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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值班编辑3

[通报]仁寿县公安局民警刘强执法行为不当受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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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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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十年小美在2006-8-1 18:06:00的发言:

“到省人大带人回来过程,我县几位同志没有过错。”

那就是省公安厅错了,居然把一个执法严格,受人爱戴的好警察弄来撤职。我代表全体网友向省公安厅抗议,强烈要求将刘强恢复原职,并授于个人一等功,仁寿县公安局文宫镇全体干警集体二等功,将刘强提升至省公安厅任职。

屈才啊屈才!建议往联合国总部去!全地球都归这些人管!

不过万一,刘同志和马甲些今后要到火星去抓人该咋个起整呢?

发表于 2006-8-1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马甲啊马甲!叫我咋个说你呢!

摆道理你摆不赢,摆法律法规你也摆不赢!

劝你等不要在这跳了,你以为你是做了好事吗?

你是在给你自己丢脸,给你当地政府的人民丢脸!

发表于 2006-8-1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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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hyz5978在2006-8-1 18:09:00的发言:

警察就是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做为一名警察我觉得刘强就应先控制犯罪分子,只是方式不对

            这不是方式不对,是根本的对法律的认识就不对。刘强当时要抓的不是一个犯罪分子,而只是一个被行政治安处罚5日的公民。

    在这里先给警察们补补课,什么是犯罪分子?不然在警察眼里,没有违法和犯罪之分,被行政处罚的人等同于犯罪分子,这让全体公民会感到很恐怖的。

    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当然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就不等于犯罪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6-8-1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程柏林就是一个被你们判处拘留五天的一个公民嘛,又不是仁寿那伙黑社会成员,用得着你们那么紧张呵?跑滴脱嗦?程是有单位、有家庭的嘛,我想,他也不会为这五天拘留啥子都不要了嘛,用滴着那么兴师动众嗦?发个传票,他敢不来报到呀?

  程到了省上,省人大通知当地,肯定是要了解事情真相,不能光听程的上访噻,也听听镇上与你们公安的说法,以便清楚事情的原因,然后你们接回程,再作处理要滴不?就要在省人大办公的地点立即动手嗦,这点事情都办不好,你们这些警察与乡镇干部是干啥吃的哟,说穿了,起码是不合格的公务员,有种,说下仁寿县人大副主任是咋通知与布置你们的行动的?我相信他不会喊你们在省人大这样去抓人吧。

  省公安厅是不是处理刘强错了?新闻媒体是不是歪曲了事实?劝你几个好好想想,不要再在那强词夺理、丢人现眼了。

  从这几个马甲这几天的表演,看来这事的确要有个说法了,单单处理刘强,看来是不行了。哈哈哈。

发表于 2006-8-1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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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无怨无悔在2006-8-1 17:49:00的发言:

下面是来自仁寿方面的资料:

   
    高加镇政府立即派镇干部周明、王建军前往省人大,同时考虑到程柏林非一般上访人员,便请文宫派出所协助,文宫派出所则派出指导员刘强、民警向英荣一同前往。 

哈哈哈哈,

程为什么非一般上访人员?

程学了啥子功夫的,要你们那么多人上!

马甲们,你些咋就这么傻呢?编些材料来写!

无耻啊!无耻!白痴啊!白痴!

发表于 2006-8-1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626楼:你不用跟他们说那些法律上的东东,他们不懂,也不需要懂。因为他们不是忠实法律的。他们只听上级的。

发表于 2006-8-1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省人大信访办妨碍司法,有关人员应予处置

看了《四川仁寿县警方冲击省人大捉拿上访者》的报道,我感到四川省人大内部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人大信访办和保卫处显然是在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如果这种现象不纠正,建设法制社会将是一句空话。建议撤销省人大信访办主任王建的职务,并以其妨碍执行公务,给予适当处罚。

四川公安厅的做法让人民心寒!不畏高压,依法履行公务,多么让人敬佩的人民警察!什么保安处,妨碍依法执行公务,倒能堂而冠之。

人大大院=租界,法律不能管吗?

 刘强说:“人大不就是个监督机关嘛,你管不了我?这句话可能很多人不赞成,可我认为很有道理。人大虽说是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以及监督机关。但从职责及权限上来说,无权直接干预执法部门执法。公安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时,作为人大的保卫处只能配合警察完成任务,而不能滥用职权来妨碍执法。保卫处无理阻扰,警察完全可以不予理睬。这一点应该是无条件的。所以说错在人大的工作人员,而警察没有任何错误。记者小题大做,警方根本不存在冲击人大的行为,只是人大工作人员妨碍了司法,警方作了合乎法律的解释而已。网友们看问题要看本质,不能以机关等级高低来论是非。

 刘强说:“人大不就是个监督机关嘛,你管不了我?这句话可能很多人不赞成,可我认为很有道理。人大虽说是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以及监督机关。但从职责及权限上来说,无权直接干预执法部门执法。公安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时,作为人大的保卫处只能配合警察完成任务,而不能滥用职权来妨碍执法。保卫处无理阻扰,警察完全可以不予理睬。这一点应该是无条件的。所以说错在人大的工作人员,而警察没有任何错误。记者小题大做,警方根本不存在冲击人大的行为,只是人大工作人员妨碍了司法,警方作了合乎法律的解释而已。网友们看问题要看本质,不能以机关等级高低来论是非。

省公安厅应该立即恢复刘强的职务,并给予适当表彰。对已经作出的错误决定,向社会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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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这位ustice3306是加强了队伍还是又穿件马夹?只说你一句,没滴本事,只能转重复贴。

 继续表演。

发表于 2006-8-2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无论各位网友是持何种观点,都像612楼等网友那样,讲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随便骂两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拿出定性结论,不是正常作法,也不是正常人应有的态度。

  本人是新注册来的,但我绝对不是警察或警察的亲戚、朋友。来的原因是因为觉得这件事不简单,新闻记者确有误导舆论之嫌,希望从事实和法律上考察这个问题。

  首先,从楼主的报道标题再看到最初报道的标题及文中用语,使自己仿佛又回到了文革时期。

  到哪个机关驻地,和机关部分人部分机构发生纷争就是冲击该机关,以这样的说法给事件定性,而不具体分析事实和法律依据,年纪大一点的人应该还记得,这是文革无法无天时代帽子公司的作法。

  以一个人的某种身份说事,这又是那个时代的思维模式。你如果批评甚至打了某个正在行窃的人,他会说:辱骂殴打革命群众;明明是殴打了没有任何现行行为的前领导干部,他说那是批斗走资派;公安干警抓捕有现行犯罪行为的人,他以这人是贫农出身为由,说这是对贫下中农专政。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公安机关不可能做任何事。任何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他首先是一个公民,公安只要抓人,就可以说抓公民;抓任何一个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是对人民实行专政;抓男人,就可能抓了他人之子、孙、丈夫、父亲;抓女人,就可能是抓他人...。这种思维方式明显的荒谬性,本来早已被抛进了垃圾堆,不知为何被记者使用起来?

  最忌讳说某人、某机关无权,这也是那个时代思维模式的反照。本来,在法治社会,各人、各机关有何种权,是由法律确定。特别是公权,法律确定了各人、各机关特定的范围,不允许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也不允许不履行与权相对应的职责。说某人、某机关对某问题无权或者说无某种形式的权,既是提醒对方不要越权,同时也是给自己的行为作法律上的辩解,是非常正常的说法,不存在对谁尊重不尊重的问题。但在无法无天的时代,人人都认为自己什么都可以做,要是有人说他不能做什么,那就是对其不尊重。

  最先在新闻网发表文章的作者,其文章在南方周末上也发表过,该文章中有我国著名法学家张志铭的看法。该法学家对本事件从法律上作了与四川社科院不敢留名的专家完全相反的评论,但在本网上,记者确仅采四川社科院不敢留名的专家及相同意见的律师没有对事实进行分析和确切的法律评价的意见,不能不考虑本网某些记者存在故意误导之嫌。

  新闻的最高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进步。一个各个部门之间、各行业之间相互仇视的社会,能称为文明进步的社会吗?网友及本网的编辑,仔细读一读全部网友的发言,现在这种对整个公安部门、警察整体的仇视情绪,是新闻所要达到的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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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陈实,你太高看楼主了。他有天大的胆子,也是不敢私写这样一份通报出来的。你没必要指责楼主。你要搞清楚,是公安厅对刘强的处罚通报,是官方言论,不是楼主一家之言。

你说什么这件事情不应该这样定性,也就是强调刘强在省人大的所作所为不一定是违法。也许吧,法无明文不为罪。但除了法律之外,还是有政治的。关键是他做错了事情,触动了政治神经。再说了,公安厅并没说刘强就违法了,只是觉得他这样做不对,给了他处罚。单位给个人处罚,有什么地方不对?人大是立法机关,里面是有警戒区的,是由军队派人守卫的,这种级别如此之高的地方,是随便闯的?如照你说,国家的一些机密处,也未曾立法不准进去,那你就可以随便进去了?我看公安厅给的处罚并不重,到像是给刘强一个私闯民宅的警告。

至于你说新闻作者有误导嫌疑,我也不反对。新闻记者肯定是有自己的观点倾向的。但前提是新闻事实是不失实的,是准确清晰有证据的。在这一点上,记者是有录像了当时所发生的事情的。观点有很多种,你不能要求每一种记者都要加在自己的文章后吧?我觉得在事实前提清楚的下,记者的个人所持有的观点读者应该慎重判断。如果你硬要说他自己有观点就是误导,那站在不同的角度上看这个作者就有成千上万个误导。

还有,记者只是原原本本的报道了这件事情,怎么就能叫做增加“整个公安部门、警察整体的仇视情绪”,那其它各个部门如果出了问题,媒体是不是就不用报了,因为每报道一次,肯定都会增加公众对这个单位的“仇视情绪”。

发表于 2006-8-2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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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陈实在2006-8-2 8:28:00的发言:

  最先在新闻网发表文章的作者,其文章在南方周末上也发表过,该文章中有我国著名法学家张志铭的看法。该法学家对本事件从法律上作了与四川社科院不敢留名的专家完全相反的评论,但在本网上,记者确仅采四川社科院不敢留名的专家及相同意见的律师没有对事实进行分析和确切的法律评价的意见,不能不考虑本网某些记者存在故意误导之嫌。

  新闻的最高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进步。一个各个部门之间、各行业之间相互仇视的社会,能称为文明进步的社会吗?网友及本网的编辑,仔细读一读全部网友的发言,现在这种对整个公安部门、警察整体的仇视情绪,是新闻所要达到的目的吗?

首先我觉的你可能不是双方的当事人,但是对你的发言我个人觉的很可笑!

请各位网友看看这位叫陈实的在24楼的发言,简直是一派胡言!

第一,该上访人本就是闹访,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轻微就是拘留5日。 这位卫生院院长殴打西部志愿者,造成后果,算情节轻微? 没有拘留5日以上就是天大的人情。

第二, 行政处罚是人大接访的内容? 这省人大一年召开多少次“信访座谈会”? 其中有多少次涉及行政处罚?

第三, 人大有无权利,同时是否知法懂法?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该如何处置该省人大到底心中有数没有?

第四, 人大办公地点是不是法律禁区? 是不是不能凭法律手续抓人?

第五,这个案件暴露出来,谁在违背法律威严?知法犯法?

第六,该警察 行政处罚执行 到底违背了什么规定?公安机关已经对干警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理由是什么?

第七,以机关的大小说事,是法治观念还是封建观念。如果警察的行为违法,即使其去抓人的机关是乡人大或一个企业在性  质上有何区别?

第八,即使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某种问题,省人大机关有何权力直接干预让正在执行的公务停止下来?这里,是省人大机关直接干预干警执法的人的违法性质严重,还是干警的问题严重?

你在24楼讲的这些12345678条,早就被人驳的体无完肤了!我不想和你再说了!我只想问你,你学过法律没的哦!这么幼稚浅薄的12345678你都列的出来!

还有你的新贴子,我不晓得你要说些啥子!

谁仇视整个公安部门,仇视警察整体了!

我们都在就事说事,反而是你在扇阴风点鬼火的,你要把我们的发言引向何方????

发表于 2006-8-2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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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陈实在2006-8-2 8:28:00的发言:

  建议:无论各位网友是持何种观点,都像612楼等网友那样,讲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随便骂两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拿出定性结论,不是正常作法,也不是正常人应有的态度。

  本人是新注册来的,但我绝对不是警察或警察的亲戚、朋友。来的原因是因为觉得这件事不简单,新闻记者确有误导舆论之嫌,希望从事实和法律上考察这个问题。

请你拿点法律法规来说!

关于新闻记者是在那些方面误导了我们?

省人大错在哪里?省公安厅错在哪里?依据是什么?

如果真是错了,那我们该咋个办?

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法律?

光是泛泛而谈解决不了问题,作为你来说,你该怎么办?

你很赞同的612楼说了些什么?

讲了些啥子法律法规呢?

确实可笑啊可笑!!!!

发表于 2006-8-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补充一点,我又看了一下24楼的发言!

对24楼楼主的发言,我觉的可以用无知来形容你!

无知者无畏!!!!

在我们村子头,我都属于没的文化的了,没想到啊没想到啊!到这还会遇见你!

向无知者致敬!!!!

发表于 2006-8-2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省人大信访办妨碍司法,有关人员应予处置

看了《四川仁寿县警方冲击省人大捉拿上访者》的报道,我感到四川省人大内部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人大信访办和保卫处显然是在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如果这种现象不纠正,建设法制社会将是一句空话。建议撤销省人大信访办主任王建的职务,并以其妨碍执行公务,给予适当处罚。

四川公安厅的做法让人民心寒!不畏高压,依法履行公务,多么让人敬佩的人民警察!什么保安处,妨碍依法执行公务,倒能堂而冠之。

人大大院=租界,法律不能管吗?

 刘强说:“人大不就是个监督机关嘛,你管不了我?这句话可能很多人不赞成,可我认为很有道理。人大虽说是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以及监督机关。但从职责及权限上来说,无权直接干预执法部门执法。公安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时,作为人大的保卫处只能配合警察完成任务,而不能滥用职权来妨碍执法。保卫处无理阻扰,警察完全可以不予理睬。这一点应该是无条件的。所以说错在人大的工作人员,而警察没有任何错误。记者小题大做,警方根本不存在冲击人大的行为,只是人大工作人员妨碍了司法,警方作了合乎法律的解释而已。网友们看问题要看本质,不能以机关等级高低来论是非。

 刘强说:“人大不就是个监督机关嘛,你管不了我?这句话可能很多人不赞成,可我认为很有道理。人大虽说是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以及监督机关。但从职责及权限上来说,无权直接干预执法部门执法。公安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时,作为人大的保卫处只能配合警察完成任务,而不能滥用职权来妨碍执法。保卫处无理阻扰,警察完全可以不予理睬。这一点应该是无条件的。所以说错在人大的工作人员,而警察没有任何错误。记者小题大做,警方根本不存在冲击人大的行为,只是人大工作人员妨碍了司法,警方作了合乎法律的解释而已。网友们看问题要看本质,不能以机关等级高低来论是非。

省公安厅应该立即恢复刘强的职务,并给予适当表彰。对已经作出的错误决定,向社会公开澄清。

发表于 2006-8-2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你请教,我究竟是那一点或那些点上无知,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也好让其他网友批判、批评。

  不过我先教导你一点:讨论问题,反驳别人的观点用“形容”是不解决问题的,只提观点也是不解决问题的,骂人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只能用论证。切记。

发表于 2006-8-2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志铭,是全国知名的学家,现在还没有一个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对警方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的观点提出质疑,仅是一些咆皮闹没有法律依据的乱吵吵而已。下面是南方周末登载张志铭教授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对此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首先是对程柏林的身份认定,“ 上访者”这个词,无疑是引起网民强烈关注的一个因素,而从本报记者的调查来看,派出所对程柏林的行政处罚在前,张教授认为,民众的注意力现在被吸引到警方执法的方式上,忽略了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应该得到执行。对于程柏林,他被行政执法在先,另外,也没用尽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而是直接去省人大上访,还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上访者。随后的一个疑问是:“ 警察能否在省人大门口执法?”“ 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人大的办公场所可以庇护违法者。”张教授介绍,在历史上,教堂、租界可能成为庇护场所。在现实情况中,军队大院以及级别稍高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都不能随便进入,必须经过登记等,但这并不能说明人大的办公场所不应成为执法场所。张教授表示,派出所的执法虽然有正当性,但是在执法方式上,显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来到异地执法,应知会相关部门,尽量不干扰人大的正常办公。

发表于 2006-8-2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共和国的土地上,没有治外法权,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执行职务,应该表彰,而不是受查处.(有外交豁免的除外).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发表于 2006-8-2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实网友,我没的啥子文化。谈不上指教!

请你先回答643楼的问题好吗?

省人大错在哪里?省公安厅错在哪里?依据是什么?

如果真是错了,那我们该咋个办?

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法律?

光是泛泛而谈解决不了问题,作为你来说,你该怎么办?

你很赞同的612楼说了些什么?

讲了些啥子法律法规呢?

发表于 2006-8-2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实朋友,再补充一点,请你不要用转贴来回答问题要得不????

说自己的观点好不好????

你只晓得转贴没的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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