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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0111112113

★▲对李友谋因转发“袁×偷情帖”被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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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6-27 22:44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写太长了

想到一点说一点哈,不一定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定,是只(疑是:指)法律,不应该扩大解释等同与通知。

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颁发于2005年。“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09年颁发,是专门针对‘处罚法’而制定的,以下是‘通知’的‘开场白’;
“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了一批侮辱、诽谤案件,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贡献。但是,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如果‘通知’不能够等同解释于法律,那制定‘通知’还有什么意义?
3、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撤销这是依法行政这个大原则所决定的。因为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是有法必依,由于违反法定程序也是违法,所以必须撤销。不撤销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不仅仅是把法律当成摆设问题,更会助长政府的不依法行政心态,而政府的不依法行政又会给社会带来不公平和不安定因素。
4、实际案例:
20093月,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发生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徐梗荣事件,网上议论纷纷,张国庆也跟帖发了评论。评论中,他不但指称商洛市公安队伍存在素质问题,还直指商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何铁虎在发生该事件期间,顶风违规提拔几名带病干部为此,他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直接从西安抓到商州,以‘诽谤’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79,张国庆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状告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
112日,商州公安分局下发《关于撤销对张国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内容为:对张国庆处罚一案,经本局认真审查后认为: 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程序上未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先行通过治安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经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本局2009328日作出的商公州(治)决字(2009)第3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并付给了张国庆退赔款5300元。
樊政委表示,张国庆的网络发帖行为本身构不成犯罪,可以治安处罚处理,但当时分局还没见到公安部发出的16号文件,不知道只有三种情形才能公安介入,所以没能进行治安调解。见到16号文后,分局才意识到,对张国庆的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所以撤销了处罚决定。
请注意,张国庆系原始发帖人,而李友谋仅仅是转贴者(且袁彪确实有过错),这中间的差别不言而喻。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3 太复杂了不分析,大概是没有理由要求非注册会员遵守社区规则吧

回复:
袁彪7次申请删贴,均被麻辣社区以“不符合删贴条件 请自己去跟帖回复澄清”为由拒绝。
法律不讲“大概”。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袁彪系注册会员,但袁彪没有跟帖回复澄清。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定,是只(疑是:指)法律,不应该扩大解释等同与通知。
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颁发于2005年。“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09年颁发,是专门针对‘处罚法’而制定的,以下是‘通知’的‘开场白’;
“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了一批侮辱、诽谤案件,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贡献。但是,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如果‘通知’不能够等同解释于法律,那制定‘通知’还有什么意义?
3、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撤销这是依法行政这个大原则所决定的。因为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是有法必依,由于违反法定程序也是违法,所以必须撤销。不撤销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不仅仅是把法律当成摆设问题,更会助长政府的不依法行政心态,而政府的不依法行政又会给社会带来不公平和不安定因素。
4、实际案例:
20093月,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发生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徐梗荣事件,网上议论纷纷,张国庆也跟帖发了评论。评论中,他不但指称商洛市公安队伍存在素质问题,还直指商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何铁虎在发生该事件期间,顶风违规提拔几名带病干部为此,他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直接从西安抓到商州,以‘诽谤’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79,张国庆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状告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
112日,商州公安分局下发《关于撤销对张国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内容为:对张国庆处罚一案,经本局认真审查后认为: 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程序上未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先行通过治安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经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本局2009328日作出的商公州(治)决字(2009)第3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并付给了张国庆退赔款5300元。
樊政委表示,张国庆的网络发帖行为本身构不成犯罪,可以治安处罚处理,但当时分局还没见到公安部发出的16号文件,不知道只有三种情形才能公安介入,所以没能进行治安调解。见到16号文后,分局才意识到,对张国庆的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所以撤销了处罚决定。
请注意,张国庆系原始发帖人,而李友谋仅仅是转贴者(且袁彪确实有过错),这中间的差别不言而喻。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网络,发表一个回复要等一个晚上。
回复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2-6-28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继续上!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111112113 发表于 2012-6-28 21:39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3 太复杂了不分析,大概是没有理由要求非注册会员遵守社区规则吧
回复:袁彪7次申请删贴,均被麻辣社区以 ...
袁彪申请1.png
袁彪申请2.png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4 更复杂,5资料有限,分析不了

回复:
本文所有引用的资料都是真实存在的,网上有广泛公开的报道。
盼望网友和法律人士分析、讨论。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6-28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人都清楚,此案就是罗织罪名,有目的地对网友进行打压。

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众多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发表于 2012-6-28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2-6-28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只是我个人观点,空了大家一起交流讨论一下吧……

发表于 2012-6-29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分析得太全面了,太深入了,迟早有见太阳的一天,乌云遮得了一时,遮不了一世的:lol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6-29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图片全挂了

发表于 2012-6-29 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6-28 23: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面只是我个人观点,空了大家一起交流讨论一下吧……

请继续在网上发挥你的个人观点

 楼主| 发表于 2012-6-29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111112113 发表于 2012-6-28 21: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3 太复杂了不分析,大概是没有理由要求非注册会员遵守社区规则吧
回复:袁彪7次申请删贴,均被麻辣社区以 ...

回复麦子律师,关于麻辣社区规则:

2012帖文处理专用帖
删帖申请专帖详细说明:(发帖申请前请仔细阅读)

一、 受理范围

本帖仅快速受理社区内涉及泄露个人隐私、造谣、诽谤、严重人身攻击的删帖申请,除此之外一概不予受理。

【泄露个人隐私】帖子内容中直接涉及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私人电话等详细个人隐私;

【造谣、诽谤、严重人身攻击】帖子内容中指名道姓的直接谩骂、侮辱等。


非受理范围

1、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有义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公职人员的投诉不在此帖处理范围内,请自己回帖澄清或请上级组织出具证明,本帖不予不受理;

2、对企业投诉不在此帖处理范围内,请以单位的名义(加盖公章扫描上传国家权威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跟帖澄清,本帖不予不受理;

3、涉及版权、法律等纠纷的,以及需证明材料的个人投诉请联系麻辣社区客服,本帖不予不受理;

4、虚拟ID之间的互相攻击请在社区留言另外发帖反映情况,本帖不予不受理;

5、麻辣社区已经删除的帖子、但是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依然可以搜索到的,请联系百度谷歌公司,麻辣社区无权也无法处理,本帖不予受理。

发表于 2012-6-29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继续上!

 楼主| 发表于 2012-6-29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网民“方竹笋”讽王立军遭劳教案被确认违法
……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方洪用网名“方竹笋”在腾讯微博上发表的评论,虽然言辞不雅,但不属于散布谣言,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后果,更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被告以原告方洪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同时认为,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劳动教养决定违法,本应撤销。但由于该行政强制措施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该劳动教养决定违法。100多名公民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发表于 2012-6-29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124934aj0qtq043f5eej2x.jpg

发表于 2012-6-2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方洪好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6-30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有义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公职人员的投诉不在此帖处理范围内,请自己回帖澄清或请上级组织出具证明,本帖不予不受理;

   袁彪没有遵守以上规则,不自己回帖澄清,又拿不出上级组织出具的证明,说明心虚,说明“偷情”绝非空穴来风。那凭啥还要拘押转帖、质疑、评论、求真相的网友?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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