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定,是只(疑是:指)法律,不应该扩大解释等同与通知。 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颁发于2005年。“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09年颁发,是专门针对‘处罚法’而制定的,以下是‘通知’的‘开场白’; “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了一批侮辱、诽谤案件,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贡献。但是,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如果‘通知’不能够等同解释于法律,那制定‘通知’还有什么意义? 3、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撤销这是依法行政这个大原则所决定的。因为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是有法必依,由于违反法定程序也是违法,所以必须撤销。不撤销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不仅仅是把法律当成摆设问题,更会助长政府的不依法行政心态,而政府的不依法行政又会给社会带来不公平和不安定因素。 4、实际案例: 2009年3月,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发生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徐梗荣事件,网上议论纷纷,张国庆也跟帖发了评论。评论中,他不但指称商洛市公安队伍存在素质问题,还直指“商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何铁虎在发生该事件期间,顶风违规提拔几名带病干部”。为此,他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直接从西安抓到商州,以‘诽谤’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7月9日,张国庆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状告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 11月2日,商州公安分局下发《关于撤销对张国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内容为:“对张国庆处罚一案,经本局认真审查后认为: 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程序上未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先行‘通过治安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经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本局2009年3月28日作出的商公州(治)决字(2009)第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并付给了张国庆退赔款5300元。 樊政委表示,张国庆的网络发帖行为本身构不成犯罪,可以治安处罚处理,但当时分局还没见到公安部发出的16号文件,不知道只有三种情形才能公安介入,所以没能进行治安调解。“见到16号文后,分局才意识到,对张国庆的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所以撤销了处罚决定。” 请注意,张国庆系原始发帖人,而李友谋仅仅是转贴者(且袁彪确实有过错),这中间的差别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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