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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房屋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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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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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辞旧迎新之际,感谢群众呼声栏目给我们提供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一个平台。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关心民生疾苦,关注群众呼声,让老百姓说话’的新闻媒体,希望在新的一年里能如实记录每一个案例,并且分门别类的向相关部门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群众呼声栏目,“关注民生”就不能成为一句空话,希望论坛能将群众的呼声转给相关单位予以回复

发表于 2012-1-28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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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会产生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房屋确权案?!

发表于 2012-1-30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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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2-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一个全国政法会议上发出的!

发表于 2012-2-1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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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明白,为什么一些法官假借法院的名义恣意践踏法律肆无忌惮、公然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可以通行无阻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2-3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2-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治是规则之治,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案件经过审查处理依法得到纠正瑕疵得到清除;对可以“治愈”“补救”的案件要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矫正”;对确无瑕疵的案件,要维护判决效力和司法权威,避免乱开口子,以免形成不良社会导向。

发表于 2012-2-4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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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高院院长: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质量

http://news.163.com/12/0131/10/7P3E2MQG0001124J.html

本报重庆1月30日电 继去年提出“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的命题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今天在此间召开的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的新命题,这也是重庆法院反腐倡廉的新思路。

钱锋认为,司法产品质量好不好,不是法院自己说了算,而是直接的产品受众和广大潜在消费者说了算。如果制造者没有一颗善良的心,没有良好的“商誉”,将导致产品质量信任危机,并引发整个社会对司法职业和司法制度的不信任。

“法官应珍惜声誉如同爱惜自己的眼睛。法官人品是司法公信的根基,司法是良心活,没有好的人品一定干不好。”钱锋表示。

 楼主| 发表于 2012-2-6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2-5 22: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重庆高院院长: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质量http://news.163.com/12/0131/10/7P3E2MQG0001124J.html本报重庆1月 ...

    张俊、张争如此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将导致产品质量信任危机,并引发整个社会司法职业司法制度的不信任!

 楼主| 发表于 2012-3-2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发表于 2012-3-2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父亲的房子 算在亲戚头上啦 什么理由算的 楼主没有说

 楼主| 发表于 2012-3-25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宽厚 发表于 2012-3-25 22: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就是说父亲的房子 算在亲戚头上啦 什么理由算的 楼主没有说

  法院判决是以我按三叔来信要求写的一个《申请》作为判决根据的,请看下面我对其的分析对比:


     我下面仅用一个证据即可推翻法院判决


  在我的房屋“确认之诉”中,对方当事人在本案的主张是“原告的父亲王泽膏和被告的父亲王述槐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成都市青龙正街9号附1号房屋.1950年登记时用王述槐一人的名字”.由此可知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房子是否是“两人合买”、“房产证登记”是否真实的问题。

  对方当事人对此主张提出的主要证据
是我按三叔建议写的[申请],而成都中院是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判决的.

  因此我们还用不着法定证据房产证,仅用《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一个证据,再加上法院对该《申请》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证据的认定,就足以推翻原判决了.

  下面我对《申请》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证据作了如下四个具体的分析对比.


 
 1、真实性对比:



  对我们在《申请》中表示“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这个意见,一审判决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可见连主审法官都不得不承认我们是“听说的”.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判决对我们通过那个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没作具体说明、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二是 “听说的”难道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的原始档案登记资料,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专门盖有“资料专用章”对其真实性予以了证明.

  该《申请》四个人的签名明显是王廷中一人签的,另有三人均未亲自签名,王振华、王廷香由于不在乐至工作,王廷中写该申请时他们根本不知情,因此该申请未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思.就连二审判决都不得不承认“《申请》的内容及四人签名均系王廷中一人所写”.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三叔本人作为产权代理人亲自去办理的,既签了字,还盖了章,三叔的后人也对该证据也明确表示了“无异议”,也就是包括三叔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都确认了三叔只是代理人而不是共有人.

  2.合法性的对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对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

  该申请未依法登记,用该[申请]来主张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利肯定没有法律效力的。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正是依法进行了登记的合法凭证。

  该[申请]是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我们暂不说该申请其它任何不合法的地方,对方当事人用该申请主张权利、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应该在20年诉讼时效以内,而该申请到现在巳经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限了,自然就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也就不予保护了。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是法定证据,在《物权法》里其法律效力比房产证还高.

  3.在最高法司法解释上的对比:

  该[申请]属于书证、间接证据;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以上明确规定,这两个证据的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

  4.法院庭审质证情况对比:

  我们在庭审质证时对该《申请》签名不真实、超过20年诉讼时效等提出了真实性、合法性的疑义

  而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而这两个案子的对方当事人都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通过以上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最高法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庭审质证4个方面的分析对比,我想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该[申请]的证明力是根本不能与《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相比的,因此,成都中院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非常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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