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13条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授权国务院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具体细则”,国务院把皮球踢到公安部,公安部按照自己的理解弄了个“头六年两年一检,六年后一年一检、半年一检……”而且弄成车管所下属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垄断经营旱涝保收、挂羊头卖狗肉的某某检测公司!这就是政府权力部门化的典型!
改变这种不正常状况无需修改《道路交通法》,只需修改以国务院名义下发实际上是公安部自家起草自己审核自己通过的《实施条例》即可,改成私人家庭轿车免检只登记注册,从事社会运营车辆简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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