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字两个口,道法都是他们解释的. 偏向行人,就是道法的诉求就是要保护“弱者” 偏向电摩,就是没有人行横道的,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所谓法律,原来就是大家各拿一个条款来扯皮,看谁更强势,没被车撞到就是"确保安全",被车撞到就是"没确保安全".原来中国的法律是这样解释的。于是所有被撞的行人都是活该,谁叫你“没确保安全”!!!! 正如大家所说:我从西大街站台去往百佳,居然没有任何行人过街设施.((有公车站牌就意味着有人流,对面就是人流量大的新城市广场.)判定该路段为非机动车道是否合理?电摩的速度可达40码,可以判定为非机动车?电摩在经过人流量大的公车站台时,不减速叫无责任? 一警官定了性,我想再怎么样也不会有人为了我这么小的事把事情翻过来。我知道我是说不赢这些官们,我只有伤了身外伤心。虽然这两天有很多律师朋友给我电话讨论,但标的太低,就算有朋友免费帮我,我也不愿他们把宝贵的时间耗进来。 谢谢各位的关心,左腿在恢复中!! 我只想问一下管标识的交委:为何在人流量大的公车站台不设立行人设施? 想问一下道法的设立者,什么叫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执法警官认定的“撞到的就是没确保安全,没撞到就是确保了安全”。交通法规岂能如此儿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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