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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0111112113

★▲对李友谋因转发“袁×偷情帖”被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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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一个翻山贴: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7-1 12: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定程序 或者 程序法定  必然是法律规定,不能包括行政单位的通知,不能扩大包含通知,

也许你会认为 ...

     这是你在19楼的点评: 对的;如果‘通知’不能够等同解释于法律,那制定‘通知’还有什么意义?通知是规范性文件。
   与你在53楼的回复怎么自相矛盾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定,是只(疑是:指)法律,不应该扩大解释等同与通知。

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颁发于2005年。“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09年颁发,是专门针对‘处罚法’而制定的,以下是‘通知’的‘开场白’;
“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了一批侮辱、诽谤案件,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贡献。但是,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如果‘通知’不能够等同解释于法律,那制定‘通知’还有什么意义?
3、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撤销这是依法行政这个大原则所决定的。因为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是有法必依,由于违反法定程序也是违法,所以必须撤销。不撤销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不仅仅是把法律当成摆设问题,更会助长政府的不依法行政心态,而政府的不依法行政又会给社会带来不公平和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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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目前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分歧在于公安部的通知是否属于法规。下面分析一下“是”与“否”在本案中的结果。

一、是法规。

    认为它属于法规的理由是:法规并非狭义的法律条款,它也包括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规章》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由此推理此通知是对侮辱诽谤等罪名的部门规章,它具有法律效力。

    在该通知是法规的前提下,南充公安在李友谋一案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是法规。
   认为公安部的该通知只是内部文件,只对公安内部有约束力。

   即使这样,南充公安对李友谋一案的处理同样是错误的,该主动撤销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

   首先、根据该通知规定,南充公安根本不具有管辖权。因为,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请问,李友谋满足该通知中三个立案规定中的哪一条?((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其次、根据该通知规定,南充公安严重违反程序。该通知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目前,通过公安提供的复议资料,可以看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公安实施了调解。

   该通知最后还规定,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侮辱、诽谤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对于不按照规定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不服从上级公安机关命令,违反规定对应当自诉的和不构成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立案侦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

    在几乎违反了该通知的所有项的前提下,李友谋案何去何从,一目了然。

    结论:无论公安部的该通知是否是法规,南充公安都在一定层面违反了众多的执法程序,以不正常的手段对李友谋进行了拘留;无论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行政处罚法》,都该判定本处罚无效,须撤销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

    因此,这种分歧不是问题的关键。

    另外,你所谓的“本案的正义”,不是建立在这种枝末上的。题外话,事实上,南充公安在处理此事时,存在着大量的违规行为,目前讨论的仅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如果要讨论本案的“正义性”,个人认为,公民对国家公务人员以及机关的正当监督,是理所当然的正义行为,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它天生的正义性,不是依靠权力可以抹杀,更不可能通过玩法律游戏能够否定。

    若干年后,回首刻意制造的这出闹剧,如果能让人对公民践行权力付出的艰辛有深刻的认识、能让人们清楚公民权力能够这样努力抗争,我认为,这是本案更大的“正义性”所在。

发表于 2012-7-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盲只有顶贴的命哈

发表于 2012-7-1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111112113 发表于 2012-7-1 16: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是你在19楼的点评: 对的;如果‘通知’不能够等同解释于法律,那制定‘通知’还有什么意义?通知 ...

呵呵 我专门回19楼看了看

没有冲突

那里我说                      通知 是规范性文件
没有问题
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
因为这个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行政规章……
通知不是法律规范,
请注意名词解释。
谢谢


发表于 2012-7-1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2-7-1 17: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目前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分歧在于公安部的通知是否属于法规。下面分析一下“是”与“ ...

我同意你的观点,甚至我同意你若干年后的那个观点。

也就是说,谋案存在一些问题,你的案子也有些问题,或者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可以因此论证,违背处罚法的规定,结论无效。

但是,不能认为,他们没有通过调解程序,与公安部通知不符合,就推论违背程序,因此违背处罚法的规定,因而无效。

虽然结果也许都是无效,但是推导的条件和过程却相隔千里,我看过林波给你写的复议意见书,从中就有这个问题,公安部的通知,我还专程找全文对照,却发现了这个问题。

也许你要问,为什么结果是一样的,这过程还争论什么?
而这个,正是我所争论的要点。也可以把这个结果转告林波。以供参考。
就好比我们中学时候的应用题,常常答案对了,可是算式或者过程却错了。
只是在诉讼中,需要你们提供正确的计算方式,
以便得出对的答案。

如果可以这样推导的话,完全可以说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时,要深入细致,辨法析理,努力争取让违法犯罪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结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然而,谋案没有让行为人跟被侵害人  心悦诚服 地接受处理,所以  于通知精神不符,因而  无效。

所以,也许,这个案子违背了许多法定程序,任何一个程序都会导致结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行政处罚无效。
但是,他唯独不因为,违背公安部这一个通知,没有经过调解程序,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行政处罚无效。

发表于 2012-7-1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在审核……: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通知’不能够等同解释于法律,那制定‘通知’还有什么意义?

发表于 2012-7-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2_30:}{:2_30:}{:2_30:}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7-1 23: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麦子仲秀  对的;2、如果‘通知’不能够等同解释于法律,那制定‘通知’还有什么意义?通知是规范性文件。  发表于 2012-6-28 23:45

我们都在同问。

 楼主| 发表于 2012-7-2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7-1 23:25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麦子仲秀  对的;2、如果‘通知’不能够等同解释于法律,那制定‘通知’还有什么意义?通知是规范性文件。  发表于 2012-6-28 23:45



我把你那个“对的”理解成同问,没关系,你已经明确了你的观点。是我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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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7-1 22: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同意你的观点,甚至我同意你若干年后的那个观点。

也就是说,谋案存在一些问题,你的案子也有些问题 ...

再次强调,我更倾向于认同第一种情况。

也再次强调,没有调解仅是此案的诸多问题中的一条。

这种情形不是答案正确,算式错误。而更象是通过不同的算式正确地解题,结果自然会相同。



发表于 2012-7-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N遍了,我明白一个道理
    中院副院长,领国家钱做自己的事。后面还有国家公器为他保驾护航

发表于 2012-7-2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艾华 发表于 2012-7-2 09: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N遍了,我明白一个道理
    中院副院长,领国家钱做自己的事。后面还有国家公器为他保驾护航

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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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的本质,就是对网络民意的打压。

结果偷鸡不着倒蚀一把米。:@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

发表于 2012-7-3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12-7-4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N遍了,我明白一个道理
    中院副院长,领国家钱做自己的事。后面还有国家公器为他保驾护航
一语中的!而且闲杂人等不得议论说道,否则唯李某人是看!!

发表于 2012-7-4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原之卉 发表于 2012-7-4 13: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N遍了,我明白一个道理
    中院副院长,领国家钱做自己的事。后面还有国家公器为他保驾护航
一语中 ...

说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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