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如果胡代国没有代理资格,能在法庭上发表如下代理词吗?可笑的网友评论。告诉你,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当事人的委托书,不分民族,不分男女、不分文化程度高低,都有代理诉讼的资格。法律规定: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人没有代理资格。劳改释放的公民,只要有当事人委托,都可以出庭代理诉讼活动。你懂吗?
杨正田母亲生命权纠纷上诉一案代理词 [url=]订[/url][url=]阅[/url]
杨正会、杨正田、杨正坤母亲生命权纠纷一案, 杨正明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 7月16日法官以及杨正明认为胡代国的代理手续欠缺审理半小时后中断。今【24】日下午3点第二次开庭审理。请看胡代国的代理词等相关资料。
杨正田母亲生命权纠纷上诉一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胡代国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依法接受被上诉人杨正会、杨正田、杨正坤的委托,现在就其与上诉人杨正明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下称第2920号判决)上诉一案,发表代理意见:
被上诉人的观点是:第2920号民事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求无新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正明的全部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
第一,砸死被上诉人母亲陈景素的堡坎是杨正明所修受益,并非他人。
2013年7月1日深夜,将被上诉人母亲陈景素砸死的正是杨正明1988年自己所修,自己受益的堡坎条石。这一事实,一,有当年为杨正明修建堡坎的三位石工师傅的出庭证言;二,有人民法院第2920号判决确认;三,杨正明所辩称的该堡坎不是自己一人所修一人受益,是别人送石头,与邻居共同修建受益没有出示物证或人证,属于举证不力,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四,法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调查了村干部和村民,从杨正明房屋位置、堡坎的位置、二者的距离认定,该堡坎是杨正明所修,杨正明受益;五,杨正明去兴隆镇从事个体经商,在木料市场卖木料十多年,后在旧房附近修了新房,旧房无人居住,堡坎无人管理,杨正明明知道年年涨水,该堡坎有安全隐患,但是,仍然未对该堡坎进行管理拆除。杨正明辩称的旧房土地使用权交给了组集体组织没有出示相关证据。事实上,按照惯例,习惯,即使政府批准杨正明新宅基地修了新房,该旧房该堡坎的管理义务仍然属于杨正明,不会属于组集体。组集体也不可能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也不可能认可。根据前述事实,第2020号判决书第3页末段认定:“另查明,被告杨正明的旧房建成于1987年,1988年修建了堡坎,后杨正明与唐焕坤再婚,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被告杨正明,旧房系杨正明婚前财产,被告唐焕坤与杨正明结婚后长期居住在兴隆场镇做木工活。......”所以,杨正明的主张没有被一审法院所采信而输官司。
第二,杨正明没有新证据,不可能推翻一审判决。一,在上诉过程中,杨正明没有新证据证明砸死被上诉人母亲的堡坎不是自己所修,不是自己曾经受益以及交给了组集体管理的的事实依据,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旧宅基地及堡坎交给了集体,被告依法在自己赔偿后向集体组织追偿;二,刚才,杨正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是原件,不具有证据的三性,被上诉人没有看到证据原件不予质证;三,即使上诉人有证据原件,也不能达到其推翻一审判决书所认定事实的目的。
第三,杨正明应当依法对陈景素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本案是多因一果。一因堡坎,二因下雨等因素。虽然,2013年7月1日深夜天下大雨是事实,但是,如果杨正明当年不修堡坎或者将堡坎修低一点不超过邻居屋檐或者距离邻居住房远一点,如果,杨正明修建新房后将该堡坎拆除,也不至于造成堡坎垮塌砸死被上诉人的母亲。根据这一点,上诉人存在一定过错。天下大雨只是该堡坎垮塌致陈景素死亡的原因之一。本案是法律上的多因一果。据此,杨正明应当对陈景素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虑到各种因素,判决杨正明赔偿死者亲属的金额仅仅20%,少得可怜。但杨正明不同意是太不讲道理。
第四,杨正明拒绝20%的赔偿金于法无据。被上诉人认为,第2020号判决书第4页有关“本院认为,1、被告人工修筑的堡坎石头垮塌将原告的两间房屋后侧墙壁推倒并将原告的母亲陈景素砸死,属于构筑物倒塌致人身和财产损失问题,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堡坎系杨正明修建的,虽然政府已经批准其新建了住房,但旧房院坝堡坎未拆除,长期无人管理和维护,形成了不安全隐患,被告杨正明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由于2013年7月1日深夜,天下暴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自然力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认定是完全正确的,一审时,法官做工作,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费,原告对法院的判决很不满意,但是,综合考虑,原告还是放弃了上诉。杨正明就连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3747元的20%即16749元的赔偿也不愿意,是完全不讲道理。
第五,杨正明所谓新证据均不能达到其无责任的证明目的。一,杨正明刚才出示的证据均不是一审举证期内无法取得的证据,因此,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应当不予采信;二,无特殊原因,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以确认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办案的关联性,杨正明提供的组长、村长、村民的书证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三,组长、村长、村民证明称杨正明的旧宅基地及堡坎交给了组集体组织缺乏证据支撑,包括不见杨正明当年本人申请书、组集体讨论收回的会议记录决定、村、乡发文批准等证据,其观点并不真实。如果,我们相信证明事实属实,那么,村委会应当在证明上盖公章。如果,村委证明该旧宅基地及堡坎在杨正明新批宅基地建房屋前后,已经收归集体组织所有、管理,并盖上公章,杨正明就该赢,杨正田可以撤诉,杨正田另行起诉组集体组织还会多赢钱,否则,二审法院不会支持也不敢支持杨正明有关旧宅基地及其堡坎的使用权管理权早已经交给了集体组织的观点而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否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第85条规定,无论是天下大雨还是其它原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不管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责。就本案而言,考虑死者死亡是多因一果,主要是下大雨造成,故一审法院只判决杨正明承担20%的责任。虽然,杨正田认为判决赔偿金额太少而不服,但是,考虑再三,没有上诉。杨正明称自己没有责任是不讲道理,是可能的;四,审判员说,杨正明提供组长、村长的证明材料使用了第一人称,这与证明材料的内容不相吻合,其真实性值得质疑;五,杨正田回答说,问过村长、组长,该证明材料内容是杨正明自己写好,交村组长抄写的。该证明材料内容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完全不具有真实性。由前述五点事实证明,所谓新证据的内容属于伪证,完全不能达到杨正明无责任的证明目的。
第六,应当裁定驳回杨正明的上诉。新证据杨正明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杨正明从事个体经营6年,依据《诉讼费缴费办法》的规定,杨正明不是《缴费办法》规定的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没有资格免交上诉费。同时证明,杨正明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7日未交诉讼费,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杨正明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杨正明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代理人胡代国
2014年7月24日
胡代国向法官提交如下新证据杨正明的个体工商户资料,证明目的,杨正明没有资格申请免交诉讼费,否则,法院违法;没在规定的七日内交诉讼费,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法官解释:经过审查,中院批准杨正明缓交上诉费,在60日内交清上诉费,不同意杨正明免交上诉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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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村村民杨正田母亲陈景素生命权纠纷上诉一案,根据杨正田申请,我村同意胡代国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请予接洽。
此致
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村民委员会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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