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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706805783

死了人,不立案,官不管,民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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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父亲死了,你还得得去抄作,SB,不去安慰,说这些话,你看看人家并没有说要赔偿,而是要追究责任,你日吗的你父亲或者一家人哪个死了或者全死了,你就不得说这个话了。我刚才看了楼主发的帖,你也可以看看:http://www.mala.cn/thread-4954855-1-1.html
人家并没有说钱的事情,钱能抵命吗?要是这么说,你要好多钱,我可以给你来一撞,我几个车,一个撞你家一个,我想我分都可以不给,保险公司都给我给完了。
过失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保险赔偿=无罪
在广安有这个潜规则的,SB/:lol:lol:lol

发表于 2012-7-18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父亲死了,你还得得去抄作,SB,不去安慰,说这些话,你看看人家并没有说要赔偿,而是要追究责任,你日吗的你父亲或者一家人哪个死了或者全死了,你就不得说这个话了。我刚才看了楼主发的帖,人家并没有说钱的事情,钱能抵命吗?要是这么说,你要好多钱,我可以给你来一撞,我几个车,一个撞你家一个,我想我分都可以不给,保险公司都给我给完了。
过失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保险赔偿=无罪
在广安有这个潜规则的,SB/:lol:lol:lol

发表于 2012-7-18 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有多怪!http://www.mala.cn/thread-4954855-1-1.html
看过后你就会欣幸你有个车车该多好啊。
“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保险赔偿 = 无 罪”
这种逻辑处理,在广安的你随便都可以撞死人无罪。

发表于 2012-7-18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到省上投诉或纪委。事情越大才会有人管。

发表于 2012-7-18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是说的实在话,你哪门这么恶心咯说话,全国这样的的交通事多了去了,也没见你们这样不讲道理的,意外交通事故都值得同情,但你们这样反而觉得可恶,最好把你们这些杂种全撞死好了。什么东西,还骂人

发表于 2012-7-18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此类恶性事件,建议楼主在呼吁社会援助的同时,更应该组织相关人员取证,或者保护现场、证物等强有力的措施。否则时间长了,当真正引起社会关注的时候,主要的证据、证物被破坏,没有人或者单位能为此事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因为凡事讲究法律、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2-7-19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悟人身 发表于 2012-7-18 17: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只是说的实在话,你哪门这么恶心咯说话,全国这样的的交通事多了去了,也没见你们这样不讲道理的,意外交 ...

你在骂谁呢?
你看哪个杂种即将就要到期了嘛。

发表于 2012-7-20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关于“6.21交通事故”的况说明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06月21日早上,当事人何模学(何模学住华蓥,去龙滩煤矿上班。)驾驶川X94699号小型轿车从绿水洞煤矿出发,经304省道,沿新桥工业园南北次干道向广安区龙滩乡方向行驶。07时10分,该车行至广安区境内新桥工业园南北次干道刘二元住宅处,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何模学驾车驶入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南北次干道),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其车车头与当事人席兴富(席兴富从新桥乡家中出发,经304省道,南北次干道,往前锋方向行驶)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车尾相撞,(二人在南北次干道相撞,席兴富在前,何模学在后,两人同向行驶)致席兴富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均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二、案件办理情况:
1、广安市交警三大队于2012年06月21日07时24分,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扣留车辆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各一份,拍摄相片20余张。并于当日委托广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尸体进行车辆、尸体检验鉴定。之后组织办案民警对当事人何模学及现场目击证人进行调查。
2、2012年07月05日为当事各方作出证据公开,当事双方均未提出异议。2012年07月06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012年07月06日对何模学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并移交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3、事故发生后,我大队曾多次组织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2012年07月05日双方曾一度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
4、2012年07月13日,按协议规定何模学方向席兴富方支付第一笔赔偿款人民币13万元。之后,席兴富家属对刑事谅解方面与何模学方未能达成一致,致使该协议无效。
5、根据《四川省公安交通事故处理指南》第10-9-1第一款:“1.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无权强行要求责任方履行协议,赔偿权利人也不能持赔偿协议要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权利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之规定,故交警三大队不再组织调解。
6、经广安市交警三大队了解,目前该案已由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庚即开庭。席兴富方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7、欢迎广大网友监督我们的工作,并对您们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表示真诚感谢!也恳请当事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广大网友一个客观真实的事情描述。
                        
                       
                          广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
                                 2012年7月20日

发表于 2012-7-2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办你妈个肺,又想得赔钱,又想把别人送进监狱,拿网络当盾牌。

发表于 2012-7-20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L真抱歉 标题上少了一个情况的情字 不知怎的掉了 再次谢谢各位网友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发表于 2012-7-20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杨宜民 发表于 2012-7-20 17: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抱歉 标题上少了一个情况的情字 不知怎的掉了 再次谢谢各位网友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杨宜民警官的用语有问题,让人觉得他是公安部的新闻发言人。如果你是广安交警第三大队的人,应称"感谢您对广安市公安局交警第三大队工作的支持";如果你是市交警支队的人,就称"感谢您对广安交警工作的支持";如果你代表广安市公安局的话,就表述为"感谢您对广安公安工作的支持"。老弟,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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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杨宜民 发表于 2012-7-20 17: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抱歉 标题上少了一个情况的情字 不知怎的掉了 再次谢谢各位网友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论坛发贴,错字、别字在所难免,又不是写古诗词,非得字斟句酌,丝丝如扣。像这类帖子,只要说事清楚就行,网友不必吹毛求疵。

发表于 2012-7-20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2-7-20 18: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论坛发贴,错字、别字在所难免,又不是写古诗词,非得字斟句酌,丝丝如扣。像这类帖子,只要说事清楚就行 ...

我不完全赞同您的观点。以政府机关的名文在网上发帖肯定是件严肃、认真的事,就是要严要求,严才是爰
,这不像我们个人在网上写东西。

发表于 2012-7-21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律禅 发表于 2012-7-20 18: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杨宜民警官的用语有问题,让人觉得他是公安部的新闻发言人。如果你是广安交警第三大队的人,应称"感谢您 ...

真诚感谢您的矫正和指点。因我刚到市局宣传处工作,很多业务还不熟悉。以后我会努力的。:L

发表于 2012-7-23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想要一个什么结果呢?说那么多,人肯定是活不过来了,是想要钱,还是想那个师机死掉。人家交警都站出来回应了,陪了你十三万,还会继续赔钱,你硬是想把师机搞死,那你和真正的杀人又有什么区别?

发表于 2012-7-23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尘首望 发表于 2012-7-23 11: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楼主想要一个什么结果呢?说那么多,人肯定是活不过来了,是想要钱,还是想那个师机死掉。人家交警都站 ...

你的观点让网友一看就知道,带有个人情绪很严重哦,我和在帖的网友了解下,你是那何模学的什么人,是妻子还是儿子,还是老子,你家人被人给撞死了,你会有今天这么壮言豪迈的说吗?你还会赔你13万你就可以让一个人死吗?
要是那么简单,估计那个被撞死的人,和愿意这么去死的人一定是你或者是你的什么人。

我想各网友会这么认同的!

发表于 2012-7-23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广安话说,那个杂种是他亲戚。
发表于 2012-7-23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看起来好简单哦,居然搞这么复杂,普普通通的交通事故,有的人为啥要搬横筋呢????:dizzy:

发表于 2012-7-24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社会就是   官官相互   只要你有钱钱  法律也会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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