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生非本人 发表于 2011-10-4 21:26 
不,慢慢来嘛,弄到大礼堂去先审一盘,还不过隐的话,咱们再来个网络公审,让全世界都来看看这陈家的不孝 ...
如果你是出于为法院的义愤的话,知道这部法吗?孩子。拖?仅从此案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处理不好,法院只怕很难置身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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