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陈明德、肖秀英之子陈为关于对“营山县公安局关于对“贪婪的交警和肇事车主索取救治我病危父母的赔偿金”的回复”问与答
说明:对“营山县公安局关于对“贪婪的交警和肇事车主索取救治我病危父母的赔偿金”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一、对“‘9.27’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的回复
1、首先要对发言人的错误做出纠正:我父亲陈明德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是川RQ7001,而不是川R07001。当初交警曹荣生可以用一句“没有看清楚”来搪塞我,难道现在还要用“没有看清楚”来搪塞群众。
2、事故发生后大约20分钟周围村民赶到现场对伤者实行简单救治(将伤者翻身平躺于地上,并用草帽盖住伤者头部),大约30分钟村民见无人管伤者,便叫货车司机打120(调查村民得知),营山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 13:41接到救助电话,13:43出车(从人民医院120办公室查询得知),至于回复中的“2011年9月27日15时左右事故发生”请问何从判断?难道要120把人从现场都救走了才发生交通事故!
3、事故发生地是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照珠三村六组敬老院斜对面(请发言人以后做出准确细致的描述)。
4、请问是谁报的警?请问何时接到报警电话?请问交警又何时出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据回复知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接到了报警电话,那为何不在回复中说出准确的时间?
5、“事故发生后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曹荣生、何俊洁二人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出警,25分钟后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按法定程序将肇事的大货车、摩托车扣回县城停车场,受伤的陈明德夫妇由120救护车送入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5.1、请问如何得知二位交警是在25分钟后赶到事故现场?难道发言人当时也参与了此次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并且在前往现场过程中发言人还不断记录时间?如发言人参与了此次事故,那就应该有三人参与此次事故处理吧!
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5.2.1、请问交警曹荣生你勘查事故现场了吗?如有勘查那为何连最基本的车牌号都能弄错呢?如有勘查请问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又是如何呢?
5.2.2、请问交警曹荣生你固定、提取了现场重要证据了吗?
货车上近2米的刮痕你可以没有看到,摩托车雨伞上的刮痕、油漆痕迹、铁锈痕迹你也可以看不到,我父母戴的雨衣、安全帽你也看不到,一切有利的证据你都可以用一句“没看到”来搪塞。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测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请曹警官把资料传上来让大家看个明白吧!人民的警察曹荣生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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