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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天笑哈哈

广安征地供地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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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给楼主个建议,如果确实希望得到上层政府关注,不如去新浪和天涯论坛试试顶帖,那里关注度可比这里高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国土局代表区政府于近日在广区国土资函[2013]131号文中确认,2008年小城镇征收该组集体土地未启动补偿安置,也未用地,是真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世纪伟人邓小平的家乡,事情弄大了不好,现在就在小平家乡提醒提醒,若知错不纠,还让违法人员任其嚣张再说扩大影响让大家讨论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发表于 2013-5-2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宁静!!! 发表于 2013-5-17 16: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楼主说的用群众斗群众的现象,我想说的是:这是基层政府的惯用伎俩,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谁叫那么多 ...

楼上的貌似官场上混的小斯,说话一套一套的。学习了。。。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在道德沦丧的今天,还有什么立场之说?只有利益之争!
从头到尾看了个遍,某某并不是为民请命的人,是因一己私利而趁机要挟。。。
很是欣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话,可是,人人都会说,哪怕婊子也会说,一边躺下做事,一边数钱,一边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发表于 2013-6-7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以伙的,兄弟伙!平头老百姓说的管个求用

 楼主| 发表于 2013-8-21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依法还是依利为重?

 楼主| 发表于 2013-8-22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花桥镇于家院子的违法拆迁到底是谁的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这个责,应该由广安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落实。

 楼主| 发表于 2013-8-22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花桥镇花桥村11组于家院子宅基地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有人为牟利为目的,以转让房屋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在没有任何批准文件的情形下,就私自搞拆迁,本应发现这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就应立即查处,广安的有关部门,不但视而不见,反而明里和暗中支持。现在花桥村12组的宅基地也未被征收,看到政府有个别人支持于家院子的违法拆迁,也混在于家院子不明真相的农户中还打急先锋到省、区政府闹事,破坏广安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敬请市、区政府调查处理应负责任的人员。
据悉,因花桥镇从1996年起,2004年,2009年,2012年几次征收集体土地,共600亩左右,失地农民均未得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被征地农民已起诉到区人民法院弄清征地程序中的全部文件,部分诉状法院己判决国土局违法,还有几起法院正在审理中。。。。。

 楼主| 发表于 2013-8-22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花桥镇吴镇长于2012年1月31日给咨询的被拆迁的户主说:于家院子被开发商拆了,你们只有找开发商,拆的时候我们政府又没有一个人来拆,你们拆的时候怎么又不来找我吴镇长说,我没有那么多套房子、也没有门市,开发商给我把合同签多了。被拆户问:吴镇长,袁书记[花桥镇党委书记]说的,是开发商和农民联合开发,我们政府同意就行了。吴镇长回答:反正我不晓得,袁书记说的你就去找袁书记。

 楼主| 发表于 2013-8-22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下面的对话。
于家院子的被拆户称甲
花桥镇吴镇长称乙。
时间:2012年1月31日
地点:花桥镇
甲:吴镇长,于家院子被拆了,有没有手续就拆。
乙:反正没有什么手续,你们愿意拿开发商拆,只有找开发商,拆房子的时候我们政府又没有一个人。
甲:袁书记[花桥镇党委书记]说是开发商和农民联合开发。
乙:我们政府不知道,袁书记说的你就去找袁书记。工我们喊停了,区上我们也反映了。
。。。。。。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集体土地上法律严禁搞房地产开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8-26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广安委副书记、市长罗增斌于7月24曰,主持召开了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集体学习了土地管理法,罗市六强调,要严格执法监察,对违法占用地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加强城镇建设管埋,要依法征用土地,严禁违法征收征用土地。

 楼主| 发表于 2013-8-26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上楼帖第一排尾将市长的''长''键盘上手误成''六'',特更正,并致歉!

发表于 2013-8-26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上述,我想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作出相应回答。不然这是在欺骗老百姓。

 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体土地私卖给开发商,私卖者有丰厚利益,那管你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医疔保险及失业保险。

发表于 2013-8-2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那种认真的锲而不舍的精神和劲头让人佩服,但中国的法律不认真不行,太认真了也不行。希望你所说的问题属实并能妥善解决,希望你是一个坚持正义并没有偏私的人。

发表于 2013-8-2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语气看有点激动,至刚则易折,任何事情要讲究策略,可以寻求好的方法解决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罗增斌7月24日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习的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的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发表于 2013-8-29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按每人25万人民币,不用增地,走人可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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