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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值班编辑3

[通报]仁寿县公安局民警刘强执法行为不当受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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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省人大带人回来过程,我县几位同志没有过错。”

那就是省公安厅错了,居然把一个执法严格,受人爱戴的好警察弄来撤职。我代表全体网友向省公安厅抗议,强烈要求将刘强恢复原职,并授于个人一等功,仁寿县公安局文宫镇全体干警集体二等功,将刘强提升至省公安厅任职。

发表于 2006-8-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

这世道就是这么黑暗啊,各位节哀啊!

综观四围,这样的事举不胜举,真是让人心寒.....

[em02]

发表于 2006-8-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qqxwh2在2006-8-1 17:15:00的发言:
QUOTE:


第一:程柏林是上访者,还是脱逃者?

第二:能不能在省人大抓人?

 

恭喜马甲些终于找到了一篇支持你们的文章。

1   既然7月10作出的治安拘留处理,程是有家有单位有固定住址的,人家还在家呆了一天。12号才上省里边来的。

请问当地公安机关在干什么呢?

程算脱逃者?自己先扇自己耳光。

2 能不能在省人大抓人

请问程是罪大恶级的犯罪分子吗?

文中提出,考虑到情况紧急,必须马上采取措施。

请问程犯了什么大罪????情况有好紧急呢?

这种说法纯属放屁!

自己不跟当地公安机关和省人大保卫机构做好协调工作。还口出狂言,这种人应坚决让他下课!

马甲些,随便你咋个跳!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6-8-1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程柏林就是一个被你们判处拘留五天的一个公民嘛,又不是仁寿那伙黑社会成员,用得着你们那么紧张呵?跑滴脱嗦?程是有单位、有家庭的嘛,我想,他也不会为这五天拘留啥子都不要了嘛,用滴着那么兴师动众嗦?发个传票,他敢不来报到呀?

  程到了省上,省人大通知当地,肯定是要了解事情真相,不能光听程的上访噻,也听听镇上与你们公安的说法,以便清楚事情的原因,然后你们接回程,再作处理要滴不?就要在省人大办公的地点立即动手嗦,这点事情都办不好,你们这些警察与乡镇干部是干啥吃的哟,说穿了,起码是不合格的公务员,有种,说下仁寿县人大副主任是咋通知与布置你们的行动的?我相信他不会喊你们在省人大这样去抓人吧。

  省公安厅是不是处理刘强错了?新闻媒体是不是歪曲了事实?劝你几个好好想想,不要再在那强词夺理、丢人现眼了。

  从这几个马甲这几天的表演,看来这事的确要有个说法了,单单处理刘强,看来是不行了。哈哈哈。

发表于 2006-8-1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无怨无悔在2006-8-1 17:49:00的发言:

下面是来自仁寿方面的资料:

   
    高加镇政府立即派镇干部周明、王建军前往省人大,同时考虑到程柏林非一般上访人员,便请文宫派出所协助,文宫派出所则派出指导员刘强、民警向英荣一同前往。 

哈哈哈哈,

程为什么非一般上访人员?

程学了啥子功夫的,要你们那么多人上!

马甲们,你些咋就这么傻呢?编些材料来写!

无耻啊!无耻!白痴啊!白痴!

发表于 2006-8-1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阁下说:如果警方不立即在人大抓人,就会从眼皮底下逃脱,我觉得好好笑哦。

为什么此次事件是件很震惊的事件在于:

一、如果被抓人很难抓的话,他一犯罪份子怎么能堂堂正正进了省人大?(他可不是冲进省人大,胁持两个人的)省人大可是武警在保卫。

再说,从各方面来看,程是有单位,有住地,有工作的三有人员,无武器无人质,想抓他还不容易,还怕他跑了,以致于情况紧急到不打招呼要冲进省人大抓人,紧急到省人大保卫处的出面干涉仍要违法执法?

二、如果此人不难抓的话,那有什么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交涉抓人?

所以说,很多事情都不能自圆其说。只说明一件事:平时该警察不按规矩惯了,不想此事踢了铁板。平时没手续没道理,都能横行无阻,今次,有手续,觉得好合法哦,却遭起了,所以很郁闷。

发表于 2006-8-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第一:程柏林是上访者,还是脱逃者?


事件引起如此广泛关注,程柏林的上访者身份“功不可没”。他到省人大上访,在省人大眼里,他是上访者无疑。但在四川仁寿警方眼里,他不是上访者,而是脱逃者。之前,因为故意伤害,有关部门作出对程柏林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报道说:“7月10日,当律师前往仁寿县公安局协调时,得知当天公安局已作出了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跟家里人商量一天后,7月12日,程柏林坐车离开仁寿县,到成都上访。”


拘留5天的处罚,或许并不正当,程柏林有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包括上访的方式得到公道的途径。然而,在处罚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变更之前,接受处罚是他的义务。对于企图逃避的违法者,以强制方式让他们接受处罚,事关法律尊严,也是警方的职责所在。


第二:能不能在省人大抓人?


警方抓程柏林没有问题,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该在哪儿抓他?


小小派出所警察,竟然冲进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省人大抓人,这是很多人愤愤不平的原因之一。可是,哪条法律说不能在省人大抓人?缉拿违法者,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禁区”。


到异地抓人,应该和当地沟通求得配合。所以,如果仁寿警方能提前和省人大保卫部门沟通,或许就不会有后来的“冲击”。不过,考虑到当时情况紧急,如果不马上采取行动,脱逃者可能会再次从眼皮底下逃走,警方的做法难说不妥。

 

恭喜马甲些终于找到了一篇支持你们的文章。

1   既然7月10作出的治安拘留处理,程是有家有单位有固定住址的,人家还在家呆了一天。12号才上省里边来的。

请问当地公安机关在干什么呢?

程算脱逃者?自己先扇自己耳光。

2 能不能在省人大抓人

请问程是罪大恶级的犯罪分子吗?

文中提出,考虑到情况紧急,必须马上采取措施。

请问程犯了什么大罪????情况有好紧急呢?

这种说法纯属放屁!

自己不跟当地公安机关和省人大保卫机构做好协调工作。还口出狂言,这种人应坚决让他下课!

马甲些,随便你咋个跳!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6-8-1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这位ustice3306是加强了队伍还是又穿件马夹?只说你一句,没滴本事,只能转重复贴。

 继续表演。

发表于 2006-8-2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无论各位网友是持何种观点,都像612楼等网友那样,讲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随便骂两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拿出定性结论,不是正常作法,也不是正常人应有的态度。

  本人是新注册来的,但我绝对不是警察或警察的亲戚、朋友。来的原因是因为觉得这件事不简单,新闻记者确有误导舆论之嫌,希望从事实和法律上考察这个问题。

  首先,从楼主的报道标题再看到最初报道的标题及文中用语,使自己仿佛又回到了文革时期。

  到哪个机关驻地,和机关部分人部分机构发生纷争就是冲击该机关,以这样的说法给事件定性,而不具体分析事实和法律依据,年纪大一点的人应该还记得,这是文革无法无天时代帽子公司的作法。

  以一个人的某种身份说事,这又是那个时代的思维模式。你如果批评甚至打了某个正在行窃的人,他会说:辱骂殴打革命群众;明明是殴打了没有任何现行行为的前领导干部,他说那是批斗走资派;公安干警抓捕有现行犯罪行为的人,他以这人是贫农出身为由,说这是对贫下中农专政。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公安机关不可能做任何事。任何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他首先是一个公民,公安只要抓人,就可以说抓公民;抓任何一个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是对人民实行专政;抓男人,就可能抓了他人之子、孙、丈夫、父亲;抓女人,就可能是抓他人...。这种思维方式明显的荒谬性,本来早已被抛进了垃圾堆,不知为何被记者使用起来?

  最忌讳说某人、某机关无权,这也是那个时代思维模式的反照。本来,在法治社会,各人、各机关有何种权,是由法律确定。特别是公权,法律确定了各人、各机关特定的范围,不允许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也不允许不履行与权相对应的职责。说某人、某机关对某问题无权或者说无某种形式的权,既是提醒对方不要越权,同时也是给自己的行为作法律上的辩解,是非常正常的说法,不存在对谁尊重不尊重的问题。但在无法无天的时代,人人都认为自己什么都可以做,要是有人说他不能做什么,那就是对其不尊重。

  最先在新闻网发表文章的作者,其文章在南方周末上也发表过,该文章中有我国著名法学家张志铭的看法。该法学家对本事件从法律上作了与四川社科院不敢留名的专家完全相反的评论,但在本网上,记者确仅采四川社科院不敢留名的专家及相同意见的律师没有对事实进行分析和确切的法律评价的意见,不能不考虑本网某些记者存在故意误导之嫌。

  新闻的最高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进步。一个各个部门之间、各行业之间相互仇视的社会,能称为文明进步的社会吗?网友及本网的编辑,仔细读一读全部网友的发言,现在这种对整个公安部门、警察整体的仇视情绪,是新闻所要达到的目的吗?

发表于 2006-8-2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陈实在2006-8-2 8:28:00的发言:

  建议:无论各位网友是持何种观点,都像612楼等网友那样,讲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随便骂两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拿出定性结论,不是正常作法,也不是正常人应有的态度。

  本人是新注册来的,但我绝对不是警察或警察的亲戚、朋友。来的原因是因为觉得这件事不简单,新闻记者确有误导舆论之嫌,希望从事实和法律上考察这个问题。

请你拿点法律法规来说!

关于新闻记者是在那些方面误导了我们?

省人大错在哪里?省公安厅错在哪里?依据是什么?

如果真是错了,那我们该咋个办?

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法律?

光是泛泛而谈解决不了问题,作为你来说,你该怎么办?

你很赞同的612楼说了些什么?

讲了些啥子法律法规呢?

确实可笑啊可笑!!!!

发表于 2006-8-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补充一点,我又看了一下24楼的发言!

对24楼楼主的发言,我觉的可以用无知来形容你!

无知者无畏!!!!

在我们村子头,我都属于没的文化的了,没想到啊没想到啊!到这还会遇见你!

向无知者致敬!!!!

发表于 2006-8-2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陈实在2006-8-2 8:28:00的发言:

  最先在新闻网发表文章的作者,其文章在南方周末上也发表过,该文章中有我国著名法学家张志铭的看法。该法学家对本事件从法律上作了与四川社科院不敢留名的专家完全相反的评论,但在本网上,记者确仅采四川社科院不敢留名的专家及相同意见的律师没有对事实进行分析和确切的法律评价的意见,不能不考虑本网某些记者存在故意误导之嫌。

  新闻的最高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进步。一个各个部门之间、各行业之间相互仇视的社会,能称为文明进步的社会吗?网友及本网的编辑,仔细读一读全部网友的发言,现在这种对整个公安部门、警察整体的仇视情绪,是新闻所要达到的目的吗?

首先我觉的你可能不是双方的当事人,但是对你的发言我个人觉的很可笑!

请各位网友看看这位叫陈实的在24楼的发言,简直是一派胡言!

第一,该上访人本就是闹访,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轻微就是拘留5日。 这位卫生院院长殴打西部志愿者,造成后果,算情节轻微? 没有拘留5日以上就是天大的人情。

第二, 行政处罚是人大接访的内容? 这省人大一年召开多少次“信访座谈会”? 其中有多少次涉及行政处罚?

第三, 人大有无权利,同时是否知法懂法?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该如何处置该省人大到底心中有数没有?

第四, 人大办公地点是不是法律禁区? 是不是不能凭法律手续抓人?

第五,这个案件暴露出来,谁在违背法律威严?知法犯法?

第六,该警察 行政处罚执行 到底违背了什么规定?公安机关已经对干警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理由是什么?

第七,以机关的大小说事,是法治观念还是封建观念。如果警察的行为违法,即使其去抓人的机关是乡人大或一个企业在性  质上有何区别?

第八,即使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某种问题,省人大机关有何权力直接干预让正在执行的公务停止下来?这里,是省人大机关直接干预干警执法的人的违法性质严重,还是干警的问题严重?

你在24楼讲的这些12345678条,早就被人驳的体无完肤了!我不想和你再说了!我只想问你,你学过法律没的哦!这么幼稚浅薄的12345678你都列的出来!

还有你的新贴子,我不晓得你要说些啥子!

谁仇视整个公安部门,仇视警察整体了!

我们都在就事说事,反而是你在扇阴风点鬼火的,你要把我们的发言引向何方????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6-8-2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陈实,你太高看楼主了。他有天大的胆子,也是不敢私写这样一份通报出来的。你没必要指责楼主。你要搞清楚,是公安厅对刘强的处罚通报,是官方言论,不是楼主一家之言。

你说什么这件事情不应该这样定性,也就是强调刘强在省人大的所作所为不一定是违法。也许吧,法无明文不为罪。但除了法律之外,还是有政治的。关键是他做错了事情,触动了政治神经。再说了,公安厅并没说刘强就违法了,只是觉得他这样做不对,给了他处罚。单位给个人处罚,有什么地方不对?人大是立法机关,里面是有警戒区的,是由军队派人守卫的,这种级别如此之高的地方,是随便闯的?如照你说,国家的一些机密处,也未曾立法不准进去,那你就可以随便进去了?我看公安厅给的处罚并不重,到像是给刘强一个私闯民宅的警告。

至于你说新闻作者有误导嫌疑,我也不反对。新闻记者肯定是有自己的观点倾向的。但前提是新闻事实是不失实的,是准确清晰有证据的。在这一点上,记者是有录像了当时所发生的事情的。观点有很多种,你不能要求每一种记者都要加在自己的文章后吧?我觉得在事实前提清楚的下,记者的个人所持有的观点读者应该慎重判断。如果你硬要说他自己有观点就是误导,那站在不同的角度上看这个作者就有成千上万个误导。

还有,记者只是原原本本的报道了这件事情,怎么就能叫做增加“整个公安部门、警察整体的仇视情绪”,那其它各个部门如果出了问题,媒体是不是就不用报了,因为每报道一次,肯定都会增加公众对这个单位的“仇视情绪”。

发表于 2006-8-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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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纯蓝墨水在2006-7-30 16:58:00的发言:

还有一个叫失心人马夹哈!

曾经在洪雅瓦屋山林场呆过的张胜开,你也当过记者,我看你这个人也不怎么样!

发表于 2006-8-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626楼的网友说得很有道理,像刘强这样的人是缺少法律教养,居然还当指导员。

    唉!!!!

 

发表于 2006-8-2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纯蓝墨水在2006-7-30 16:58:00的发言:

还有一个叫失心人马夹哈!

是不是马甲不需要你来判定。

大家只是对此事提出各自的看法,有争议也是很正常的,可有些人却缺乏教养,使用了一些带有侮辱性质的语言。

发表于 2006-8-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htxguo在2006-8-2 10:42:00的发言:
据最新消息!本论坛关于仁寿警方冲击省人大被处理后不服,注册马甲试图翻案的恶劣行径,已经由本论坛斑竹联系省公安厅介入调查(论坛开设有警民交流版块,与四川警方长期保持合作),省厅曾省权厅长表示这些马甲为了一己私利,散布谣言,造谣中伤,混淆视听,其行为极度恶劣,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警方一定彻查此事,把这些马甲绳之以法,如果有警方人员牵涉其中,省厅也将毫不手软,坚决把这些害群之马清除出人民公安的队伍!还广大网民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此信息怎么不由本版的版主来发布,而由一个正二品总兵来发布?

发表于 2006-8-2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陈实在2006-8-2 13:05:00的发言:

  向你请教,我究竟是那一点或那些点上无知,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也好让其他网友批判、批评。

  不过我先教导你一点:讨论问题,反驳别人的观点用“形容”是不解决问题的,只提观点也是不解决问题的,骂人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只能用论证。切记。

              现在我很有时间了,好想听一哈你的教导哦!

           我想请问你你,你在24楼的发言那一条是经过论证了!你论证给我和广大网民听一哈呢?

           那个骂过你呢?你论证一下是在那一篇发言中呢?咋个骂的?

           我对你指东打西的手法确实是看不惯!

        是哪个提出这种对整个公安部门、警察整体的仇视情绪的,是哪个的发言说的,你讲三?

         说句实话,你在24楼的发言不仅仅是无知,用法盲和政治盲来形容你真不算过!

         你看一下你楼下07世界杯是咋个起说的呢?

      再问你一句,你认为这个问题该咋个解决呢?

   好想听一哈你的高论哦!

发表于 2006-8-2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实朋友,再补充一点,请你不要用转贴来回答问题要得不????

说自己的观点好不好????

你只晓得转贴没的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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