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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贴图] 关于陈波、陈燕与陈敬德、陈玉华分割共产纠纷一案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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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小小胖子 发表于 2011-10-2 12:25
你的这种看法我很不认同啊

  法院不出来澄清

猪头。

发表于 2011-10-3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NC1990 发表于 2011-10-3 22:44
就你这脑子,除了在圈里躺着,还能干啥?好好看看89楼。

宝儿货,是不是被领导骂累了。

发表于 2011-10-3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aa11aa 发表于 2011-9-28 19:35
这个案子实在是太复杂了,判决裁定都那么多次,中间又是上诉又是异议又是上访,实在是不容易。

说实话,孩子,你忒嫩。
这个案子疑点重重,相信经手法官都能看出来。为什么一直这么难执行?正因为里面的逻辑冲突众多,很难自圆其说。不得不佩服“经研究”三个字。法官在此案上应该是清廉的,只是案件本身带来的逻辑性冲突才造成此案无论怎么执行都存在巨大问题。正如网友“新苏州人”指出的一样,截至目前,“即使本案执行完毕了,但还有一个新官司没有了结,就是判决书中所称应由两兄妹共享的那些个门市,以前的租金如何计算和支付的问题,恐怕还得打个几年才杀得倒割。”,他说得不错,但仔细研究卷宗,会发现这里面1999—2011,是一个无法被越过的门槛。真要打这场官司,怕是永远也打不完。
现在的关键是这么把这个包抹散。

发表于 2011-10-4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NC1990 要疯了...

发表于 2011-10-4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司法公正 希望此案可以得到圆满的结束
个人觉得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法

此案越拖越难弄啊

发表于 2011-10-4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事生非本人 发表于 2011-10-4 21:26
不,慢慢来嘛,弄到大礼堂去先审一盘,还不过隐的话,咱们再来个网络公审,让全世界都来看看这陈家的不孝 ...

如果你是出于为法院的义愤的话,知道这部法吗?孩子。拖?仅从此案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处理不好,法院只怕很难置身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10-7 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0-8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残疾人横球行很!

发表于 2011-10-8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一点值得肯定的是法院能够站出来以积极的方式辟谣,并且附上最具说服力的判决文书,这样应该没有人看不懂了,但是我想的话对于这类刁民不用太过于重视,法院以公正的立场断案,并且断的是家务事,自古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能够为了金钱利益,不顾亲情走上法庭,这类人可想而知,别说法院没枉法,就算断得有点偏颇又怎么样,自己都不顾亲情的存在,外人能够体会到你自己更多的东西?自己不知进退有度,还跑出来煽风点火实属丢人,差不多就行了,别斤斤计较,否则到头来不只是金钱,亲情,还有更多的东西都失去,别再丢了西瓜捡芝麻,人活在世上,不能仅仅只追求金钱——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我就不信,多的都得到了,少的那点得到之后就准备进棺材去养老?到时“送终”的人都没有……真不知道这些人是怎么想的,自己折腾就够了,还去折腾更多的人

发表于 2011-10-9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把财产充公,喊恁些个后人自己去创造财富。都说劳动最光荣,争老祖宗的东西算啥英雄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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