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显然违反常理和法理的做法,成都中院后来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这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中院已对高波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取消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处理。有司法界人士指出,判决书的制作有严格要求,需经承办法官起草、领导签字、打印、核对、盖章等程序,要经多人之手,层层把关;法官一人是无法独立制作判决书的。
然而,成都中院咋就让一位法官“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了呢?高某不仅起草了文书,而且又代行领导权力来签字,还代替文印室打印,还一人核对和盖章,莫非贵院实行了一人审判、审核加监督的一条龙责任制?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一路绿灯,冲破层层关口,分别到达原告被告和“金牛”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都睡意朦胧,还是醉意朦胧?他们也太马虎,太粗枝大叶了。
审判结果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法院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认真负责。否则,大错铸成,将损害群众利 益,损害司法形象,更损害法律公正。人民群众不需要“葫芦僧”,人民法院不应该出现“葫芦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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