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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贴图] 关于陈波、陈燕与陈敬德、陈玉华分割共产纠纷一案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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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复杂啊

先是两兄弟一前一后一大一小分房。接着又是后面的兄弟去世了,其妻子后人继承。然后有人不满了,闹,再后来房子又分成了营业用房和住房两种性质。。好像另外几个姐妹也搀和进来了。。。

没看懂,有空了再来研究:lol

发表于 2011-9-2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你能说清楚陈敬德所说的“依照判决执行”是依照哪个判决执行么?我觉得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出现一审二审再审,还不是因为审一次的结果不利于某方而某方又要提起上诉所造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到现在的情况应该按照哪个判决进行执行呢?我也看了陈敬德儿子的说法,但是我觉得从他的说法中有提及旧屋的分配方案,并没有提及拆迁后新屋的分配方案,按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来看,拆迁时陈敬德共还有门面房四个,住房一套,其卖掉了两套门面房,所以现在还剩有两个门面房,一套住房,卖掉的这两套门面房按照旧屋分配方案作为双方共同财产(暂不讨论财产怎么分配)是应该给予陈智勇子女一方补偿的,不是吗?还有,剩下的这两套门面跟一套住房,作为双方共同财产(暂不讨论财产怎么分配)不是也应该被合理分割的么?个人认为此案的关键还是裁定旧房拆迁后陈敬德共所还得的四套门面一套住房的分割方案了。

发表于 2011-9-2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nc1990,终审判决就是(1999)南中法民再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实际上就是维持了营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该房屋由陈智勇、陈敬德继承,你可能没有看懂,法院在执行中仍然是执行的(1994)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和(2006)营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上诉后被驳回,仍然是生效判决)的内容,只是怎样分割,怎样补偿比判决更具体而已。这个案子影响较大,法官即使有不正当行为,我想也不敢明显偏袒,关键的证据就是陈智勇和陈敬德的母亲在去世前的书立的遗嘱,应当尊重原来所有人也就是高老太太的意愿。

发表于 2011-9-29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我们的司法往往被质疑?这应该和制度有关,我们的法官素质够高吗?我们国家重视了司法吗?并不是像营山法检一样修几幢大楼就行,就像好的大学不在于楼房有多新,而是真正的大师。我们的社会也应当理性一些,财富的积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当然想通过当法官积累财富就更不可取了),为什么那么多人不是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致富,但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在目前的制度下,我个人认为关键还是党,是想存还是亡?
发表于 2011-9-29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应该保护弱者,及理清当事人是否与法院有无牵连

发表于 2011-9-29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peter12530 发表于 2011-9-29 13:56
楼上的,你能说清楚陈敬德所说的“依照判决执行”是依照哪个判决执行么?我觉得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出现一审二 ...

肯定是最新判决。在此贴里面,法院列举了一大串该案审判的结果,最终审判的结果,人家陈敬德的儿子已经发上来了,就是[2008]南终法民终字第877号。为什么法院会在后面的判决出来后,反而执行前面的判决呢?很奇怪呀。

再有,回复里面,关于案件的审理过程根本不完整。此点从这份回复从来就提及过有这么份终审判决就可以看出来。——所以它丧失了让人信任的基础。

我们必须承认,法院有法院的无奈,总体而言,法院肯定是好的,关于这点,陈敬德下跪的帖子里面最后一句已经清楚表明了陈敬德即使感觉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但他依然选择了相信法律。但是,法律是由人去执行的。就好比一把武器,武器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使用武器的人出了什么呢?
反观那些说陈敬德这样那样的人,不是辱骂,就是没有证据的乱说,而陈敬德的帖子反而有理有据,并且言辞很有礼貌。不说那些马甲吧,就看这个回复,最后一句,说的是什么?说的是要追查责任。——这是什么态度?根本就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态度。这样的态度,与时代早已远离。看看别的单位的回复,“谢谢群众监督”——虽然是句客套话,但怎么也好于一副官威大于天的表情。

发表于 2011-9-29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fxy/content/2010-07/01/content_2184712.htm?node=21410

陈忠林:关于司法人员犯罪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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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1 10:18:54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自2003年以来,由于我在一些场合谈到在我国越懂法的人,犯罪率越高。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论据就是司法人员的犯罪率是普通人的5倍。尽管无论怎么算,都会得出司法人员犯罪率高于普通人的结论,但是对司法人员的犯罪率是普通人的5倍这个说法,不少人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质疑,仅以此文作如下说明。

我认为司法人员犯罪率高于普通人5倍的主要依据是,2003年前5年全国人口的平均涉嫌犯罪率、国家工作人员的涉嫌犯罪率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涉嫌犯罪率。下面就解释一下,这几个涉嫌犯罪率是怎样得出来的。

1.全国普通老百姓的涉嫌犯罪率

这个数据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关于全国涉嫌犯罪的总数除以全国人口总数计算出来的。

关于2003年前五年全国涉嫌犯罪的总数,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他们的工作报告中是这样表述的:在过去五中,全国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人。

如果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一审判决犯罪分子322万人为根据,除以全国的人口总数13亿,全国的涉嫌犯罪率为246/100,000,约等于全国平均每407个人就有一个涉嫌犯罪。

如果全国检察院提起公诉366万人为根据除以全国人口13亿人,全国人口的平均涉嫌犯罪率为276/100,000,即约等于全国平均每360人中就有一人涉嫌犯罪(276/100,000约等于1/360)。

考虑到,(1)根据较普遍的看法,全国实际人口可能因统计的问题而实际大于13亿这个基数;(2)按全国法院一审定罪的人数计算全国的涉嫌犯罪率(1/407),得出的结果要小于平均每四百个人里有一个涉嫌犯罪的比率。所以,笔者得出了如果按照全国13亿人口为基数计算,平均每四百个人里有一个涉嫌犯罪的结论。

2.国家工作人员的涉嫌犯罪率

根据最高检的工作报告,2003年前5年中“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07103件”。考虑到立案侦查数与提出公诉数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就按一案一人计算得出了20万这个全国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总数。按我国大约平均每30个人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计算,得出了四千万这个我国国家工作人人总数。20万/4千万=1/200,这就是每200个国家工作人员就有一人涉嫌犯罪的来源。

3.司法工作人员的涉嫌犯罪率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是这样说的:在过去五年中,“透过严重违反程序和司法不公的现象,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24886人”,这个数除以本人估计的当时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应有总数约两百万左右,等于1244/100,000。这个数字约等于全国平均每100个司法工作人员就有1.25人涉嫌犯罪,按全国一审法院定罪人数计算的全国平均犯罪率的5倍(1244除以246约等于4.98倍)。所以,本人得出了司法人员犯罪是普通百姓犯罪5倍的结论。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尽管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涉嫌犯罪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24886人”仅是立案侦查数,而不是提起公诉数,但是如果考虑到:

(1)根据最高检的工作报告,这里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24886人这个总数,应该是仅指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 等与直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权相关的犯罪,而不包括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2)在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没有直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权,

因此,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在2003年前5年的涉嫌犯罪率实际上要大大高于1.25%,即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率实际上应该大大高于普遍老百姓的5倍!本人的说法应该是大大低估,而不是高估了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率的结果。

补充说明

考虑到下面两个问题是人们追问较多的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根据“两高”2003在全国人大上的工作报告“全国法院违法违纪人数逐年减少,已从1998年的6.7‰下降到2002年的2‰。”;全国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从1998年的7‰下降到2002年的1.4‰”。这意味着:

1. 2003年前5年间法、检人员平均违法违纪率,比1998年至少降低了2倍

2.如果保持2003年的违法违纪率,在2003年以后的法、检人员违法违纪率应该比2003年前5年的平均值应至少低1倍

二、一个社会群体的涉嫌犯罪率是表明该群体对法律(保护的价值)所持否定态度的标志,该社会群体涉嫌某些种类犯罪的比率(如是一般刑事犯罪,还是职务犯罪)与该群体的职业有关。

发表于 2011-9-29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你能说清楚陈敬德所说的“依照判决执行”是依照哪个判决执行么?我觉得这个案子为什么会出现一审二审再审,还不是因为审一次的结果不利于某方而某方又要提起上诉所造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到现在的情况应该按照哪个判决进行执行呢?我也看了陈敬德儿子的说法,但是我觉得从他的说法中有提及旧屋的分配方案,并没有提及拆迁后新屋的分配方案,按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来看,拆迁时陈敬德共还有门面房四个,住房一套,其卖掉了两套门面房,所以现在还剩有两个门面房,一套住房,卖掉的这两套门面房按照旧屋分配方案作为双方共同财产(暂不讨论财产怎么分配)是应该给予陈智勇子女一方补偿的,不是吗?还有,剩下的这两套门面跟一套住房,作为双方共同财产(暂不讨论财产怎么分配)不是也应该被合理分割的么?个人认为此案的关键还是裁定旧房拆迁后陈敬德共所还得的四套门面一套住房的分割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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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这个说法很难让人信服。首先,终审判决已经审理出陈敬德只有两个门市,而不是四个。我仔细看了那份终审判决,里面确定是陈敬德只有两个门市,共计71.9个平方。而陈敬德的老房子本来就有89个平方的门市,也就是说,陈敬德的还房面积是小于老门市面积的。那么请问,如果按法院如此的执行,那陈敬德的老房子哪里去了?
旧城改造时,陈波自己不回来主张他的权力,那是他自己的事情,陈波的过错,岂能加在陈敬德的身上?

发表于 2011-9-29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句,陈敬德的89个平方的门市,并非占有陈波的老房子。陈波的老房子两间,在当年的拆迁中,只有28个平方的住房(这是有证据的)。
可能很多网友觉得复杂,其实本来是简单的,只是被很多编号人为复杂化了。
事情应该是这样:
高素清家原来有老房子五间,前面三件归陈敬德,后面两间归陈波。陈波1999年旧城改造时没有露面,但在旧城改造完毕后,陈波开始到到陈敬德的门市里面来寻求他的老房子份额。
现在的问题关键是,旧城改造的利益到底是谁享有的?根据“谁享受利益,谁赔偿的原则”,如果是陈敬德享受了利益,那么肯定该陈敬德赔。比如说陈敬德将老房子全部而非部分改造成他的房子,并用于谋利。但是事实是,旧城改造的主体并非陈敬德,如果说到受益一方,肯定是县政府和群众最终受益。那么,陈敬德在旧城改造中有没有错误呢?显然,旧城改造不是陈敬德能够做的事情。
所以,这样的分割,不说其他的,仅此一点,肯定是错误的。

发表于 2011-9-2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营山法院公正司法!如果你发现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办理案件中有违纪行为,可以向纪委反映;如果你认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程序和实体均违法,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天堂有路他不走,却偏偏背个冤牌跪在法院门口,这叫什么名堂?这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作法,这是骗取舆论同情的可耻行为,这是让你子孙后代蒙羞的荒唐举措。

发表于 2011-9-29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营山法院公正司法!如果你发现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办理案件中有违纪行为,可以向纪委反映;如果你认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程序和实体均违法,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天堂有路他不走,却偏偏背个冤牌跪在法院门口,这叫什么名堂?这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作法,这是骗取舆论同情的可耻行为,这是让你子孙后代蒙羞的荒唐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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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仅严重支持司法公正,还严严严重重重支持司法公正。
不知道主审人员在案件发生争议期间,背着残疾人陈敬德去为陈波办理房产证,这叫不叫公正司法?不知道不是“挂名裁定”这样的公正举措,到底公正在什么地方?
:)

发表于 2011-9-2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nc1990,终审判决就是(1999)南中法民再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实际上就是维持了营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该房屋由陈智勇、陈敬德继承,你可能没有看懂,法院在执行中仍然是执行的(1994)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和(2006)营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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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把你这段话仔细读了一遍。但它始终没有解释出你们为什么不执行陈敬德儿子发出来的2009年的判决呢?
这让群众很不明白,你们的执行编号明明是营法执字2009,怎么倒去执行1999的所谓终审判决?
为什么这个案子中会有好几个终审判决?到底是该依照2009年的判决,还是该依照1999年的判决?如果依照1999年的终审判决,那你们的执行文书编号就该是营法执字1999才对,怎么会是营法执字2009呢?
从陈敬德后人发上来的终审判决来看,2009年的终审判决是存在。如果有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执行是正确的,那么,最起码应该把相应的判决文书发上来吧?怎么老是出现些空壳的编号,而没有实际内容呢?应该不是怕见光吧?

发表于 2011-9-29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家人为了几个臭钱吵上法庭也就罢了,还有脸跑到网上来闹,丧你们祖上的德,羞死你们的先人板板。建议法院先拉出去各打五十大板,教教他们该怎么作人,然后再打入十八层地狱,这些人活在世上浪费粮食、污染空气!

发表于 2011-9-29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事生非 发表于 2011-9-29 17:56
一家人为了几个臭钱吵上法庭也就罢了,还有脸跑到网上来闹,丧你们祖上的德,羞死你们的先人板板。建议法院 ...

晕,你凭什么作道德法官的?

发表于 2011-9-29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后,脑壳都看晕了。结果才发现莫名其妙

发表于 2011-9-30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法院的终审判决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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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裁定书   裁定与判决不符合。所以才出现今天这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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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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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的!1.毫无疑问,94年县法院一审判决南充中院的再审裁定维持县法院94年的一审判决都是公平公正的。93年的遗嘱即使是真无假,但违反了法律所依的要件,肯定无效.2.厨房搭建25平方多之争判20%归陈智勇儿女也显公平。3,县法院回复的执行裁决也是合法合理的。我外人一个,你去看看有关继承,赠与,书立遗嘱的相关法律,也许能得到解脱。产业重要,亲情关系更重要!
发表于 2011-9-30 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不到现在还有人记得营山曾经有个花市坝街。多少年了,这条街的名字,早已淹没在历史之中了。我在营山花市坝住了一辈子,旧城改造后,一直住在城守一小大门对面那栋楼上(大北街)。作为老街坊,陈敬德我是熟悉的。陈敬德房产的案子,以前的老街坊,其实都是关注的。不过更关注的是陈敬德的身体,很多人都要陈敬德保重身体,不要过于激动。毕竟他今年已经六十六岁,经不起折磨了。

    刚才看了陈敬德之子写的关于房产事件的真相,基本属实。但是陈敬德之子的年龄还太小,所以说得还不够全面;又看到有几个人骂陈敬德,骂得很难听,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还有的网友想知道事情的始末,所以这里我就自己知道的情况,简单说一说。

   有个网友提到陈敬德是不是以前花市坝街的陈拜子,是的,陈敬德的确就是那个自幼残疾,被人们称呼为陈拜子的人。那时,他家有一套穿逗结构的木头房子,刮风下雨需要端洗脸盆在屋里接雨水,太阳大了,蚊子就呜呜直飞。陈敬德在老房子维修上费了不少精力。因为,陈敬德的一个哥哥(陈智勇)全家在贵州,一个姐姐(陈德芳)工作在遂宁,一个妹妹(陈君)工作在合肥,一个妹妹(陈玉华)婚后居住在营山其他地方,所以老房子长期就只有陈敬德和陈敬德的父母(陈邦喜、高素清)居住。自然,赡养老人的义务也就落在了陈敬德身上,或者反过来说,是老人在照顾着陈敬德,因为陈敬德的腿的确是很不方便。身在营山的陈玉华,也是经常过来照顾老人和哥哥陈敬德的。

    陈敬德和两位老人一直靠在老房子摆卖百货为生,就在北门桥第一个门市,老一点的营山人应该都记得。1987年陈敬德的大哥陈智勇去死了,1988年,陈敬德的父亲陈邦喜也去世了,陈敬德更加只能和高素清相依为命。1994年高素清去世后,同年,陈邦喜的遗孀何桂芳开始回来要房产。陈家兄妹与何家人就发生了巨大的分歧。

   这时候的事情是与法院这次的回复有出入的。

   陈智勇自从在贵州工作后,他一家人很少回营山,也不是没有回来过,是确实很少回来。1987年陈智勇去世后,他的爱人何桂芳、儿子陈波、女儿陈燕,基本没有回来过。陈家兄妹认为,老人刚刚过世,外姓人就来争房产,于是陈敬德、陈德芳、陈君、陈玉华就开始和何桂芳在房子上发生巨大分歧。此时,双方投入了不少“兵力”,陈姓的自然帮姓陈的,何桂芳也没闲着,对她何家的亲戚进行了广泛动员。所以我认为这不是兄弟之间打官司,而是陈姓人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房产,与何姓人家进行了艰苦的拉锯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陈德芳、陈君在打官司之前,为了表达自己只是出于对外姓人在老人尸骨未寒就来争房子的气愤,打官司之前,是写了《赠与书》给陈敬德,然后才开始打这场官司的。这点与一位网友认为陈家兄妹都是为了房子才打官司,是有理解上的错误的。

   父母在世时,维修房屋也好,照顾老人也罢,都是由陈敬德、陈玉华完成的。于是陈家兄妹集体提出诉讼,认为何桂芳不应该有房子。

   1994年,营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天井后四步水为界,前至墙体界归陈敬德所有。后房两间归何桂芳、陈波、陈燕共同所有。” 陈家人和何家人均表示不服,双方开始争夺碉堡一样的房产攻坚战。1995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包括天井屋一间,面积75.48平方米归陈敬德所有。2、后两间面积17.42平方米归陈玉华所有。”判决后何桂芳、陈波、陈燕不服,继续申诉,1999年南充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1994年的营山判决,即:“包括天井的前三间房子归陈敬德,后面两间归何桂芳。”其他陈姓姊妹无份。

   尽管何桂芳赢了官司,却始终不回来对房屋进行维修,陈敬德、陈玉华虽然多次在街坊面前多次表露了不理解和气愤,但他们依然对房屋进行了精心维修、加固和扩建。(陈敬德留有当年请工人的手续,和当时的维修人员的证人证言)。因为在他们的脑子里,始终有点封建思想,认为祖上留下的东西,不能糟蹋。他们认为,房子断了,但亲情不应该断,房子是祖上的房子,祖宗是不能分割的。

   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999年旧城改造。 陈敬德的房屋拆迁情况,与法院的回复又是有出入的。

   经过旧城改造的人都知道当年的旧城改造到底有多轰轰烈烈,包括我的房子在内的大北街所有老房子,都是被推土机铲平的。此次法院的裁定,总是力图想说明陈敬德擅自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合同,但只怕任何脑子清楚的人都知道,残疾人陈敬德不是县政府,更不是一个开发商。

   如果说陈敬德是主观故意去拆房子,把何桂芳的房子也顺带拆了,然后自己搞重建获利,法院的裁定可能还有点道理,但是,事实是,老房子的拆除,不是陈敬德的主意,而是政府为了营山整体发展作出的强有力决策。陈敬德何德何能居然可以替代县政府搞拆迁?法院此次的裁定,认为陈敬德在1999年的政府拆迁中,还没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就擅自签订了拆迁协议——这样的说法,不知道是故意欠考虑,还是强词夺理?难道陈敬德敢不拆迁?

   何桂芳的后房两间,拆迁方和陈家人是怎么处理的呢?

   陈敬德、陈玉华以前为老房子整体翻修时,陈敬德在老房子后面添加了一个厨房(有城建手续),陈玉华搭件了一个偏搭搭门市。陈敬德和陈玉华添加的房子当时合起来租给一个姓王的小伙子在开食店(不记得具体名字了,但这个小伙子很帅,所以很清楚记得姓王,当时留的偏分头)。经过陈家兄妹艰苦卓绝的谈判,拆迁方认可了陈敬德和陈玉华新建的是营业用房(2008年的南充中院终审判决清楚说明了此点)。何桂芳的后房两间28个平方,被拆迁方认定为了住房。于是,在2001年,旧城改造完毕,何桂芳及其后人陈波、陈燕又从遥远的贵州晃晃悠悠回来了。回来干什么呢?回来向陈敬德和陈玉华要新房子。招式还是老招式,广泛发动、深入动员何姓亲戚。找的理由是:陈敬德、陈玉华的营业用房是她的!

   只可惜,陈敬德请的工人都还在世,陈敬德给付工头钱的条子还依然被陈敬德保存着。于是,法院果断否认了何桂芳的说法。

   何桂芳又想了另外一个理由:你陈敬德、陈玉华的营业用房,总是搭建在我的住房的墙界上的吧?何桂芳上述至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上——   

   拆迁时,何桂芳从未没露面,既没和拆迁方谈判,也没向任何人、任何单位主张过自己的老房子的所有权(若当时她真的是主张了自己的权力,事情不会一拖再拖,又拖了整整12年)。因此,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理根据拆迁协议,拆迁人的证人证言,很快作出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何桂芳的所谓的按“套分”的请求!

   陈家人和何家人打官司,我亲眼目睹了他们的深刻变化:陈敬德自从开始打官司,竟然养成了不知不觉就要收集证据的下意识。每次和他聊天,他最爱说的是“证据呢?”——哎,这也怪不得他啊,18年的官司,就是个正常人,怕也早就被折磨成残疾人了,何况还本来就是个残疾人。最惨的是,陈敬德每时每刻都得担心法院发来的裁定,以至于他看到法院的就害怕。他说他格外不怕是什么,就怕法院那些弯弯绕绕的“道理”。说实话,这个案子本来是非常简单的,为什么简单,后面再说。

   何桂芳发生了什么变化呢?大家都知道想问题是很杀脑细胞的,特别是想那些不着边际的天方夜谭,杀的脑细胞更是一片一片的,不多久,何桂芳去到马克思先生那里去作最后的申述了。

   营山法院此次回复认为,何桂芳、陈波、陈燕一直在主张权力,而且对营山旧城改造毫不知情——难道1999年何桂芳等人飞到外太空去想问题去了?为什么2001年,旧城改造一结束,陈敬德、陈玉华刚拿到拆迁后的门市和住房,他们马上就从外太空又回来了?

   陈敬德是一个残疾人,并没什么钱,旧城改造后的补偿款,是借遍亲戚才有的,其中也包括了遍借老街坊的钱,这个情况大家都是知道的。

   陈敬德的前房三间(共70多平米),包括后来在城建局(现在的建设局)办了手续的10个平方的厨房,被拆迁方认定有89个平方的门市。拆迁后的门市将是35平方一个,当时的价格是2850元一平方米,陈敬德没什么钱,就要了两个门市,一套住房。两个门市总共只有71平方,多余的18个平方就卖给了开发商,以便用于抵消住房补偿款(现在证据依然还在)。根据证据,法院认可了何桂芳说陈敬德的门市是搭了她的房子边界的说法,于是在陈敬德的门市里,认定何桂芳有5.13个平方。此次法院的裁定将陈敬德卖给开发商的18个平方,说成了陈敬德卖了两个门市,实在令人不解。就算是众街坊不理解,但法院总归知道新和旧的关系吧?

   法院的此次裁定,执行的到底是新门市,还是旧房子?依照执行文书来看,欲要执行的是新门市。那么,为什么法院的回复隐蔽了这个案子2001年后的所有判决?

   事实上,2001年陈波要求法院执行后,又出现了2006、2007等多次关于新门市的判决。关于新房子到底该怎么分配,其实2008年的终审判决是写得一清二楚的。那就是:“1、陈波、陈燕在陈敬德拆迁后的门市中享有5.13个平方米。2、陈敬德的老房面积为89个平方,现在的门市只有71个平方,未超出他所应该拥有的换房面积。不存在按比例分摊的问题,陈波陈燕的上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现在营山法院执行局非要去执行1999年的终审判决(关于老房子的),却不执行2008的判决(关于新房子的),但是去又扰了个圈,在新房子上来套用老房子的判决,真可谓用心良苦。

   有个别网友认为这样的裁定说明了营山法院执行局很“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不过是否也可以让认为一些老街坊用个“三套”来概括:一是拆迁主体由政府套在陈敬德身上。二是将老房子的判决,套在新房子的执行上。三是将“住房”套成了“门市”。

  也有网友提出了如果不这样执行,那岂不是何桂芳的房子就没有了?事实上,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对这个案子非常熟悉,所以在2008年终审时,作出了陈波在陈敬德拆迁后的门市里有5.13平方米;陈波在陈玉华拆迁后的门市里有7.19平方米的认定。这样加起来,陈波的门市面积也达到了13个平方,而且陈波还在陈敬德的拆迁后的住房里面有14个平方的住房面积。——这其实已经体现出南充中院的人性判决了,作为一个拆迁时不露面,旧城改造过程中不出钱的人来说,难道还不够仁慈?不要忘了,陈波老房子总面积也就只有20多个平方。

   试问天下网友,你们家有谁在拆迁时,啥都没出过,拆迁完了居然可以在亲戚手里拿到房子的?有这样的便宜事吗?

   就这个问题,陈敬德是心软的,也是可怜的。陈敬德以前碰到老街坊,总是念念叨叨说陈波下岗了,也不容易,到时候看是不是多补偿些钱给陈波。(这点还有花市坝老街坊潘老婆婆可以作证)。但是陈敬德活了一辈子,可能还没活明白,竟然不知道“人心不足蛇吞象”的道理。

   残疾文盲陈敬德,可能活了一辈子也没活明白,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一直被人们不断利用,一种叫偷换概念,一种叫偷换逻辑。我敢打赌,残疾人陈敬德永远没听说过“白马非马”的故事,他永远这世界上有公孙龙这号人物,有这种可以将白马辩论成不是马的人。

   陈敬德活了一辈子也没活明白,他只是个残疾人,还是个文盲残疾人,他甚至不知道,在此次裁定发来的时候,只需要反问执行人一句:“凭什么要用如果去推定陈波,而不是用如果去推定残疾人陈敬德失去门市后,将面临的生活状况呢?”——这样一置换,马上就可以看出什么叫公平,根本不用去说那么多听不懂,记不住的所谓东西。

    电视里时常报道传销专家的方法:他要让你听他的,先就是把你脑子搅乱。

    陈敬德的71平方米的门市,现在的租金是8000元每年,以前是7000(就是现在巴黎春天那个门市,老板现在还在,哪个网友都可以直接去调查)按裁定说法,说陈敬德获得了“大量利益”,只可惜陈敬德是个文盲,竟然不知道反问一句:“一年8000,一个月750,不知道一个月750算不算是“大量利益”?

    只可惜陈敬德是个残疾文盲,竟然不知道反问作出裁定的人:“1999年的货币价值,等于2011年的货币价值吗?营山1999年一平米的住房,卖280元左右;2011年营山的房价是3800一平方米!难道说法官都是不住在人间,不知道时间不同,货币价值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么?裁定说必须以520元一平米无条件卖与陈波,陈敬德啊陈敬德,你就傻瓜到不知道反问你一句,那么不可以是我以520元一平方米来买陈波的5.13个平方呢?

    陈敬德毕竟是个残疾文盲,可以说,他永远都不知道,其实这个案子本身是非常简单的:执行,只是执行的判决而已。既然是执行新房子,请按关于新房子的判决。

   

    围观,改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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