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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还有多少“阴阳判决”在忽悠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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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一案号、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但却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两份判决书。这种司法史上比较罕见的“阴阳判决”书竟出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在后来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出现这样的“错误”,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9月15日《新京报》)

  事实上,

成都中院的“阴阳判决”并非独例。2003年9月,重庆九龙坡区广厦经典的童卫东等55名住户起诉开发商违约,九龙坡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宣判。不料童卫东一人竟收到了两份判决书:一份支持了他的一项诉讼请求,开发商违约须赔偿童12000余元,而另一份则判他败诉,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004年6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新华在同一案件中,因炮制两份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被开除公职;前不久,类似的“阴阳判决”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再现……

  众所周知,判决书是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从书写到最后发送到当事人手中,是有相当严格的程序的:一般要经合议庭成员的合议,然后由法官根据合议的结果行文,对判决书的内容要有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签名认可,要有审判长或主管院长审核,才能付印,最后由主管院印的人员进行文号登记盖法院印章。这么多的“程序”和“关卡”却阻挡不了“低级”得令人咋舌的“阴阳判决书”粉墨登场,实在让人大跌眼镜!不知还有多少这样的“阴阳判决”在亵渎法律、忽悠民众?

  这样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在当今许多民事诉讼案中,一些法官历来擅用“各个击破”的办法,一会儿白脸,一会儿黑脸,吃了原告吃被告,并根据他们的“表现”来给予“法律回报”。一旦遇上棘手的案件,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窘境下,便采取两全其美的做法,在判决书上耍太极,玩两面派,通过一阴一阳来令原告、被告皆大欢喜。如此“双赢”的官司,背后肯定藏着许多见不得人的“猫腻”,深挖细究、顺藤摸瓜,绝对会揪出一大串蚂蚱。

  由是观之,“阴阳判决书”频现,暴露的绝不仅仅是作为个体的法官的素质之忧,更暴露出作为整体的法院在监督机制上的盲点。多年来,我们并非不知道监督机制的重要,也不乏具体的方案设计和制度安排。如不断被推上司法改革前台的“裁判文书公开”,早在1999年10月就被写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长期成了“摆设”,不但基层法院常以种种理由拒绝为裁判文书提供更多的公开载体,甚至连一些被树为典型的法院,也远未做到及时、持久、无保留的公开。

  “阴阳判决书”畅通无阻地从工作最应严谨、有条理的法院出笼,在让法律蒙羞、让司法规范荡然无存的同时,也暴露了某些法院和个别法官的无耻。它警示我们,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司法部门缺乏刮骨疗伤般的勇气,继续用“疏忽”、“过失”来自遮家丑;如果不顺藤摸瓜,在拔出“萝卜”的同时也带出“泥”;如果不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等具体的制度建设,不用强有力的监督来加固维护社会正义那道最后的防线,那么,神圣的法律天平依然会在人为的操纵下向私欲倾斜,消除司法腐败便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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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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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只要是动真的

就能让老百姓看到我们党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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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9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腐败,凸现了权力机构的腐败。该出手好好清理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9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在个别地区常常成为腐烂重灾区,让百姓还能相信谁?

发表于 2006-12-19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来看,老百姓还是只相信中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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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06-12-19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作为的背后有权重贪官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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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寻租与权力 
发表于 2006-12-20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案子竟有两份判决书 成都中院滑天下之大稽

发表于 2006-12-20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只有公正的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信仰;只有执法的公正,法律才有威性;有威性的法律人们才会信仰。

发表于 2006-12-20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应当得到尊重,应是值得信仰的。可是在现实中,法律为何被人们嘲笑?为何得不到应得到的信仰?笔者认为,法律,只有公正的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信仰;只有执法的公正,法律才有其威力,有威力的法律才不被人嘲笑。

发表于 2006-12-20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格的“葫芦僧”

发表于 2006-12-20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好一个难得糊涂在2006-12-20 23:43:00的发言:
寻租与权力 

这是最好的诠释!!!!!!!!

发表于 2006-12-20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好一个难得糊涂在2006-12-20 22:32:00的发言:
对这显然违反常理和法理的做法,成都中院后来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这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中院已对高波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取消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处理。有司法界人士指出,判决书的制作有严格要求,需经承办法官起草、领导签字、打印、核对、盖章等程序,要经多人之手,层层把关;法官一人是无法独立制作判决书的。

      然而,成都中院咋就让一位法官“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了呢?高某不仅起草了文书,而且又代行领导权力来签字,还代替文印室打印,还一人核对和盖章,莫非贵院实行了一人审判、审核加监督的一条龙责任制?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一路绿灯,冲破层层关口,分别到达原告被告和“金牛”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都睡意朦胧,还是醉意朦胧?他们也太马虎,太粗枝大叶了。

    审判结果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法院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认真负责。否则,大错铸成,将损害群众利  益,损害司法形象,更损害法律公正。人民群众不需要“葫芦僧”,人民法院不应该出现“葫芦僧”。

精辟!!!!!!!!!!!!!

发表于 2006-12-20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正宗的“葫芦僧”

发表于 2006-12-21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好一个难得糊涂在2006-12-20 22:28:00的发言:
同一案号,同一日期,同一原被告,同一事实根据,同一法律准绳,同仨法官审理,同一法院公章,这案子咋就出现了两个相反的结论呢?这显然有损法律尊严,有损判决书的严肃性。难道事实是面团,法律是皮筋,案子可以捏圆揉扁,律条可以拉长缩短吗?不是笔者看不明白,而是成都中院判决的太精彩。融“水火”于一体,拉“猫鼠”而共舞,成都中院这两份相互矛盾着的判决书,真乃中国司法史以至世界司法史上荒谬的“奇伟、瑰怪、非常之观”也!

发表于 2006-12-21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啊!!呜呼!哀哉!!

发表于 2006-12-21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呜呼!法律啊!!哀哉!!

发表于 2006-12-21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啊!!呜呼!哀哉!!

发表于 2006-12-20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欲盖弥彰,暴露了法院和合力达公司之间不可告人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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