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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才知道小美受伤的事。
我来给小美扎起。。。。
小美不怕,我们论坛是你坚强的后盾。
我也经常在那个路口下车,确实遇见过类似的骑车人不减速通过,那是一个市政建设留下的缺陷,而且在成都这样的缺陷为数不少。这种情况下建议行人还是首先多观察再通过吧。
在此对姐姐表示诚挚的慰问,至于事情进展,静候姐姐的佳音吧,先礼后兵,实在不行,出点学费教他做人总是可以的嘛。
小美姐姐,请你参考《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近日耳闻好多位车主被电动车“袭扰”,而且警察还站在电动车一方说话,说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是“弱势群体”,多少开车的XDJM些无冤受屈,为此特找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同志们要是在驾驶时遇上电动车的“袭扰”,请在里面找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哈。 2003年7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2003]52号文件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申请人应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第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无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服从交通管理; (三)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右行驶; (四)严禁醉酒后驾驶; (五)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装置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拖带车辆; (七)可搭载一名儿童谨慎行驶; (八)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九)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和使用人,对产生的废旧电池,应当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违反者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八月十三日 (上述条例内容与《道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冲突的,以《道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准。)来源: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那也就是我撞了白撞?因为我没有确保安全?
对方骑车就不需要确保安全?
对方没有错,我也是正常行走,请问这事情怎么这么好笑呢?
我被撞了就白撞,只因我没计算准确那该死的电瓶车的速度????咱以后上街是不是得带个测速仪,判断那电瓶车时速多少,多少时间到达我处,我须以多少速度通过该处???
十年小美,那个碰你的人在和你的事故调解中所占的损失赔偿比例不会很多。
我们可以谴责他的鲁莽和事后的没有教养行为,个人素质的高低在调解时是不能做为参考依据的。但是“莫斯科不相信眼泪”法不容情啊,在现阶段只能按现在的法律条款来解决。
也不看哈这里是什么地方
我们一定举全论坛的力量,
严重谴责哪个警官和哪个司机
四川新闻网一定要大力造势
把哪个警察从队伍里面拉出去
把哪个司机弄得以后上不了街
要他们出来承认错误
顺祝小美 早日康复
那个交警是不是私下收了什么好处?????
强者恒强,弱者恒弱。。。。。
JC真牛。。。
一共才几百块的医药费,警察能分多少好处,如果真是这样,那警察真是小贱的很.
要不最近清廉了,没钱啦??
期待另一事故警官怎么处理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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