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本案,事实真相就是: 1. 袁彪报假案,公安未调查; 2. 市公安局非法传唤上诉人; 3. 市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将案件移交被告处理; 4. 被告没有立案; 5. 被告没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8项18页”这个案卷证据; 6. 被告篡改在行政复议中提交的“卷内目录”; 7. 第三人袁彪、杨蓓没有报案(举报); 8. 袁彪不同意调解的笔录是市公安局与袁彪配合制作的后补的假证; 9. 被告认定上诉人为“偷情贴”原发帖人是对上诉人的构陷; 10. 袁彪偷情事实成立; 11. 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幅度(假设上诉人侮辱了他人); 12. 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进行调解程序(假设上诉人侮辱了他人); 13. 被告先拘押上诉人而后“立案”; 14. 一审的被告出庭人员身份违法; 15. 一审没有第三人应诉,属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其裁判结果违法; 16. 判决书刻意回避了对证据的质证过程,没有对被告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7. 一审法庭对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没有进行全面审查; 18. 判决书把被告滥用职权对上诉人构陷的行为说成是程序违法问题,是对被告的偏袒。 19. 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0. 一审法院判决的结论是自相矛盾、荒谬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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