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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0111112113

★▲对李友谋因转发“袁×偷情帖”被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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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了,李友谋同学,你的行政复议有什么进展没有?

发表于 2012-6-30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111112113 发表于 2012-6-28 21: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定,是只(疑是: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里的法定程序指 法律 规定的程序
不包括通知等文件规定的程序
然后你们偷换概念。


你文中所引的案子:
……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程序上未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先行‘通过治安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经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本局2009年3月28日作出的商公州(治)决字(2009)第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即:案例中的予以撤销,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而改正的。

并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认定该处罚无效。

所以,你举的案例与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谋案是尊重法定程序,没有例证的力度……

发表于 2012-6-30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3岁娃 发表于 2012-6-29 14: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麦子仲秀  继续上!

已经回复……

发表于 2012-6-30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里的法定程序指 法律 规定的程序
不包括通知等文件规定的程序
然后你们偷换概念。


你文中所引的案子:
……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程序上未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先行‘通过治安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经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本局2009年3月28日作出的商公州(治)决字(2009)第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即:案例中的予以撤销,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而改正的。

并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认定该处罚无效。

所以,你举的案例与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谋案是尊重法定程序,依然无关……

发表于 2012-6-30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在审核……

发表于 2012-6-30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在审核…………

 楼主| 发表于 2012-6-30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6-30 19: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里的法定程序指 法律 ...


  张国庆案难道不是由于当地警方违反了”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的规定没有通过治安调解程序而撤销处罚决定的?
  同理,李友谋案,只要“在程序上未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先行‘通过治安调解’,就属于”程序不符合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应该予以撤销。
  你到底要说明什么问题,请直截了当。你认为是李友谋案没有”通过治安调解“程序是合法的?
  请你再看一遍:樊政委表示,张国庆的网络发帖行为本身构不成犯罪,可以治安处罚处理,但当时分局还没见到公安部发出的16号文件,不知道只有三种情形才能公安介入,所以没能进行治安调解。“见到16号文后,分局才意识到,对张国庆的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所以撤销了处罚决定。”

发表于 2012-6-30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你引的处理决定文本 是这几个字么?

樊政委表示  仅代表个人意见,更不应该作为参照,有可能是他们当时做出决定的一个参考,但是没有任何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12-6-30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6-30 21: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但是,你引的处理决定文本 是这几个字么?

樊政委表示  仅代表个人意见,更不应该作为参照,有可能是他们 ...

我的原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嘉陵区分局”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12-6-30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友谋案,只要“在程序上未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先行‘通过治安调解’,就属于”程序不符合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应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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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6-30 19: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里的法定程序指 法律 ...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你对“法定程序”概念的解释令人遗憾。

很显然,“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程序。这其中就包括公安部的相应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你将其定义为单纯的法律条文,才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不过,我愿意理解为是你不太熟悉这些。

如果按你的理解,各部委的相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诸多法律解释等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都是可以无视的,这显然非常荒唐。

发表于 2012-6-3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2-6-30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从此更正法律意识!!

发表于 2012-7-1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pk业余的法律知识水准,谁是上峰!?

发表于 2012-7-1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2-6-30 22: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你对“法定程序”概念的解释令人遗憾。

很显然,“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 ...

法定程序 或者 程序法定  必然是法律规定,不能包括行政单位的通知,不能扩大包含通知,

也许你会认为如果包含,本案可能会变得正义,
但是这个口一开,法律 将会被行政通知、内部文件变相修改得面目全非……

法 是一个严肃的事情,必须是权力机关,也就是人大 才可以作出的规定。
程序法定原则是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必须通过 立法程序 使其法律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遵循的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


发表于 2012-7-1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后面再补充一句

司法解释        是对于法律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条文的解释或者释意,不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创造的规定。
行政法规   郁闷,又得要解释一个名词,干脆百度过来: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那么,你们引用的通知是行政法规么……

     

发表于 2012-7-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我也觉得 处理 本身有问题  应该或可以撤销
但是这个问题 不是因为  你们谈论的 这一个条款 也就是楼上说的:“在程序上未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先行‘通过治安调解’,就属于”程序不符合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应该予以撤销。

发表于 2012-7-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学无止境,无所谓谁更熟悉这些,本是探讨法律问题
也没有必要指责为表示遗憾或者不太熟悉这些
如果有必要继续讨论,请就事论事的讨论一个法律或者法学问题。

发表于 2012-7-1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一个翻山贴: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7-1 12: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定程序 或者 程序法定  必然是法律规定,不能包括行政单位的通知,不能扩大包含通知,

也许你会认为 ...

     这是你在19楼的点评: 对的;如果‘通知’不能够等同解释于法律,那制定‘通知’还有什么意义?通知是规范性文件。
   与你在53楼的回复怎么自相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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