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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控 告 状★ (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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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说得太真实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语评议 发表于 2013-1-13 0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说得太真实了。

 谢谢支持!谢谢鼓励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汉语评议 发表于 2013-1-13 0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说得太真实了。

  我揭露魏跃武、张俊、杜渝枉法裁判的事实完全是用判决书的原文来剖析的,这肯定是非常真实的!

  谢谢您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三个问题:

  拆迁案“中止本案诉讼”裁定明显违背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据此规定该房屋确权应该是在拆迁当时进行,而绝不可能在房屋巳经完成拆迁的一年半以后才进行.其实这本来就是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的明显过错
,你魏要武又怎能“中止本案诉讼”掩盖这个明显过错:@:@:@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四个问题: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我们在本拆迁案提供了该拆迁房屋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根本不用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中止本案诉讼”裁定明显违背了该规定。


  你魏要武凭什么又要“中止本案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五个问题:

  
确权之诉是2005年5月23日才递交民事诉状,而我们却是在2005年5月24日这一天先收到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然后才收到确权案立案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五个具体程序,而“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居然将前一天刚递交起诉状的房屋确权案就认定为“房屋确权之诉正在进行审理尚未审理终结”的,这是非常错误的!


  那你魏要武说说,诉讼文书都未送达被告、合议庭成员都未确定,就称“正在进行审理”,试问,那又是谁在具体审理、又在审理谁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六个问题:

   本案于2004年9月9日立案后,一审虽然八个半月从未开庭审理一次,但却曾5次书面通知开庭,但最后总是找些并不存在的理由而未进行过一次审理.

  具体时间为:04年10月22日; ②05年2月24日; ③05年3月21日; ④05年4月15日; ⑤05年5月24日由此可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理极为混乱随心所欲,视其法院书面开庭通知这样的法律文书为儿戏!

  你魏要武难道还具备一丁点儿法官的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七个问题: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理极为混乱,本案一审违反最高法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4次调整审判组成人员.请看以下事实

  ①2004年10月22日书面通知开庭,本案独任审判员魏要武连法庭的门都未进,就在办公室口头判案本案中止审理,必须等三叔的后人去立房屋确认之诉案.(但因不合立案条件,一直未能立案,后来不知用了什么手段,直到2005年5月23日才立了案)

  ②2005年3月16日,我们递交了一个撤诉申请(内容是撤消我们诉请七中育才学校赔偿车旅费的申请),一审法院同意撤诉的裁定书上三个审判人员分别是:审判长魏要武,助理审判员邓某、王某

  ③在05年5月24日“中止本案审理”裁定书合议庭的名字中,审判长魏要武未变,但助理审判员邓某、王某的名字却又变成了助理审判员何某、李某

  ④房屋确认之诉判决后,又发了一个书面通知,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张俊与陪审员刘某、胡某组成。


  你魏要武说说,难道一个法官可以随便违反《最高法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八个问题:

   拆迁案2004年9月9日立案,2005年5月24日“中止本案诉讼”后,另一房屋确权民事案件于2005年11月17日审结,而本案是于2006年8月3日恢复审理并于同月22日作出判决的,共用9个月零5天,如果加上“本案中止诉讼”之前用的8个半月时间,也就是本案仅一审审理时间就长达17个月零20天,严重超过了民诉法有关审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明确规定

  本案主审法官魏要武、张俊,你们为什么要违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3-1-15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1-16 09:56 您的主题 ★控 告 状★ (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言无不尽963 下沉
帖子已经过期,暂不讨论
  2012月9月19日发表的这个帖子被言无不尽963版主以“帖子已经过期,暂不讨论”为名而在2013-1-16 09:56 被下沉,但现在群众呼声栏目第一页却还有2011年3月、5月、10月发表的帖子,不知言无不尽963版主的“帖子已经过期”是以什么时间为准的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我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权案的《★控 告 状★》的这个帖子被言无不尽963认为“帖子已经过期,暂不讨论”,那我就将最新进展披露如下:

  我于2013年元月1日特快专递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汇报了相关情况,又于2013年元月4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了反映,收到的查询密码为GzIEy155j1Rt5Rwj、7u9nRbQieundcLy0

  而我于元月12日7u9nRbQieundcLy0进行查询,查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回复是“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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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元月4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了反映,而于元月12日就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回复,这说明我的反映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高度重视

发表于 2013-1-1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元月4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了反映,而于元月12日就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回复,这说明我的反映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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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您言无不尽963作为一个版主,不应该在此表现出如此的不懂法吧?!

  
首先
,您说我的帖子“已经过期”,一个2013年元月12日才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帖子,怎么会过期呢?!

  
其次
,“本栏目只接收四川群众的具体投诉、求助、建议、咨询”,这是群众之声栏目明确规定的,我的帖子明明是投诉帖,您怎能以“暂不讨论”而莫名其妙的“下沉”呢?!

  
再说
,检察系统是监督法院正确执行法律的法定部门,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正确执行法律,这不正是依照的法定程序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2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嗨 !怎么司法也会出现腐败啊......相信地方无宁日、但信神洲有青天!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2-7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子,就是要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3-2-1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皓月XF791227 发表于 2013-1-24 10: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嗨 !怎么司法也会出现腐败啊......相信地方无宁日、但信神洲有青天!

  谢谢关注!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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