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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徐宏伟

[我有话说] 给人民群众添乱的人坚决要拉下马——评安岳一学校侵吞贫困学生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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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比博西来王丽军还虚伪的政治团伙,背地干些见不得人的罪惡勾当!无耻加造谣!

发表于 2012-4-13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蜀小蓝 发表于 2012-4-13 09: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群比博西来王丽军还虚伪的政治团伙,背地干些见不得人的罪惡勾当!无耻加造谣!

哪个?

发表于 2012-4-13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13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curse:

发表于 2012-4-13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这个说,贪污这样的钱绝对不行的,支持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2-4-13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腐败的安岳教育 的帖子

安岳县政府大楼有20个大字,其中四个大字“请人民监督”符合温总理的指示:要创造条件请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也就是说,批评也是一种监督,何来诽谤之说? 要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一种习惯就好了,这个社会不是批评监督多了,而是太少了啊!

发表于 2012-4-13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2-4-13 21: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腐败的安岳教育 的帖子

安岳县政府大楼有20个大字,其中四个大字“请人民监督”符合温总理的指示:要 ...

有理。

发表于 2012-4-13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2-4-13 21: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腐败的安岳教育 的帖子

安岳县政府大楼有20个大字,其中四个大字“请人民监督”符合温总理的指示:要 ...

这个你信不信。。。。。

发表于 2012-4-14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飞纱走石 发表于 2012-4-13 23: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你信不信。。。。。

信春哥。

发表于 2012-4-14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评论写得好

发表于 2012-4-14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18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骗国家二骗百姓,不可轻饶。

发表于 2012-4-21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叫嚣将此事定性为贪污的人要么是法律水平不高,要么是不清楚具体事实,要么是要么是态度不够客观公正。
先谈法律和纪律。前面一些贴子引用了一些法律条文,引用的这些条文都是对的。但对一件事情的定罪或定性,不是光看一个简单的法律或纪律的条文就行了的。法律或纪律都是一个系统,需要将单个的条文放到系统的法律中去理解。对一件事情定罪或定性,关键是看这事是否符合某个罪名或某个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现在通用的是四要件,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要准确地定罪或定性,还应该分清此罪与彼罪,此违纪行为与彼违纪行为。与贪污罪相近的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两个罪名有一些相同之处,但也有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观点,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是否以单位的名义集体分给单位多数人。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公开,大家都知道)集体分给单位多数人,应是私分国有资产;如果是私密的将国有资产分给少数几个人,应是贪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退税款或补贴的,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合伙将骗的财政资金私分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当然,如果合伙私分的金额较大,达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10万元),应按私分国有资产定性。如果是少几个人秘密地将国有资产分给少数几个人,则应按贪污定性。
再谈事实。目前清楚的是全校教师都得了钱,这样看上去应该是一个集体行为。似乎与私分国有资产相符。这件事目前贴子反映的事实有的也不很清楚:究竟是虚构住校生名单骗财政资金,还是克扣住校生补助。事实不一样,危害后果不一样。如果是虚构住校生名单骗取财政资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果将骗的财政资金合伙私分,要从重或加重处分;如果是克扣住校生补助,危害后果更大一些,也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当然,如果合伙私分的金额达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10万元)的,应按私分国有资产定性。当然,如果是秘密的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少数人,并想方设法将账目抹平,则应定为贪污更恰当。
最后再谈谈态度。客观、公正,应是网民的基本态度。疾恶如仇是一个褒义词,但过激的情绪往往导致我们不够客观和公正。客观——就要弄清事实真相;公正,就是既要严肃党纪国法,又要保护违纪违法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给了我们表达观点和诉求的渠道,但我们不能滥用这个渠道。我们也不应该被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一些不懂装懂的人的一些不当言论所蒙蔽,更不能被他们所利用。

发表于 2012-4-21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板桥前任校长陈某某(已在异地任校长)于4月20日下午被教育局免职了:lol

发表于 2012-4-2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小的都感贪,可想而知万一要做大了那是什么后果?严惩不待。

发表于 2012-4-21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418740 的帖子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公职人员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论处。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王某、曾某当属于情节较重者,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教师虽情节较轻,也应给予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12-4-22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鲁迅曾言:落水狗最可恶,须痛打才是!

发表于 2012-4-2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发表于 2012-4-22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2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局动了真的的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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