原先营山法院关于这件案子的判决。

所以你会觉得执行的是2001年的判决书!
发表于 2011-9-29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NC1990 发表于 2011-9-29 16:12
我通读了喊冤者所发的文字和营山法院所做的说明,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贴文中所涉及的案件应当执行中 ...

营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正公平:victory:,但南充中院二审判决有点糊涂:Q,好在通过申请再审南充中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1-9-29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正公平,但南充中院二审判决有点糊涂,好在通过申请再审南充中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光哥一看就是读明白了的,赞。

发表于 2011-9-29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NC什么的 你在这里拼命的为陈敬德辩护有个屁用 有本事你自己起草诉讼状为你觉得冤屈的人申辩去 你老在论坛指折所有新来的都是谁谁的马甲,那么请问你,你是谁的马甲?你不遗余力的为某人辩解,又是什么意思?大家都是来论坛消遣的,请你不要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别人行不?我虽然不懂法律,也不就次事件发表任何主观看法,但是也请你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如果真的法院都是你说的,打官司靠亲戚靠钱,那么法院真就没存在的意义了,是吧?但是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选择相信法律呢?都喜欢把矛盾放到法院来解决呢?那说明法院还是有可取的一面,并不是你说的那样吧?以前怎么没有人到处投诉呢,难道就陈敬德这案子靠的关系啊?靠的亲戚啊?请问了,陈波的亲戚为什么不是陈敬德的亲戚呢?
陈波在外那么多年,不可能一回来就攀个法院亲戚吧....真是搞笑了


申明下:我不是谁的马甲,也不对次事件做评判,我只是觉得某人过于搞笑:lol

发表于 2011-9-29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真相

发表于 2011-9-29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审判制度是一审、二审(终审),对二审不服可提起再审

顶这句话

有些人搞都没搞懂就再那里乱发表意见

发表于 2011-9-29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1990:先劝你冷静点,法院的审判制度是一审、二审(终审),对二审不服可提起再审。你觉得哪个在先哪个在后?
1994年的判决一直是一个生效判决,是对高素清原房产的第一次分割,难道因为房屋改造,就把应分得部分灭失了吗?你欠考虑了,没看仔细吧,这个判决是第一个该执行的。
你还应该看一下,5.13平米仅仅是对房屋改造后【添附部分】各方应占份额作出的判决,你又没看清楚嘛?
希望你下次把法律文书读完、读仔细再发言,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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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否决1994年的判决是无效判决了么?那么请问,现在的这个裁定的编号是什么?是执行的哪个判决?能说明下判决编号么?

发表于 2011-9-29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1994年的判决一直是一个生效判决,是对高素清原房产的第一次分割,难道因为房屋改造,就把应分得部分灭失了吗?你欠考虑了,没看仔细吧,这个判决是第一个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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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冷静的怕是你们吧。你们认为陈波的房屋不该灭失,那么他总共是多少平米?陈敬德的呢?

发表于 2011-9-29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aa11aa 发表于 2011-9-29 21:21
法院的审判制度是一审、二审(终审),对二审不服可提起再审

顶这句话

是么?那么在法院的回复中,怎么不见所谓的再审发生在哪一年?
请问是大于2009年的么?
这个案子,很明显,所谓的再审,出现在南充2008民终字之前,难道你们不依最后的东西,反而依照的以前的么?

发表于 2011-9-29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NC什么的 你在这里拼命的为陈敬德辩护有个屁用 有本事你自己起草诉讼状为你觉得冤屈的人申辩去 你老在论坛指折所有新来的都是谁谁的马甲,那么请问你,你是谁的马甲?你不遗余力的为某人辩解,又是什么意思?大家都是来论坛消遣的,请你不要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别人行不?我虽然不懂法律,也不就次事件发表任何主观看法,但是也请你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如果真的法院都是你说的,打官司靠亲戚靠钱,那么法院真就没存在的意义了,是吧?但是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选择相信法律呢?都喜欢把矛盾放到法院来解决呢?那说明法院还是有可取的一面,并不是你说的那样吧?以前怎么没有人到处投诉呢,难道就陈敬德这案子靠的关系啊?靠的亲戚啊?请问了,陈波的亲戚为什么不是陈敬德的亲戚呢?
陈波在外那么多年,不可能一回来就攀个法院亲戚吧....真是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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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的怕是你哦。陈波的亲戚又怎么一定就是陈敬德的亲戚呢?陈波他有个妈,他妈的亲戚算不是陈波的亲戚?
你觉得呢?

发表于 2011-9-29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打官司靠亲戚靠钱,”可是从你的口中出来的哟。哪个人说过这句话的?好像你是第一个——很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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