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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江必新: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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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8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写给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的信中,我们在拆迁案中充分揭示了:

  1.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明确规定,在七中育才学对本案被拆迁房屋法定证据房产证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情况下,还将拆迁补偿款发给与产权人王述槐无任何继承关系的王廷聪、王晓辉;

  
2.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居然相信王廷聪、王晓辉的《承诺书》,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的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拆迁操作规程将拆迁补偿款错误发给冒领者王廷聪、王晓辉;

  
3.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居然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装入拆迁档案中,公然造假犯法,王晓辉还因此被抓过;

  
4.
在我们将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的以上明显过错诉之于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而法院居然在2004年9月9日正式立案后,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規定,直到2005年5月23日八个半月从未开庭审理过一次;

  
5.
法院在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对我们房产证真实性明确认可、且法院后来也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对房产证这个法定证据予以了采信的情况下,居然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裁定“中止本案诉讼”,要在拆迁完成一年半之后,掩盖七中育才学校的明显过错而才去进行所谓的房屋确权;

  
6.
七中育才学校用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去证明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而主审法官居然置这两个案子相对应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不同而违背最简单常识对此证据予以了采信,这明显是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

  
7.
七中育才学校超越时空的界线、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去作为证明其一年半之前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的证据使用,而法院判决对此竟予以了采信,这就好比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超越了时空的界线”其法理却是一样的,这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8.法院判决没有按照“诉什么判什么”的法理,公然违背法院“居中裁判”的基本原则,颠倒诉、判之顺序,反而判非所诉的认定我们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说本拆迁案法院判决错误明显呢?请看以下具体事实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判决书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2、3内容来看,其在拆迁时所认定的被拆迁人都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而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第4项内容来看它又用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证据使用!----------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由以上可以看出,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竟然敢一根纱不沾
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最简单常识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而本案主审法官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张俊成都中院杜渝居然也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公理对此证据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meishans 发表于 2011-11-29 09:37
我也来顶一下..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写给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的信中,我们在房屋确权案充分揭示了:

  1.
在本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房产证的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对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房产证都
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却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

  
2.在本案中,我们还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原始档案登记薄资料是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三叔在该原始档案登记薄中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三叔本人
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都应该被采信
作为该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本案法院却没有采信,而且没有找出不采用的任何法律依据.
  三叔本人
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这个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主审法官最后在判决中反而却认定该房屋应属我父亲和三叔二人共有财产,这是何等的荒谬
啊!

  
3.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但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的内容不真实,法院判决在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承认我们是“听说的”的情况下、在该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下、在法院判决承认该《申请》签名不真实,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情况下,法院居然
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規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法院居然
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5.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規定,而法院居然
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6.我们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主持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了这些新证据是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
.而二审判决却毫无道理的“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7.证人王元珍未参加庭审质证,我们在2005年7月1日一审判决之后的8月9日主动找到证人王元珍进行质询并制作了一份《王元珍证言的公证书》,但二审判决竟公然颠倒时空以这份公证书“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而不采用,由此可见本案法院判决是何等的荒谬


  
8.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王泽膏简历》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所要求必需的外在形式条件,且在其内容中,没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但就是这个与本案争议房屋的购买毫无任何关联性的证据却被一审法官采信作为主要证据荒谬的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发表于 2011-11-2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说本确权案法院判决错误明显呢?请看以下具体事实


  在本案房屋“确认之诉”中:

  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

  该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登记内容完全一致,其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我父亲一人

  包括法院、对方当事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在法院判决里都对该房产证和产权登记薄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

  我们的房产证和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依法定程序被撤消

  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我们在本案民事判决后,却失去了该房屋

  
就凭以上点内容,本案法院判决绝对就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所要治理的源头在于审判质量是否过硬,在于审理过程是否拖沓,在于诉讼成本是否节省,在于说理释法是否明晰,在于审判行为是否规范,在于工作作风是否优良,在于审理程序是否正当,在于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广大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业务素质、高超的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审判行为的规范化、审判质量的优良化、审判程序的正当化、诉讼成本的低廉化、说理释法的明晰化以及权益实现的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

发表于 2011-11-30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顶.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所要治理的源头在于审判质量是否过硬,在于审理过程是否拖沓,在于诉讼成本是否节省,在于说理释法是否明晰,在于审判行为是否规范,在于工作作风是否优良,在于审理程序是否正当,在于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广大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业务素质、高超的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审判行为的规范化、审判质量的优良化、审判程序的正当化、诉讼成本的低廉化、说理释法的明晰化以及权益实现的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二要抓源头治理的具体内容排比句用得如此之多说得非常全面不知道在我们四川能否起作用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主题点击数目已达到三千多次了怎么列表题目前面的标志还没有起“火”?!:dizzy::):D;P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所要治理的源头在于审判质量是否过硬,在于审理过程是否拖沓,在于诉讼成本是否节省,在于说理释法是否明晰,在于审判行为是否规范,在于工作作风是否优良,在于审理程序是否正当,在于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广大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业务素质、高超的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审判行为的规范化、审判质量的优良化、审判程序的正当化、诉讼成本的低廉化、说理释法的明晰化以及权益实现的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


  我将用我那麻辣二案的明显错误对照此二要抓源头治理”来进行麻辣解读。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所要治理的源头在于审判质量是否过硬……


  我那房屋拆迁案成为涉诉上访案件,就是因为审判质量不过硬,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请看以下具体事实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判决书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2、3内容来看,其在拆迁时所认定的被拆迁人都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而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第4项内容来看它又用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证据使用!----------
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由以上可以看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然敢一根纱不沾
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
最简单常识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而本案主审法官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张俊成都中院杜渝居然也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公理对此证据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所要治理的源头在于审判质量是否过硬……


  我那房屋确权成为涉诉上访案件,就是因为审判质量不过硬,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请看以下具体事实


  在本案房屋“确认之诉”中:

  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

  该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登记内容完全一致,其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我父亲一人

  包括法院、对方当事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在法院判决里都对该房产证和产权登记薄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

  我们的房产证和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依法定程序被撤消

  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我们在本案民事判决后,却失去了该房屋

  
就凭以上点内容,本案法院判决绝对就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发表于 2011-12-1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所要治理的源头在于审判质量是否过硬,在于审理过程是否拖沓……


  我那房屋拆迁案审理过程非常拖沓,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请看以下具体事实



  拆迁案2004年9月9日立案,2005年5月24日“中止本案诉讼”后,另一房屋确权民事案件于2005年11月17日审结,而本案是于2006年8月3日恢复审理并于同月22日作出判决的,共用9个月零5天,如果加上“本案中止诉讼”之前用的8个半月时间,也就是本案仅一审审理时间就长达17个月零20天,严重超过了民诉法有关审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明确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所要治理的源头在于审判质量是否过硬,在于审理过程是否拖沓,在于诉讼成本是否节省,在于说理释法是否明晰在于审判行为是否规范,在于工作作风是否优良,在于审理程序是否正当,在于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广大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业务素质、高超的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审判行为的规范化、审判质量的优良化、审判程序的正当化、诉讼成本的低廉化、说理释法的明晰化以及权益实现的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


  我那房屋确权成为涉诉上访案件,就是因为审判行为规范,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请看以下具体事实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一


   在本房屋确认之诉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明确表示了
“无异议”.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房产证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这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的”之明确规定!






发表于 2011-12-1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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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要抓源头治理

  “狠抓源头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头在哪里。”江必新指出,对涉诉信访工作而言,所要治理的源头在于审判质量是否过硬,在于审理过程是否拖沓,在于诉讼成本是否节省,在于说理释法是否明晰在于审判行为是否规范,在于工作作风是否优良,在于审理程序是否正当,在于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广大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业务素质、高超的群众工作能力,严格做到审判行为的规范化、审判质量的优良化、审判程序的正当化、诉讼成本的低廉化、说理释法的明晰化以及权益实现的顺畅化,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


  我那房屋拆迁案成为涉诉上访案件,就是因为审判行为规范,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请看以下具体事实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二

  在本房屋确认之诉案中,我们还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资料是三叔亲自去办的

  三叔在该原始档案登记薄中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也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
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
“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之规定,

  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该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三叔本人亲自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这个“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主审法官最后在判决中反而却认定“该房屋应属我父亲和三叔二人共有财产”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试问,法院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那你主审法官张俊、张争还有什么理由不采用该证据呢?!




    这同样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之明确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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