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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值班编辑3

[通报]仁寿县公安局民警刘强执法行为不当受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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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实网友,关于你很赞同的612楼内容,本人在618楼已经做了说明,请你看一看。

没的那个在跟你讨论‘抓人’,人家马甲的材料上都说了,仁寿县的人大副主任是接省人大通知,是去‘接人’的。

说真心话,不想跟你两个说的,没的劲的!

你在24楼的发言很精彩,总对了嘛!

好生的学哈法律法规!懒的和你两个鬼扯!

发表于 2006-8-2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上级支持,他一个小小的派出所指导员能如此猖狂?普通公民也知道冲击省人大的后果,难道一个执法的公安不会明白!现在社会这种人太多了,替别人垫背的沙发!新闻啊,你多发挖背后深点吧!

发表于 2006-8-2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击省人大是执法行为不当????????

高见啊!!!!!!!!!!!!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6-8-2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陈实在2006-8-2 13:05:00的发言:

  向你请教,我究竟是那一点或那些点上无知,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也好让其他网友批判、批评。

  不过我先教导你一点:讨论问题,反驳别人的观点用“形容”是不解决问题的,只提观点也是不解决问题的,骂人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只能用论证。切记。

  呵呵,山人再次教育你一下,仔细听着:

  十分欣赏你的写作水平,为啥呢?因为你是对方辩友不可多得的能自己组词造句的高手,也许那挂着仁寿县委头衔的《汇报材料》与《程柏林其人其事》也是出自你手吧?欣赏了,感觉文革遗风尤存,是近年来少见的正式官方公文。
  针对你在24楼讲的这些12345678条,其实一条都站不住脚,同时,提问题的条理性太差,中心点只有“第六,该警察 行政处罚执行 到底违背了什么规定?公安机关已经对干警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理由是什么?”

  这还需要俺多费口舌吗?你自己认真看下一楼的文章应该理解滴倒嘛。转引如下:
  据四川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通报:7月20日发生在省人大院内的仁寿县公安局文宫派出所指导员刘强执行公务时,以不当方式强行带离因闻被行政拘留而出走并到省人大上访人员一事,经互联网以“仁寿警方冲击省人大捉拿上访者”一文报道后,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事情发生后,省公安厅非常重视,及时对此事展开调查,并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以此为戒,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执法思想,强化法制观念,规范执法行为,铸造忠诚警魂,打牢为民根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


    目前,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眉山市公安局和仁寿县公安局依照相关规定,已对刘强给予了行政处分,并免去了其派出所指导员职务。


       

  如果不服省公安厅的处罚,你晓得应该上那去上告噻。

发表于 2006-8-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626楼的网友说得很有道理,像刘强这样的人是缺少法律教养,居然还当指导员。

    唉!!!!

 

发表于 2006-8-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实的说法,凡是不同意仁寿警方此次“执法”的都是“现在这种对整个公安部门、警察整体的仇视情绪”

这种说法,我在另一篇贴子中提过,现在很适用与你,“如果有人在辩论时偷换概念,将个人的辩论上岗上线,甚至弯曲别人的观点,希望造成对手与某一阶层的对立,以期众口铄金的话,我只能说此人人品有问题。”

发表于 2006-8-2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纯蓝墨水在2006-7-30 16:58:00的发言:

还有一个叫失心人马夹哈!

是不是马甲不需要你来判定。

大家只是对此事提出各自的看法,有争议也是很正常的,可有些人却缺乏教养,使用了一些带有侮辱性质的语言。

发表于 2006-8-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htxguo在2006-8-2 10:42:00的发言:
据最新消息!本论坛关于仁寿警方冲击省人大被处理后不服,注册马甲试图翻案的恶劣行径,已经由本论坛斑竹联系省公安厅介入调查(论坛开设有警民交流版块,与四川警方长期保持合作),省厅曾省权厅长表示这些马甲为了一己私利,散布谣言,造谣中伤,混淆视听,其行为极度恶劣,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警方一定彻查此事,把这些马甲绳之以法,如果有警方人员牵涉其中,省厅也将毫不手软,坚决把这些害群之马清除出人民公安的队伍!还广大网民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此信息怎么不由本版的版主来发布,而由一个正二品总兵来发布?

发表于 2006-8-2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陈实在2006-8-2 13:05:00的发言:

  向你请教,我究竟是那一点或那些点上无知,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也好让其他网友批判、批评。

  不过我先教导你一点:讨论问题,反驳别人的观点用“形容”是不解决问题的,只提观点也是不解决问题的,骂人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只能用论证。切记。

              现在我很有时间了,好想听一哈你的教导哦!

           我想请问你你,你在24楼的发言那一条是经过论证了!你论证给我和广大网民听一哈呢?

           那个骂过你呢?你论证一下是在那一篇发言中呢?咋个骂的?

           我对你指东打西的手法确实是看不惯!

        是哪个提出这种对整个公安部门、警察整体的仇视情绪的,是哪个的发言说的,你讲三?

         说句实话,你在24楼的发言不仅仅是无知,用法盲和政治盲来形容你真不算过!

         你看一下你楼下07世界杯是咋个起说的呢?

      再问你一句,你认为这个问题该咋个解决呢?

   好想听一哈你的高论哦!

发表于 2006-8-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纯蓝墨水在2006-7-30 16:58:00的发言:

还有一个叫失心人马夹哈!

曾经在洪雅瓦屋山林场呆过的张胜开,你也当过记者,我看你这个人也不怎么样!

发表于 2006-8-2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陈实在2006-8-2 8:28:00的发言:

  新闻的最高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进步。一个各个部门之间、各行业之间相互仇视的社会,能称为文明进步的社会吗?网友及本网的编辑,仔细读一读全部网友的发言,现在这种对整个公安部门、警察整体的仇视情绪,是新闻所要达到的目的吗?

            新闻的最高目的是接近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舆论监督的目的是让人们知荣知耻,扬善抑恶,推动进步。近几天,在此帖内反复出现“四川新闻网法制频道记者雷宏在‘四川仁寿警方冲击省人大捉拿上访者’的新闻报道中有失实”的论调。无论这论调是真是假,四川新闻网都应对此予以道明,不能简单的只是屏蔽。如有失实,将失实之处向受众予以道明,知错而改;如没有失实,四川新闻网的总编或超版们更应站出来对此予以澄清,以正视听。这样的四川新闻网才能得到广大网友的认同,成为受众喜爱的媒体。
    

    原四川省公安厅厅长吕卓曾经在分析四川省内“黑色经济”现象时认为,任何黑社会组织和黑色经济现象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之所以做大,很大的原因就是打击不力或知而不打。而公安部刑侦局“严打”办主任陈小昆说,现在几乎每查办一个黑社会集团,都要牵涉到民警,一些黑社会组织与当地党政干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没有公安部门领导所讲的这些事实和现象存在,就不会引起目前公众对警察的这样强烈不满的情绪。公众对公安部门的监督执法,是促进每个警察文明执法,促进警察整体的文明进步。

发表于 2006-8-2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志铭是全国知名的法学家,他明确说警方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除了四川社科院一个不敢留名的所谓专家外,没有一个知名法学家说仁寿警方的行为是违法的.附件是四川新闻网记者发表在南方周末上的文章的一段,说明该记者明知张志铭教授的看法.我之所以说记者有意误导,理由是,如实报道是新闻记者的基本品性,该记者明知对此事知名专家有不同的看法,但其在四川新闻网上发表时,却只说四川社科院一位没有留名的专家及一些律师均说警方违法。将不同的意见隐藏了,给四川的公众留下好像从专家到律师均是指责警方违法的错觉。 

  附:以下是四川新闻网记者发表在南方周末文章中张志铭教授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对此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首先是对程柏林的身份认定,“ 上访者”这个词,无疑是引起网民强烈关注的一个因素,而从本报记者的调查来看,派出所对程柏林的行政处罚在前,张教授认为,民众的注意力现在被吸引到警方执法的方式上,忽略了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应该得到执行。对于程柏林,他被行政执法在先,另外,也没用尽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而是直接去省人大上访,还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上访者。随后的一个疑问是:“ 警察能否在省人大门口执法?”“ 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人大的办公场所可以庇护违法者。”张教授介绍,在历史上,教堂、租界可能成为庇护场所。在现实情况中,军队大院以及级别稍高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都不能随便进入,必须经过登记等,但这并不能说明人大的办公场所不应成为执法场所。张教授表示,派出所的执法虽然有正当性,但是在执法方式上,显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来到异地执法,应知会相关部门,尽量不干扰人大的正常办公。”

发表于 2006-8-2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复发贴=理由*N次?

只会刷屏?

发表于 2006-8-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帅哥哟,在线,有人找我吗?

请各位网友看看这位叫陈实的在24楼的发言,简直是一派胡言!

第一,该上访人本就是闹访,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轻微就是拘留5日。 这位卫生院院长殴打西部志愿者,造成后果,算情节轻微? 没有拘留5日以上就是天大的人情。

第二, 行政处罚是人大接访的内容? 这省人大一年召开多少次“信访座谈会”? 其中有多少次涉及行政处罚?

第三, 人大有无权利,同时是否知法懂法?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该如何处置该省人大到底心中有数没有?

第四, 人大办公地点是不是法律禁区? 是不是不能凭法律手续抓人?

第五,这个案件暴露出来,谁在违背法律威严?知法犯法?

第六,该警察 行政处罚执行 到底违背了什么规定?公安机关已经对干警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理由是什么?

第七,以机关的大小说事,是法治观念还是封建观念。如果警察的行为违法,即使其去抓人的机关是乡人大或一个企业在性  质上有何区别?

第八,即使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某种问题,省人大机关有何权力直接干预让正在执行的公务停止下来?这里,是省人大机关直接干预干警执法的人的违法性质严重,还是干警的问题严重?

帅哥哟,在线,有人找我吗?

你在24楼讲的这些12345678条,早就被人驳的体无完肤了!我不想和你再说了!我只想问你,你学过法律没的哦!这么幼稚浅薄的12345678你都列的出来!

还有你的新贴子,我不晓得你要说些啥子!

谁仇视整个公安部门,仇视警察整体了!

我们都在就事说事,反而是你在扇阴风点鬼火的,你要把我们的发言引向何方????

第一:本网记者报道,闹访者将西部志愿者头上打了一个包,这是事实方面。法律方面,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谁在那儿驳了这一条?

第二、三,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整个治安处罚法中那有半点对治安处罚不服要由人大信访机关主持被处罚人和处罚机关座到一起解决的影子?省人大信访机关难道不知道对公安治安处罚决定不服,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解决,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无权撤销更无权中止执行这样的道理?到省人大信访机关解决,就可以中止生效拘留决定的执行,那有这样的规定?对此两条,你是怎样驳得体无完肤?在何处?

第四, 人大办公地点是不是法律禁区? 是不是不能凭法律手续抓人?这一点有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作了论证。你是怎样批驳的?在何处?

第五、八,省人大信访机关和警卫部门同样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职权,没有法律赋于权力的作为就是违法。即使发现公安干警执法中存在某种问题(如没有预先告知警卫部门),那儿有法律规定其可以采取措施强行中断干警执行公务?这一条你是怎么驳的?在何处?

第六,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请你选一下,究竟刘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处罚中的那一项?

发表于 2006-8-2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污蔑人大的帖子,我觉得非常不妥。通过诸多文章的阅读和理解还真正把人给挑醒悟了!省人大此次的行为,还真让老百姓见到了希望。人大信访作为联系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其价值和功用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公众的肯定和接受,重视信访工作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对于强化人大信访工作,使人大信访更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更好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都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各级人大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各级人大监督。因此,从权力的表现和归属来讲,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都要受到人民的监督。信访活动也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人大信访工作是整个国家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信访人的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是人大信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的职责。

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已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了规定,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能,其它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公民的信访活动和信访部门的权利、义务也有明确规定。如信访条例、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四川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暂行办法等。当然,权利是属于常委会的,作为人大内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实质上就是行使这项权利的职能部门之一,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收集群众对立法、司法的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的其它方面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内部规章制度分别情况办理,使之进入权利机关的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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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hhhsssyyy666666=楼上这位,嘿嘿。

发表于 2006-8-3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强的前途没了.什么都没了.其实挺悲哀的.究其原因,是因为他缺乏政治敏感性.他那样做,无疑是公然挑战了人大的权威.如果这样都让他过关了,人大颜面何存?还有,当仁寿公安局面临各方的压力,丢车保帅,也是必然了的.

发表于 2006-8-3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浙江人,看到你们四川人大工作人员的霸气和横蛮行径,真的为警察感到愤愤不平。,法律素质居然这么低下,更让我们作为中国人脸上无光。这件事如果让外国朋友知晓,这样的国家机关,会让他们笑掉大牙的。不知道这些领导们是不懂法呢?还是故意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06-8-3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ustice3306在2006-8-3 9:01:00的发言:
我是浙江人
仁寿马甲披上了浙江外衣,再过两天你又会是外国朋友了。

发表于 2006-8-3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还是有点同情他!两头都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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