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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原创] 6月29日南充记者采访了我,听着我的漫漫经历 记者眼里噙满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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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干脆就不要签订什么预售合同,因为在一些人的眼里,它是无效的,签了也可以不卖给你,因为你出的价格没有别人高,那么,开发商应该把房子这个产品公开拍卖。同样道理,市场上任何产品都应该公开拍卖!
省高院主持了公道,楼主,你的努力没有白费,你把那些可耻的开发商拉到法律的阳光下来了!
祝贺你的胜利!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501222664 发表于 2013-1-23 00:03
开发商干脆就不要签订什么预售合同,因为在一些人的眼里,它是无效的,签了也可以不卖给你,因为你出的价格 ...

在某些人眼里,《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选择性的有效和无效、政府审批的《预售许可证》可以选择性的有效和无效。就是法律也可以选择性的适用:适用《合同法》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物权法》,一切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次的讨论的确让人大开眼界.......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永亮 发表于 2012-7-17 13:10
1、物权大于债权是基本法律常识。法律认识人士都懂。我不再给你分析,我也没有义务给你分析。
2、你与开发 ...

依邓永亮律师的:《物权法》对抗《合同法》,我到现在还真的想知道邓律师为什么这样理解《物权法》?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永亮律师对商品房合同纠纷的理解:“在物权法没有颁布之前,如果买房的人去起诉,法院一般判决执行合同,强制过户;颁布之后,则都不判决过户了。”事实证明,邓永亮律师认为“物权法”对抗《合同法》的理解和解释是错误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永亮 发表于 2012-7-15 20:44
物权法颁布后,这样的案件,都不能够强制判决房屋产权的转移。只能够判决违约责任。法院的判决根本没有错。 ...

最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本案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继续履行。本案正义最终得到伸张,公平在法律上最终得到体现

发表于 2013-2-4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继续履行,不等于判决物权强制转移。物权是否实现是个变数,如果对方律师是专业做房地产的,并且不愿意给你房的话,完全可以让你得不到房屋。希望对方能够妥协,也希望你那房屋并没有过户到其他人名下。如果你那房屋已经被卖掉,并且过户到其他名下,那判决没有任何意义。法院也不敢说债权大于物权。

发表于 2013-2-4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高兴早了。法院并没有判决房屋物权转移(房屋过户)。我以前说的法理,判决书上根本没有冲突。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2-4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永亮 发表于 2013-2-4 11:30
判决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继续履行,不等于判决物权强制转移。物权是否实现是个变数,如果对方律师是专业做房 ...

:handshake“变数”邓律师说到了现在执行的关键问题了,但事实上不是对方律师的的专业性,而是一审某个执行法官正按照自己的意思来执行。也就是说把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当做“变数”执行........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2-4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永亮 发表于 2013-2-4 11:42
不要高兴早了。法院并没有判决房屋物权转移(房屋过户)。我以前说的法理,判决书上根本没有冲突。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handshake:handshake。你为什么会那么确定“法院并没有判决房屋物权转移【房屋过户】”?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永亮 发表于 2013-2-4 11:42
不要高兴早了。法院并没有判决房屋物权转移(房屋过户)。我以前说的法理,判决书上根本没有冲突。

:handshake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文书的第三条。判决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太成公司办理房产过户......
1,充分证明国家制定的《物权法》的法理与以前颁布的《合同法》等法律的法理是相辅相成的,
2,而你说的《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法理是相对立的是错误的........
3,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任何法律的的法理都不能违反《宪法》,你把《物权法》的法理与其他法律的法理对立的认识,我认为是根本错误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永亮 发表于 2013-2-4 11:42
不要高兴早了。法院并没有判决房屋物权转移(房屋过户)。我以前说的法理,判决书上根本没有冲突。

:handshake依邓永亮律师的:《物权法》对抗《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我真的想知道邓律师为什么这样理解《物权法》???
我是平民,但是我所经历这3年多官司,本案没有任何一个法官、没有任何一个律师提出过你这样的观点和认识,我所阅读的案例、在法院判案中所看到的案例也没有过你的观点和认识,这是为什么?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顶一顶,希望大家能在其中的辩论中得到得到对一些诉讼和法律的认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一顶,希望大家不会再经历我那样痛苦的诉讼经历......

发表于 2013-2-5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漫漫长路,何其艰辛,最终得到一些好心人的帮助及公平裁决。希望楼主后半截的执行能够顺利无阻!!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1464450873 发表于 2013-2-5 20:53
漫漫长路,何其艰辛,最终得到一些好心人的帮助及公平裁决。希望楼主后半截的执行能够顺利无阻!!

:handshake维权中的每一步都很艰难,但值得欣慰的是本案公平正义最终得到法律的体现。
现在执行中的也遇到个别法官的徇私枉法,我相信18大后,执意要闯徇私枉法红线者,最终会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

发表于 2013-2-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宣传总是讲,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却不知道这是给律师们打广告,给他们生财的机会。看楼主的漫长维权路,就该知道这武器的花费也是一般百姓玩不起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YBJ028 发表于 2013-2-5 21:42
媒体宣传总是讲,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却不知道这是给律师们打广告,给他们生财的机会。看楼主 ...

:handshake是的,面对当今社会钱、权、关系盛行的时代,平民诉讼维权的经济压力、精神压力、社会压力.....各种压力是很大的。就像邓永亮律师对法律所认识的:《物权法》与《合同法》法理对立的观点,就是典型的法院判案选择性执法的法理,依这样律师为代表的观点,这种选择性法理判案的观点,平民百姓还有获得法律公平正义的可能吗?

发表于 2013-2-5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强制执行吧!这帮人太坏了,生了娃儿会莫屁眼的!

发表于 2013-2-6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岐宸 发表于 2013-2-5 22:34
申请强制执行吧!这帮人太坏了,生了娃儿会莫屁眼的!

:lol:lol:victory:

发表于 2013-2-6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什么的,没有关系和熟人帮你弄,自己要花好多功夫去学,里里面门道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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