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你的观点,甚至我同意你若干年后的那个观点。
也就是说,谋案存在一些问题,你的案子也有些问题,或者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可以因此论证,违背处罚法的规定,结论无效。
但是,不能认为,他们没有通过调解程序,与公安部通知不符合,就推论违背程序,因此违背处罚法的规定,因而无效。
虽然结果也许都是无效,但是推导的条件和过程却相隔千里,我看过林波给你写的复议意见书,从中就有这个问题,公安部的通知,我还专程找全文对照,却发现了这个问题。
也许你要问,为什么结果是一样的,这过程还争论什么?
而这个,正是我所争论的要点。也可以把这个结果转告林波。以供参考。
就好比我们中学时候的应用题,常常答案对了,可是算式或者过程却错了。
只是在诉讼中,需要你们提供正确的计算方式,
以便得出对的答案。
如果可以这样推导的话,完全可以说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时,要深入细致,辨法析理,努力争取让违法犯罪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结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然而,谋案没有让行为人跟被侵害人 心悦诚服 地接受处理,所以 于通知精神不符,因而 无效。
所以,也许,这个案子违背了许多法定程序,任何一个程序都会导致结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行政处罚无效。
但是,他唯独不因为,违背公安部这一个通知,没有经过调解程序,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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