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控 告 状★ (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

 关闭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笑扯扯的 发表于 2012-10-19 09: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比较难以观看。。

           魏跃武张俊杜渝连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枉法裁判“笑扯扯的”说说,这会好看吗?!

发表于 2012-10-2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笑扯扯的 发表于 2012-10-19 09:59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比较难以观看。。

           魏跃武张俊杜渝连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枉法裁判“笑扯扯的”说说,这会好看吗?!
======================================
;P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十二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称,2004年2月24日,七中育才学校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代办拆迁了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并将安置费付给了第三人王廷聪、王哓辉。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属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王述槐,王述槐及其妻已死亡,王述槐的另一继承人放弃继承。七中育才学校发放拆迁安置费的对象错误,侵害了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支付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拆迁安置费4421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段内容明确表明了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

  
我们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都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而法院张俊、杜渝居然不顾我们以上明确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反而在本案最后判决时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四】本案张俊、杜渝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什么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反而非所的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这很明显是颠倒诉判之顺序、判非所诉、公然违背法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本道德法庭公开开庭魏要武、张俊、杜渝进行的十二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拆迁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拆迁案原主审法官魏要武、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个案子法院判决荒谬错误的程度可以说巳达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创造了吉尼斯错案世界纪录的地步!

发表于 2012-10-23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本道德法庭公开开庭魏要武、张俊、杜渝进行的十二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拆迁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拆迁案原主审法官魏要武、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

:):):)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3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魏跃武张俊杜渝你们作为女法官,为什么 要   一根纱不沾 赤裸裸 毫无遮掩 枉法裁判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4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魏跃武张俊杜渝你们作为女法官,为什么     一根纱不沾 赤裸裸 毫无遮掩 枉法裁判呢?!

发表于 2012-10-24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中止本案诉讼”民事裁定书,是本案在一审过程中非常明显的重大程序错误。现对该裁定主要内容逐句进行如下具体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第三人王晓辉、王廷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廷聪等人于200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成都市青龙正街9号附1号房屋进行确权[案号为(2005)锦民初字(1041)号]。”.
  解读一审该裁定的以上这句话,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两个明显错误:

发表于 2012-10-24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中止本案诉讼”民事裁定书,是本案在一审过程中非常明显的重大程序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4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xinshitoujin 发表于 2012-10-24 15: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认为(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中止本案诉讼”民事裁定书,是本案在一审过程中非常明显的重大程序错误。

       谢谢关注!谢谢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中止本案诉讼”民事裁定书,是本案在一审过程中非常明显的重大程序错误。现对该裁定主要内容逐句进行如下具体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第三人王晓辉、王廷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廷聪等人于200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成都市青龙正街9号附1号房屋进行确权[案号为(2005)锦民初字(1041)号]。”.
  解读一审该裁定的以上这句话,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两个明显错误:
======================================

谢谢关注!谢谢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此慎重表示,对于我这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只要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并能说服我,我都可以息诉服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6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把这个案子“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重大错误罗列如下:

   1.在本房屋确认之诉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房产证的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对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房产证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发表于 2012-10-26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个案子法院判决荒谬错误的程度可以说巳达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创造了吉尼斯错案世界纪录的地步!
============================
:)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6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把这个案子“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重大错误罗列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把这个案子“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重大错误罗列如下:

  1.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其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而本案主审法官院张俊、杜渝居然不顾这二者主体身份不同超越了时空的界线等明显暇疵,而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

  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
这样的枉法裁判绝对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把这个案子“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重大错误罗列如下:
  .……
  
一个包括本拆迁案及房屋确权案这两个案子中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其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房产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但该房产证在本案中居然还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不能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把这个案子“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重大错误罗列如下:
  1.……
  2.……
  3.我们在本案中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充分证明了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

  所有这些证据和事实都充分证明了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过程中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完全是有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而法官张俊、杜渝居然不顾我们以上明确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反而在本案最后判决时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本案张俊、杜渝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诉什么判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反而判非所诉的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这很明显是颠倒诉判之顺序、判非所诉、公然违背法理。  

发表于 2012-10-29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10-27 13: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现把这个案子“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重大错误罗列如下:

  1. ...

:):):)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