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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年小美

004667张警官判我负主要责任 我把电瓶车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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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复,可以申请成都市交警支队复议.

 楼主| 发表于 2007-2-1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字两个口,道法都是他们解释的.

偏向行人,就是道法的诉求就是要保护“弱者

偏向电摩,就是没有人行横道的,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所谓法律,原来就是大家各拿一个条款来扯皮,看谁更强势,没被车撞到就是"确保安全",被车撞到就是"没确保安全".原来中国的法律是这样解释的。于是所有被撞的行人都是活该,谁叫你“没确保安全”!!!!

正如大家所说:我从西大街站台去往百佳,居然没有任何行人过街设施.((有公车站牌就意味着有人流,对面就是人流量大的新城市广场.)判定该路段为非机动车道是否合理?电摩的速度可达40码,可以判定为非机动车?电摩在经过人流量大的公车站台时,不减速叫无责任?

一警官定了性,我想再怎么样也不会有人为了我这么小的事把事情翻过来。我知道我是说不赢这些官们,我只有伤了身外伤心。虽然这两天有很多律师朋友给我电话讨论,但标的太低,就算有朋友免费帮我,我也不愿他们把宝贵的时间耗进来。

谢谢各位的关心,左腿在恢复中!!

我只想问一下管标识的交委:为何在人流量大的公车站台不设立行人设施?

    想问一下道法的设立者,什么叫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执法警官认定的“撞到的就是没确保安全,没撞到就是确保了安全”。交通法规岂能如此儿戏解释?

发表于 2007-2-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说说,现在的电动车的有些用户,根本他吗的不是人,跑那么快赶着投胎吗?上月,我妈在三环路上骑自行车,被后面飞速的电动车撞飞出去,撞人后非但没下车扶起受伤者,而是扬长而去``我们都是素质人,都TMD不想骂人``

那些撞过人的电动车,你TMD还有一点点良心的话,*****不说了,气愤!!

 楼主| 发表于 2007-2-1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师兄你好!!!

谢谢你的关心和回答,我想这个对我来说太重要了。

如果真是规定我错,我真的觉得很冤枉,因为这个没有红绿灯,没有人行横道,必须要穿行的通道,一边是上下车的站台,一边是人流量大的新城市广场,对方在行驶过程中经过公车站台,并明知有行人来往的地段,不予减速,是否没有责任?

难道道法规定行人要确保安全,被撞行人负主责,就不要求车辆确保安全行驶啦???是不是有轮子的就是要比两条腿的凶些?

 楼主| 发表于 2007-2-1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我想关心的是一般这样的调节赔付比例是多少?

问过很多朋友都说是调解,但看对方的态度哪有调解的样子,又横又没素质,居然想三五十块就打发我了结。

估计我跟他是调解不成了啦,那一般同样案件调解不成,交警如何判定?

我的医药费除了前期花费的200多外,还有后期嘴唇消炎消肿后补牙的费用,应该如何分摊?我病假的误工和这几次医院交警处奔波的费用都不计入其中。

钱是小事,总要让撞人者买个痛,别想着撞了人白撞!!!

发表于 2007-2-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禁电瓶车也有他的道理。希望成都市交管局公布一下事故比例,100起事故中,由电瓶车引发的占了几起?按《民法通则》的侵权原则,电瓶车撞了人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7-2-1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乐乐在2007-2-1 15:57:00的发言:
和谐社会,就应该多一份理解和体谅。小美你遇到的是个不懂人生的人而已。换着撞到你的那人我,我一定会成为你的好朋友,因为,不小心撞了你,这是我和你的缘分。人生应该是享受的,无论遇到什么事情。此时,你业不要再为此时烦恼吧。在广州的我祝你平安,快乐!

谢谢亲爱的乐乐,你的关心让我很温暖。

正如你说的个人素质。

我也有个朋友,也是我文中提到的那个被对方气得说“小美以四十码的速度跑出来把你撞飞了”那位朋友,他也曾驾驶机动车与一辆电瓶车发生冲撞,交警判定对方主责,我朋友仍然全部赔偿对方医药费+营养费+货物损失费(对方后座好象载着酒,摔碎了)共一千五百块。(当时对方漫天要价五千块,医疗费才几百块)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这也是符合道法的精神。

我想我们每一个人,哪怕走在路上不小心碰到别人都会记得说声对不起,不小心撞倒别人,也晓得把人扶起来问有没有伤到。而此事件的撞人者呢?当然我不能要求每个人素质都这么高,我们在这里谴责对方也不会看到的,这么不知好歹低水准的人断不会上网的。

发表于 2007-2-1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em29]记住,明天又是新的一天!

发表于 2007-2-1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撞人者最基本的道歉是要有的,可是却一直没有.........

在法律越来越明朗的情况下,人的素质也越来越有待考证.........

发表于 2007-2-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em15]不要把宝贵的时间浪费在那个无聊的人身上哦,每天要开开心心地过![em17]

发表于 2007-2-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社会,就应该多一份理解和体谅。小美你遇到的是个不懂人生的人而已。换着撞到你的那人我,我一定会成为你的好朋友,因为,不小心撞了你,这是我和你的缘分。人生应该是享受的,无论遇到什么事情。此时,你业不要再为此时烦恼吧。在广州的我祝你平安,快乐!

发表于 2007-2-1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骑电瓶车都以为在开摩托

 楼主| 发表于 2007-2-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法只规定行人要“确保安全”

原来,车辆经过公车站台的时候无须减速,无须“确保安全”!!!!

中国的道法,中国的交警!!!!

发表于 2007-2-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年小美你好:

   首先对你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同时谴责所有的交通肇事者,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珍惜生命爱惜生命。

   我在你的发帖里读到这样一句话(也就是第一句话):30日下午220分,我在西大街下车,站在公车站台,正准备走下站台时,被一辆没有减速的电瓶车撞飞了,我倒在离当时位置约两米远的距离。我想问问你,你当时是否确实还站在站台上,究竟有没有走下站台。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你还没有走下站台就说明电瓶车是冲上站台而把你冲出去两米远。假设是这样,交警的认定就是错误的,电瓶车应该负此次事故的全责。 如果事实相反,当电瓶车碰上你的瞬间你是在非机动车道上,那么,交警的认定是正确的,你确实应该负主责。

   我想,交警在认定责任时,主要依据是当事双方是否有侵权行为。如你自己所述,你当时是站在公交站台上,是电瓶车把你从站台上冲下去的,致你受伤。在此次事故中电瓶车已经严重侵权了,并且导致你受到伤害。而交警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你可以以此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你的权利,要求肇事方赔偿你的一切损失。

   《道法》的制定是保护所有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是根据双方是否有侵权行为依据来进行责任认定。《道法》明确规定在交通参与中,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行其道写明了各自的行路权,三方在各自的道路内通行路权受《道法》保护。各方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借道通行,忽视《道法》、不遵守《道法》、侵犯对方的道路通行权的行为必将受到惩罚。

 

   

发表于 2007-2-2 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切同情中……小美遭遇了此等不平事,令人愤慨!我觉得现在你应该咨询一下专业律师,让法律为你撑腰说话,而不是由哪个歪警察来定乾坤。如果撞人的人拒不认错和赔偿,歪警察坚持乱执法,都可以一并告上法庭![em02]

发表于 2007-2-2 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切同情中……小美遭遇此等不平事,实在令人愤慨!建议小美找律师咨询一下,应该让法律来为你撑腰说话,而不是由某个警察来破坏心情。如果肇事者拒不认错和赔偿,歪警察坚持乱裁决,都可以一并将他们告上法庭!

发表于 2007-2-1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证明自己有理,最简洁的办法就是证明对方违法!

自己只是有"过错",但是没有违法 !

发表于 2007-2-1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们乡下,这种事太普遍了,我们乡下人不想斗嘴,只要没受伤就是幸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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