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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值班编辑3

[通报]仁寿县公安局民警刘强执法行为不当受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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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还是有点同情他!两头都惹不起!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6-8-3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本网记者报道,闹访者将西部志愿者头上打了一个包,这是事实方面。法律方面,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谁在那儿驳了这一条?

   哈哈,你这东东还值得驳斥吗?

  第一:“闹访者”的概念不对,应该是对仁寿警方的治安处理不服而到省人大上访办的越级上访者;

  第二、“闹访者将西部志愿者头上打了一个包”这逻辑错误、概念模糊,应该是将周兵头上打了个包嘛,咋能这样推理呢?

  水平如此之低,真替你们那塌难过。虽然当上了公务员,还是要加强继续教育噻。

  还有就是那周兵真的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呀?看来周兵的仕途也到尽头了。

  

发表于 2006-8-3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rs7412在2006-7-31 22:55:00的发言:

今天在仁寿电视台新闻中看到:县委书记兼人大委员长的钟建粗,到文宫派出所去看望全体干警,想必刘强也在其中,但本人并不认识刘强。

啊!

发表于 2006-8-3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请你选一下,究竟刘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处罚中的那一项?

陈网友:我帮你选嘛!

第11条,滥用职权。典型的滥用职权。

你满意了没的?

再次提醒你,你真的不懂法,不懂政治!

发表于 2006-8-3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别的论坛对程柏林与“西部志愿者”周兵打架一事的分析看法,转来此处一看。

        一、程柏林有没有权力去乡政府反映问题?
        乡政府是人民的基层政权,任何人都可以到乡政府反映任何自己认为需要乡政府解决的问题,这个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程柏林到乡政府反映情况是正当的,合法的。更何况程柏林作为乡卫生院的院长是隶属乡政府管理的,他也有义务对工作中的问题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程柏林为什么会和西部志愿者周兵发生争执?
         程柏林作为乡卫生院的院长有权利向乡分管领导汇报遇到的问题,分管领导也必须根据程柏林的汇报内容给与指示。这是个正常的程序。令人奇怪的是西部志愿者怎么会和程柏林发生争执?作为西部志愿者,你的工作应该是为群众服务和向战斗在基层一线的老同志们学习农村工作经验,怎么会和老同志发生争执的?就是你对个别人有看法,也可以通过分管领导和乡镇长们解决矛盾,不用赤膊上阵吧?这里我们只能说周兵是站在不该站的位置上,发生不该发生的事。
         三、把别人打了个包应该算故意伤害罪吗?
        程柏林和周兵发生争执的结果,是周兵被程柏林打了个包。一般来说,乡镇内部冲突是内部消化的,最多出点医药费,在大会上作检讨,更多的是从此搁置永不过问。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受害人必须是法医鉴定为轻伤,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都不会通过拘留处罚解决,更何况是政府内部矛盾。因此派出所认定的程柏林犯了故意伤害罪明显的认定不当,是有意夸大程柏林的罪行。这就奇怪了?为什么要夸大程柏林犯的罪行?没有上级的指示,小小的派出所可以不顾法定程序跑到省人大抓人?这个周兵是个怎样的人,值得那些日常对抓收入为主的公安们发那么大的精力和金钱去抓一个正当上访的基层干部?如果当地的公安干警们向来就有“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对于犯罪分子一抓到底的为民作风,那可就是当地群众之福了,想必依法办案,秉公执法也不是说说而已。可是从新闻中我们看不到那个派出所的公安们有任何依法办案的行为,相反违法乱干的行为倒历历在目。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也就明于天下了。
        四、周兵何许人也?
        在前面的分析中,程柏林即使有罪,也不过是小罪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吧了。而且报道中看来周兵也止于头上有个包而已。那么这个周兵怎么那么大的能量,让程柏林远赴省人大来解决纠纷?程柏林为什么不能在当地解决纠纷,当地的乡政府、区政府、市政府的领导们干啥去了?答案只有一个,这个周兵的来历惊人,是属于~~~的人,在当地政府是镀金来的,即将走上更重要的岗位。当地领导为保前程,也只能牺牲程柏林了,因此故意伤害罪一说真正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啊。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6-8-4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这位穿了几件马夹,东西没的新的,光换服装,不换内容,本事也就如此而已了。

发表于 2006-8-3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附带谈一个离题稍微较远的话题:我们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志愿者?

首先:要强调一个基本的观点:“志愿者”不该是谁的护身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众所周知,多年来,普通农民随便被一些乡镇干部粗暴地抓打关押,游街,赶猪拆房,乡镇政府和警察何曾如此积极“关心”过呢?为什么一个周某头上长了个包,当地政府就要不惜一切代价把打他的人做拿归案呢?难道就因为他是“志愿者”??虽然目前对于打架细节各执一端,但我估计这很可能是卫生院长不满并上访的原因之一。

其次,我们年轻的知识分子应该怎样做“自愿者”?

我们申请到西部去做志愿者,国家和人民是有补贴的,有回报承诺的,因此志愿者不要有“吃了亏”的心理;更不要有“志愿=特别被保护者”的任何特权思想。志愿者是去基层学习、去锻炼的,既要向基层干部学习,更要向民众学习,对于基层干部的优点要学习,但对于一些基层干部的恶劣作风,却要清醒地加以鉴别和抵制,而不是去学习如何颐指气使,动则跟群众干部打架冲突!学会如何处理和化解农村基层复杂的矛盾和冲突,把你在大城市中学习和掌握的先进理念和方法有效地运用到基层,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正是志愿者们要学习和实践的。

试想,今天的周某还仅仅是个到基层去学习锻炼的志愿者,他就动则对反映问题的当地群众气势凶凶,积极“维护领导权威”起来了,假若他哪天真的当了乡长、村长、镇长,那还不得狂妄得骑到广大老百姓头上去撒尿、作威作福?这样的志愿者,能不让我们感到害怕和深深地失望!事实上,从已经披露的细节上分析,周某头上长包,他自己也有责任。

既然是抓扯互斗,双方都有打斗动作,只不过他运气不好,头上起了个包,所以就成受害者了似的,但我认为不要以为可以借这个包,来争取社会的同情。这仅仅是个运气问题。并不能因为你头上长了包,就证明你有理了。事实上,西部志愿者在镇政府办公室里跟群众打架,本身就违背组织原则,仅此一点就足以给该志愿者记过。

必须澄清一点,西部志愿者虽然挂着志愿之名,其实都是有政府津贴补助的,是有待遇和报酬的(除了经济补贴外,往往还有考研究生加分、户口等方面的照顾),这些代价,都是我们纳税人(包括那个卫生院院长)在承担。

并不是说因为你是西部志愿者,你就拥有了道德优越感和特殊保护权,不是的!

基层工作的确比较复杂,但西部志愿者应该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力,应该首先遵纪守法,而不是好坏不分、一律全学、照单全收。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现代知识分子,对于农村基层政府一些不良习气和作风,要尽可能地抵制,而不要毫无原则地“入乡随俗”。

因此,本案例也提醒个别志愿者,来到基层,一定要冷静清醒,摆正自己的位置。

周某今天头上长一个包,固然不幸,但代价还是很小的。过几天包包散了就罢了,有必要追到省人大去抓人、闹成国际笑话吗?

包包散了之后,建议其认真反思:我该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志愿者?!这个问题想好了,他将终身受益。

发表于 2006-8-3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07世界杯在2006-7-26 23:01:00的发言:

刘强的前途没了.什么都没了.其实挺悲哀的.究其原因,是因为他缺乏政治敏感性.他那样做,无疑是公然挑战了人大的权威.如果这样都让他过关了,人大颜面何存?还有,当仁寿公安局面临各方的压力,丢车保帅,也是必然了的.


     这才是当今最主要的观点!

发表于 2006-8-3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没想去探讨周同志的问题。

马甲啊马甲,看看674楼的发言吧!整来笼起了喔!

现在开始往深层次说问题了。不过也是,材料上把程说成是无恶不作,霸道一方的人物。就这个样子都没有遭起,结果就因为和周同志这种不大不小的事情,反而遭整个上纲上线了。呵呵,阴沟里头翻船了。

硬是有点喜剧!

嘿嘿,等到看哦!

发表于 2006-8-3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有道理,为什么仁寿警方对程柏林如此不爽,怕跟程得罪的人有关哦.

发表于 2006-8-4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rsr888在2006-8-3 18:15:00的发言:

试想,今天的周某还仅仅是个到基层去学习锻炼的志愿者,他就动则对反映问题的当地群众气势凶凶,积极“维护领导权威”起来了,假若他哪天真的当了乡长、村长、镇长,那还不得狂妄得骑到广大老百姓头上去撒尿、作威作福?这样的志愿者,能不让我们感到害怕和深深地失望!事实上,从已经披露的细节上分析,周某头上长包,他自己也有责任。

既然是抓扯互斗,双方都有打斗动作,只不过他运气不好,头上起了个包,所以就成受害者了似的,但我认为不要以为可以借这个包,来争取社会的同情。这仅仅是个运气问题。并不能因为你头上长了包,就证明你有理了。事实上,西部志愿者在镇政府办公室里跟群众打架,本身就违背组织原则,仅此一点就足以给该志愿者记过。

并不是说因为你是西部志愿者,你就拥有了道德优越感和特殊保护权,不是的!

   试想,与程抓扯的不是什么志愿者,又会是怎样的?

发表于 2006-8-6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的马甲都说了,是省人大通知当地人大去‘接人’,那个在说‘抓人’嘛!

 张志铭是全国知名的法学家,也无非是嘴巴会嚼的一个人而已,只能是姑妄言之,姑妄听之,这年头看的多了,不少所谓的专家,还不是靠的哗众取宠方式

发表于 2006-8-6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啊

发表于 2006-8-5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陈实在2006-8-2 21:20:00的发言:

  张志铭是全国知名的法学家,他明确说警方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除了四川社科院一个不敢留名的所谓专家外,没有一个知名法学家说仁寿警方的行为是违法的.附件是四川新闻网记者发表在南方周末上的文章的一段,说明该记者明知张志铭教授的看法.我之所以说记者有意误导,理由是,如实报道是新闻记者的基本品性,该记者明知对此事知名专家有不同的看法,但其在四川新闻网上发表时,却只说四川社科院一位没有留名的专家及一些律师均说警方违法。将不同的意见隐藏了,给四川的公众留下好像从专家到律师均是指责警方违法的错觉。 

  附:以下是四川新闻网记者发表在南方周末文章中张志铭教授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对此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首先是对程柏林的身份认定,“ 上访者”这个词,无疑是引起网民强烈关注的一个因素,而从本报记者的调查来看,派出所对程柏林的行政处罚在前,张教授认为,民众的注意力现在被吸引到警方执法的方式上,忽略了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应该得到执行。对于程柏林,他被行政执法在先,另外,也没用尽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而是直接去省人大上访,还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上访者。随后的一个疑问是:“ 警察能否在省人大门口执法?”“ 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人大的办公场所可以庇护违法者。”张教授介绍,在历史上,教堂、租界可能成为庇护场所。在现实情况中,军队大院以及级别稍高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都不能随便进入,必须经过登记等,但这并不能说明人大的办公场所不应成为执法场所。张教授表示,派出所的执法虽然有正当性,但是在执法方式上,显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来到异地执法,应知会相关部门,尽量不干扰人大的正常办公。”

看看中国法院网一个中国农民网友的发言,与专家的发言比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显然成都不属仁寿管辖,抓人违法。(当然如果上升为刑事处罚就不同了,得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35号令”第三百一十四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在省人大抓人违法,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省人大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在启动“宪法”赋予“监督”程序、在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这就是省人大向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
       同时省人大也说了,座谈(查清事实)后,把人带回去妥善处理,可那些人就是改变不了欺人的恶性。
       所以,接人合法,抓人违法,安排抓人犯法!

发表于 2006-8-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样的人家有家伙,老百姓的土炮都被他们收了,该他们牛了!

发表于 2006-8-5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07世界杯在2006-7-26 23:01:00的发言:

刘强的前途没了.什么都没了.其实挺悲哀的.究其原因,是因为他缺乏政治敏感性.他那样做,无疑是公然挑战了人大的权威.如果这样都让他过关了,人大颜面何存?还有,当仁寿公安局面临各方的压力,丢车保帅,也是必然了的.

更可悲的是那几个马夹,明是帮刘雄起,颠三倒四的,尽抖些宝话,说来把自己笼起。不把刘抽下岩那才是怪事。

发表于 2006-8-7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上级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吗?

发表于 2006-8-8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省委书记:大学生村官要带着深情和农民交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7:25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高山

  8月7日,山西省1196名大学生“村官”正式奔赴农村,他们将就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委员,担任村委会副主任或村委会主任助理。中共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在作行前动员讲话时,就如何做好农村工作、搞好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以及大学生如何增长才干等问题与大学生进行了交流。

  张宝顺像拉家常一样和大学生交流起来。他说,农村的情况很复杂,上边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农民又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这自然会有矛盾;还有农村计划生育问题、宅基地问题、邻里纠纷等等,千头万绪,能把村里的问题解决好,矛盾化解好,将来才能当好乡长、县长。要带着深情去和农民交往,才能得到农民的信任,才能做好农村工作。

  张宝顺说,你们从学校到农村,由学生向干部转变,要尽快进入工作角色。你们有知识、有文化,懂政策,但也要学习农村干部的土方法、土经验。要善于总结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方法,逐步掌握农村工作的本领,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

  张宝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大学生“村官”的培养使用。今后,县、乡两级新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干部。聘期满两年,经组织考核合格,报考省内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大学生村干部,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在总分中加10分。

  这1196名大学生“村官”是从1.4万名大学生中挑选出来的。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的规划,从今年起,山西省每年在大学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干部,5年后争取基本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

发表于 2006-8-1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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