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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还有多少“阴阳判决”在忽悠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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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必,堂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会胡涂到如此地步吧。我怀疑其中有“猫腻”,可能隐藏着一场司法腐败的“双簧戏”。尽管成都中院一再声称“未发现高波陷入非法利益格局问题”,但是未发现并不等于不存在,准确的结论应该在严格的司法调查之后,眼下定论为时尚早。
发表于 2006-12-20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所执的判决结论是“抵押成立并有效”,而另一份结论则是“该抵押不成立”,一案“阴阳”两判,这份“阴阳判决”果真案件承办人高波的工作疏忽所致?显然不可能是。将“阴阳判决”的出笼归咎于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理由显得很牵强苍白。
发表于 2006-12-20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案号,同一日期,同一原被告,同一事实根据,同一法律准绳,同仨法官审理,同一法院公章,这案子咋就出现了两个相反的结论呢?这显然有损法律尊严,有损判决书的严肃性。难道事实是面团,法律是皮筋,案子可以捏圆揉扁,律条可以拉长缩短吗?不是笔者看不明白,而是成都中院判决的太精彩。融“水火”于一体,拉“猫鼠”而共舞,成都中院这两份相互矛盾着的判决书,真乃中国司法史以至世界司法史上荒谬的“奇伟、瑰怪、非常之观”也!
发表于 2006-12-20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显然违反常理和法理的做法,成都中院后来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这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中院已对高波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取消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处理。有司法界人士指出,判决书的制作有严格要求,需经承办法官起草、领导签字、打印、核对、盖章等程序,要经多人之手,层层把关;法官一人是无法独立制作判决书的。

      然而,成都中院咋就让一位法官“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了呢?高某不仅起草了文书,而且又代行领导权力来签字,还代替文印室打印,还一人核对和盖章,莫非贵院实行了一人审判、审核加监督的一条龙责任制?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一路绿灯,冲破层层关口,分别到达原告被告和“金牛”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都睡意朦胧,还是醉意朦胧?他们也太马虎,太粗枝大叶了。

    审判结果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法院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认真负责。否则,大错铸成,将损害群众利  益,损害司法形象,更损害法律公正。人民群众不需要“葫芦僧”,人民法院不应该出现“葫芦僧”。

发表于 2006-12-20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维护司法公正,就是加固维护社会正义的那道最后的防线;反之,这道最后的防线就可能溃破。而判决书是十分严肃的法律文书,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规范的裁判文书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在我看来,即使出现极少数的错案误判,也并不可怕,“人非圣贤,岂能无过?”最可怕的在于,你搞出了一个司法史上罕见的“阴阳判决”,却又如此“自圆其说”,说到底,是因为在现今环境“熏陶”下,缺乏了对神圣法律的敬畏之心,视法律为儿戏!
发表于 2006-12-20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四,既然成都市国土局“至今未回函释明”查封青港公司土地的时间,那么成都中院凭什么认定是在当年的10月30日前查封、并据此作出“抵押无效”的再审判决呢?
发表于 2006-12-20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五,“阴阳判决”到底是如何出笼的?真的就是“高波错误地从电脑中输出了本应删除的、确认‘抵押不成立’的判决书原稿移送执行局”了吗?
发表于 2006-12-20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上述疑点都能够被严肃认真清查一一厘清,人们头脑中的“?”自然会彻底拉直,那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发表于 2006-12-20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有必要集中力量对于本案的基本焦点问题彻底的查实清楚:
发表于 2006-12-2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三,拍卖后,因合力达公司未按时缴纳款项,金牛区法院宣布拍卖未成功,并由法院执行局长出面,召集所有债权人开协调会,提出解封土地、继续开发,让开发商分期还款的执行方案。可是时隔5个月,金牛区法院凭什么又突然裁定拍卖有效,土地使用权归合力达公司?
发表于 2006-12-2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二,拍卖过程中,为什么拍卖师仅报了两次价,就以大大低于成都市当时所公布的基准地价一锤定音,成都合力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事先就与金牛区法院私下达成了某种默契?
发表于 2006-12-2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有必要集中力量对于本案的基本焦点问题彻底的查实清楚:
  
  其一,在土地抵押者和抵押权人双方均不知情(第一次未登报)的情况下,金牛区法院为什么违反规定突然两次拍卖青港公司的抵押地块?急什么?

发表于 2006-12-21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风高月黑在2006-12-21 22:15:00的发言:

不知这两份文件是否拍卖?

如果拍卖,一定非常激烈........

张先生是否打算在嘉士得拍卖??

发表于 2006-12-2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社会丑恶现象要年年揭露,月月揭露,天天揭露!!!

发表于 2006-12-21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妓女仅仅是出卖自己的肉体,无可指责;而这些腐败的法官出卖的却是自己的灵魂,猪狗不如!

发表于 2006-12-21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君不见登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民事审判参考与指导》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持的问卷调查表示:有26%的人认为有理在法院是打不赢官司的。

发表于 2006-12-21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三个老表在2006-12-21 22:06:00的发言:
张定锡先生幸运啊,他存有的两份“阴阳判决”书,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
在世界司法史上,这是罕见之物啊。  妥善保存,慎之慎之!

以下是引用风高月黑在2006-12-21 22:15:00的发言:
不知这两份文件是否拍卖?

如果拍卖,一定非常激烈........

张先生是否打算在嘉士得拍卖??

发表于 2006-12-21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三个老表在2006-12-21 22:06:00的发言:
张定锡先生幸运啊,他存有的两份“阴阳判决”书,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
在世界司法史上,这是罕见之物啊。  妥善保存,慎之慎之!

不知这两份文件是否拍卖?

如果拍卖,一定非常激烈........

发表于 2006-12-2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定锡先生幸运啊,他存有的两份“阴阳判决”书,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
在世界司法史上,这是罕见之物啊。  妥善保存,慎之慎之!

发表于 2006-12-21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钩了 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这些都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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