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巴中获悉一条惊人消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和真相,不以法律为准绳,又炮制一起惊人的冤家错案,再一次对法律肆意践踏,引起全市群众强烈愤慨。巴中市中院的“创举”令其同行称绝:“如此离奇判决,自叹不如”。 随后,笔者深入发案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江口镇进行了调查。2004年3月,平昌县江口镇35户居民与宣汉县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平昌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天使广场D幢商品房。按照合同,35户购房户一次性交清房款90%,剩余10%按合同约定在交房时交清。同时,合同约定宣汉县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平昌分公司务必在2005年1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户,如因政府行为和不可抗力,最长不得超过60日,必须于2005年3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购房户,否则按房款的10%赔付违约金。宣汉县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平昌分公司收下购房款后,不积极施工,修一天停一天,致2005年1月30日、3月30日不能按期交房。百般等待中的购房户到宣汉县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平昌分公司问个原因,宣汉县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平昌分公司不但不向购房耐心解释,反而辱骂购房户。 百般无耐下,购房户于2005年4月25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汉县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平昌分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赔付违约金。平昌县人民法院受案后,认真调查,并以(2005)平昌法民初字463号依法判决宣汉县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平昌分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赔付违约金。 宣汉县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平昌分公司不服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平昌分公司不依据法律,而是凭借“钱”势,以“钱”铺路,以“钱”开道,于是一场践踏法律的丑剧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法官的导演下出笼了。 平昌县人民法院一名从事20余年审判工作的老法官看了(2005)巴民终字第266号判决书后说:“我们的水平是比中院的要差,他们居然能判出如此离奇的案件,实在是佩服!!” 判决出来后,部分购房户前往中院进行申诉,中院一名“好心”法官劝他们说:“这不是中院的意思,而是市委一个领导的意思”。如此的荒唐判决引起了平昌人民的极大愤慨,平昌县人大代表在县人代会上提出议案要求还人民一个公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在看了判决书后,认为此判决实在是太离谱了,决定依法抗诉。今年4月,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调查取证,并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巴中市检察院接案后也迅速按法律程序运作。可在这关键时刻,巴中市委那个神秘人物又出现了,再次给巴中市检察院施压。在高压下,巴中市检察院只好放弃原则和良知,置法律不顾,通知平昌县检察院,不要抗诉了,从而关闭了他们能为人民申张正义的大门。 在强权面前,法律竟如此的无力和无耐。一名资深律师看了判决后说:“如果说佘祥林案是中国刑事案件中最大的冤案,那么此案无疑成为中国民事案件中最大的冤案”。人民群众更是义愤填膺,纷纷问笔者:法律真的是有钱人的法律吗??我面对诚挚的人民哑口无言,不知如何回答。 笔者采访完后,心情异常沉重。这是一起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明了的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并作出正确判决,可为何中院不顾事实,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这中间究竟是什么原因??群众听说巴中市新来的市委书记李仲彬同志是位大清官,现在大家都将希望寄托给了李书记。作为一名记者,我真诚盼望李书记能责成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准绳,经法律为依据,公正判决,不要再做如此伤天害理、伤害人民感情的事了。 人间自有真理在。笔者坚信乌云只能暂时遮住太阳,正义终归是正义,太阳始终是灿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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