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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友谋

★★李友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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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0-15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2-10-15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9.      被告认定上诉人为“偷情贴”原发帖人是对上诉人的构陷;
10.    袁彪偷情事实成立;
11.    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幅度(假设上诉人侮辱了他人);
12.    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进行调解程序(假设上诉人侮辱了他人);
13.    被告先拘押上诉人而后“立案”;     

发表于 2012-10-15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有这么多不对的地方真不可思议
发表于 2012-10-15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请你息诉服判。

发表于 2012-10-1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应公开审理,电视全程直播,让全国人民普法,让老百姓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审理的。

发表于 2012-10-16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川西 发表于 2012-10-16 11: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案应公开审理,电视全程直播,让全国人民普法,让老百姓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审理的。

就是,应该公开开庭。:victory:

发表于 2012-10-16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0-16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同学,拘留了你没拘留其它转帖的     是为什么???

发表于 2012-10-16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网-立足法治 影响社会.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or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撒道理我就没想明白,楼下的帮我想想

发表于 2012-10-16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jpg
相信政府相信党,有困难找组织

发表于 2012-10-16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转自 正义网

     《京华时报》评论文章《网友转帖被拘暴露选择性执法》认为,在法治社会,执法机关欲指控公民违法必须讲求证据。如果赖以作出处罚的事实与证据还存在不确定性,或者说执法者尚未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那么这种处罚便是违法的。而当地执法恰恰存在失误。无论是认定网友“实质上是在传播谣言”,还是以曾经存在利益冲突来推断被处罚人的打击报复目的,或是定性为“情节严重”,警方都明显缺乏基本的证据支撑,其中的逻辑更是经不起推敲。实践中,转发不实网帖究竟是求辟谣还是刻意传谣,有时的确难以明辨,执法者此时应当确立“疑罪从无”那样的执法思维。而当地警方在调查涉事官员上,能够立即做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袁某与杨某偷情”的判断,可一旦转过来针对涉嫌违法的公民,则完全是另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如此迥异的态度,值得玩味。发帖批评交警不作为被拘9天,转帖“法官偷情”被拘10天,最近新闻中不断爆出的类似事件,折射出执法中证据规则的偏失,暴露出针对官民不同的选择性执法坏习惯。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6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到底!
发表于 2012-10-17 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猜测楼主的上诉结果是:原审正确,应予维持;审判形式:书面审理。
(也许我的用词不专业、不规范)

发表于 2012-10-1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10-1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玩到底。

这三个字分量很重。

发表于 2012-10-17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天朝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7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0-18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个公众人物的隐私披露和公开攻击,恰恰是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批评攻击是否构成“侮辱、诽谤、造谣”,则完全要看事实真相的公开程度和可靠程度。

发表于 2012-10-18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英强国的秘密」:严复留学英国其间,经常到法庭旁听英国的案件庭审,借以接触社会各阶层的生动语言。听久了,一天突然有大悟,到大清首任驻英公使馆。对郭松焘公使说:我找到大英国强盛的秘密了!那就是英国的法庭。他们的法庭天天都在申张正义,这样的国家不强盛,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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