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网友看看这位叫陈实的在24楼的发言,简直是一派胡言! 第一,该上访人本就是闹访,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轻微就是拘留5日。 这位卫生院院长殴打西部志愿者,造成后果,算情节轻微? 没有拘留5日以上就是天大的人情。
第二, 行政处罚是人大接访的内容? 这省人大一年召开多少次“信访座谈会”? 其中有多少次涉及行政处罚?
第三, 人大有无权利,同时是否知法懂法?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该如何处置该省人大到底心中有数没有?
第四, 人大办公地点是不是法律禁区? 是不是不能凭法律手续抓人?
第五,这个案件暴露出来,谁在违背法律威严?知法犯法?
第六,该警察 行政处罚执行 到底违背了什么规定?公安机关已经对干警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理由是什么? 第七,以机关的大小说事,是法治观念还是封建观念。如果警察的行为违法,即使其去抓人的机关是乡人大或一个企业在性 质上有何区别? 第八,即使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某种问题,省人大机关有何权力直接干预让正在执行的公务停止下来?这里,是省人大机关直接干预干警执法的人的违法性质严重,还是干警的问题严重? 你在24楼讲的这些12345678条,早就被人驳的体无完肤了!我不想和你再说了!我只想问你,你学过法律没的哦!这么幼稚浅薄的12345678你都列的出来! 还有你的新贴子,我不晓得你要说些啥子! 谁仇视整个公安部门,仇视警察整体了! 我们都在就事说事,反而是你在扇阴风点鬼火的,你要把我们的发言引向何方???? 第一:本网记者报道,闹访者将西部志愿者头上打了一个包,这是事实方面。法律方面,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谁在那儿驳了这一条? 第二、三,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整个治安处罚法中那有半点对治安处罚不服要由人大信访机关主持被处罚人和处罚机关座到一起解决的影子?省人大信访机关难道不知道对公安治安处罚决定不服,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解决,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无权撤销更无权中止执行这样的道理?到省人大信访机关解决,就可以中止生效拘留决定的执行,那有这样的规定?对此两条,你是怎样驳得体无完肤?在何处? 第四, 人大办公地点是不是法律禁区? 是不是不能凭法律手续抓人?这一点有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作了论证。你是怎样批驳的?在何处? 第五、八,省人大信访机关和警卫部门同样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职权,没有法律赋于权力的作为就是违法。即使发现公安干警执法中存在某种问题(如没有预先告知警卫部门),那儿有法律规定其可以采取措施强行中断干警执行公务?这一条你是怎么驳的?在何处? 第六,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请你选一下,究竟刘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处罚中的那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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