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里的法定程序指 法律 规定的程序
不包括通知等文件规定的程序
然后你们偷换概念。
你文中所引的案子:
……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程序上未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先行‘通过治安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经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本局2009年3月28日作出的商公州(治)决字(2009)第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即:案例中的予以撤销,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而改正的。
并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认定该处罚无效。
所以,你举的案例与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谋案是尊重法定程序,没有例证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