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号、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但却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两份判决书。这种司法史上比较罕见的“阴阳判决”书竟出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在后来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出现这样的“错误”,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9月15日《新京报》) 事实上, 成都中院的“阴阳判决”并非独例。2003年9月,重庆九龙坡区广厦经典的童卫东等55名住户起诉开发商违约,九龙坡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宣判。不料童卫东一人竟收到了两份判决书:一份支持了他的一项诉讼请求,开发商违约须赔偿童12000余元,而另一份则判他败诉,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004年6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新华在同一案件中,因炮制两份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被开除公职;前不久,类似的“阴阳判决”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再现…… 众所周知,判决书是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从书写到最后发送到当事人手中,是有相当严格的程序的:一般要经合议庭成员的合议,然后由法官根据合议的结果行文,对判决书的内容要有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签名认可,要有审判长或主管院长审核,才能付印,最后由主管院印的人员进行文号登记盖法院印章。这么多的“程序”和“关卡”却阻挡不了“低级”得令人咋舌的“阴阳判决书”粉墨登场,实在让人大跌眼镜!不知还有多少这样的“阴阳判决”在亵渎法律、忽悠民众? 这样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在当今许多民事诉讼案中,一些法官历来擅用“各个击破”的办法,一会儿白脸,一会儿黑脸,吃了原告吃被告,并根据他们的“表现”来给予“法律回报”。一旦遇上棘手的案件,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窘境下,便采取两全其美的做法,在判决书上耍太极,玩两面派,通过一阴一阳来令原告、被告皆大欢喜。如此“双赢”的官司,背后肯定藏着许多见不得人的“猫腻”,深挖细究、顺藤摸瓜,绝对会揪出一大串蚂蚱。 由是观之,“阴阳判决书”频现,暴露的绝不仅仅是作为个体的法官的素质之忧,更暴露出作为整体的法院在监督机制上的盲点。多年来,我们并非不知道监督机制的重要,也不乏具体的方案设计和制度安排。如不断被推上司法改革前台的“裁判文书公开”,早在1999年10月就被写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长期成了“摆设”,不但基层法院常以种种理由拒绝为裁判文书提供更多的公开载体,甚至连一些被树为典型的法院,也远未做到及时、持久、无保留的公开。 “阴阳判决书”畅通无阻地从工作最应严谨、有条理的法院出笼,在让法律蒙羞、让司法规范荡然无存的同时,也暴露了某些法院和个别法官的无耻。它警示我们,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司法部门缺乏刮骨疗伤般的勇气,继续用“疏忽”、“过失”来自遮家丑;如果不顺藤摸瓜,在拔出“萝卜”的同时也带出“泥”;如果不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等具体的制度建设,不用强有力的监督来加固维护社会正义那道最后的防线,那么,神圣的法律天平依然会在人为的操纵下向私欲倾斜,消除司法腐败便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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