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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友谋

★★李友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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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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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这一句“我相信法律,敬畏法律”  楼主的付出最终会有所证明,等证明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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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南充公安的答辩状

发表于 2012-10-1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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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victory:

发表于 2012-10-20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

发表于 2012-10-20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2-10-20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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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0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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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0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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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还事实真相

发表于 2012-10-21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状上诉状揭露了真相的上诉状。

发表于 2012-10-22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急盼包青天再世。

发表于 2012-10-22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川西 发表于 2012-10-22 08: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充急盼包青天再世。

不要什么包青天,不要人治,要法治。

发表于 2012-10-22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川西 发表于 2012-10-21 08: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还事实真相

:victory:

发表于 2012-10-22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就是胜利。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10-22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

发表于 2012-10-22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友谋 发表于 2012-10-11 16: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李友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友谋,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南充市嘉陵区xxxxxxxxxx号 ...

2.袁彪偷情事实成立
1)        “偷情贴”反映的事实与被告和纪委描述完全相同。
“偷情贴”原帖中反映的事实部分的几个要素与袁彪提供的“报案资料”和被告证据以及政法委纪工委干部王誉峰的描述(见上诉人提供的华西都市报的两篇报道)完全相同:
时间:112日下午;
地点:小西街一栋居民楼;
举报:南充中院副院长袁某利用职权包养情妇,偷情,此时正在幽会。
人物:袁彪和杨蓓;
事由:袁彪包养情人和偷情;
调查人:政法委纪工委一行4人立即赶到小西街一栋居民楼;
过程:王誉峰告诉记者,“敲”开房门后,调查人员发现除袁某外,客厅里还有一名女士,是嘉陵区法院工会主席。纪检人员马上将两人“分离”调查。当天正值上班时间,两人都以“有私事”为由,向本单位领导请假;
副院长:去看准备出租的房子。
2)        事件的时间延续可以证明“租房说”不成立。
南充市政法委纪工委干部王誉峰说:“112日下午,他们接到南充市纪委的举报,一名男子电话举报称南充中院副院长袁某利用职权包养情妇此时正在幽会,幽会地点所得非常具体。南充市政法委纪工委一行4人立即赶到小西街一栋居民楼。”
根据王誉峰的介绍,我们可以作一个该事件的时间延续分析:
举报电话至少是在袁彪、杨蓓进屋以后打的,否则无法声称“此时正在幽会”。举报人从确认袁彪杨蓓进入房间到打电话到相关部门,应该有10分钟时间;
然后,调查人员和电话举报人联系,“举报人拒绝见面,然后就关机,再也联系不上了。”这应该有5分钟时间;
政法委纪工委打电话分别向两个单位询问两人是否在岗,按常规时间算,一个人求证时间5分钟应该有吧?
政法委纪工委通过电话了解到两人都不在岗的情况下,有领导出来组织接下来的调查工作了。协调下人员,分析下可能碰到的情况,谈一谈注意事项,还有“四人到齐出发”,这个过程,以高效作风算,20分钟不算多吧?
作了决定,接下来就该开赴现场了。政法委位于南充市北湖路,到现场小西街,不知道是步行还是乘车,算20钟应该不算多。
10+5+5+5+20+20=65(分),租房者在进屋65分钟过后,还在谈论“租房”。
调查人员到达后是“敲”开房门,敲了多久,不得而知,说明此时两人还在谈“租房”。
按照常理,租房不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一男一女谈租房也无须关门。因此“租房说”不成立。
3)        从处理结果看袁彪偷情事实成立。
调查结论显示‘尚不能确定袁彪有包养情妇的行为,也无证据证实袁彪、杨蓓有违法违纪行为。’
117日,南充市政法委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但两人的行为引发外界猜疑,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决定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如果袁彪是清白的,确实是租房,那调查报告就应该还袁彪的清白,但是纪委的调查结论不但不为袁彪澄清事实,反而雪上加霜对袁彪杨蓓进行戒勉谈话,这是说不过去的。
而且调查结论对“偷情贴”反映的偷情没有否定,说明偷情事实成立。

发表于 2012-10-22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友谋 发表于 2012-10-11 16: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李友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友谋,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南充市嘉陵区xxxxxxxxxx号 ...

1.被告认定上诉人为“偷情贴”的原始发贴人,是对上诉人的构陷
被告在《行政答辩状》中称:“2012113日、受害人袁彪到南充市公安局报案称:有人在网上散布谣言,对其进行侮辱,要求公安机关调查,依法追究散布者的法律责任。市公安局经调查,发现该发贴人为李友谋",“……我局于201233日依法作出了南嘉公决字(2012)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
显然,被告把李友谋认定为“该发贴人”,也就是说,把李友谋认定为113日“偷情贴”的原始发贴人。
原始“偷情贴”早在113日下午4点多就出现在网上了,袁彪是在原始“偷情贴”出现后立即“报案”的。而上诉人是在之后的一个多月的215日才转发该贴的,怎么就成了原帖的发贴人了?
被告明知上诉人不是原帖的发帖人而故意捏造事实认定上诉人是原帖(113日贴)发贴人,并给予上诉人以治安拘留处罚,是对上诉人的构陷,据此所作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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