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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天笑哈哈

广安征地供地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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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上楼的:捞钱应依法依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因为有人想捞更多更多的钱违法损害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甚至不择一切手段捞钱,用这种办法捞到的钱怕暴露,正准备用非法手段再最后捞一把,那知又被区政府、区国土分局把内幕给泄露了,被蒙骗的被损害合法利益的群众已逐渐醒了,不久就会清楚为自己的利益损害群众利益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发表于 2013-5-15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莫激动。
此事无关风与月,何必为此伤神!
很佩服从你口里说出的那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头脑应清醒了。
学学法了,不要凭自己想法行事。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为了保住自己的非法所得,用狠毒手段下手巫告陷害正直的人了。弄清楚事实之后,违法人员会罪加一等的!

发表于 2013-5-15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去做普法工作是中国的一大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分局广区土资函[2013]131号文,己经承认在花桥镇两次征地批准文件分别为川府函[1996]556号、川府土[2008]1095号。
1996年小城镇征地按''老法规定,实行了协议征收。
2008年小城镇征收集体土地未启动补偿安置,也未用地。
于家院子因其用地未按供地程序依法供地,区政府责令花桥镇政府停且该宗地改造。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于2013年4月26日发的广区国土资函[2013]131号文:
己阐明花桥镇因小城镇建设需要,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征地批准文件分别为川府函[1996]556号、川府土 [2008]1095号。
1996年小城镇征地按''老法''实行了协议征地。
2008年小城镇征集体土地未启动补偿安置,也未用地。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彻底从头脑深处认识到对与错,只有像绞绳一样把自已越套越紧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政府责令花桥镇政府停止花桥镇于家院子的联合改建至今,是谁的责任?
广安区国土分局对花桥镇征收集体土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8]1095号批文又没启动征收补偿安置,也未用地。因此暂无征收方案公告、补偿登记资料、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适用补偿政策标淮依据。
按以上政府的明确指示,开发商就不能用地。这是谁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接受凉风吹吹,清醒一下头脑的时侯了。

发表于 2013-5-16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这个社会也有不少打着为民请命的牌子要挟的人,试图捞一把的人也不少。。
社会乱了套

发表于 2013-5-16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你这样说,等会楼主要跳起来。别个明明是仁人志士,你却要怀疑别个别有用心。。
这个楼主非等闲之辈哟。不仅精通法律,而且还有大把的时间,看来是专业为民请愿的人。
这样的智者怎么会有不可告人的私心呢?真的不愿意相信。。。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花桥的事情己基本清楚。

发表于 2013-5-16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笑哈哈 发表于 2013-5-16 15: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花桥的事情己基本清楚。

怎么个情况?处理结果呢?

发表于 2013-5-16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无情 发表于 2013-5-16 14: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上的你这样说,等会楼主要跳起来。别个明明是仁人志士,你却要怀疑别个别有用心。。
这个楼主非等闲之辈 ...

想象力真丰富!我有说过楼主是打着什么旗号想要挟捞一笔的人吗?唉,草木皆兵,人言可畏。。。。
发表于 2013-5-1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良心的,捏造事实的,你就不怕报应吗
发表于 2013-5-1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5-1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想和你做朋 发表于 2013-5-17 13: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黑良心的,捏造事实的,你就不怕报应吗

貌是为民请命的人;实是以私利捞钱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不晓得你沤心沥血;挖空心事;用捏造歪曲事实来大捞一把。既使得到了,你不怕遭报应吗?你不怕拆迁户的老百姓诅咒你吗?该收手了

发表于 2013-5-17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结论未免下得太武断,不管楼主是什么人,花桥的事实是存在的,不能顾左右而言其他。地方政府没有得到拆迁批文就开始进场,首先手续上不合法;其次未出示文件而进行拆迁,程序上不合法。拆迁户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不管是谁中饱私囊了,政府是应该给个合理的说法的。

发表于 2013-5-17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楼主说的用群众斗群众的现象,我想说的是:这是基层政府的惯用伎俩,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谁叫那么多目光短浅的人始终搞不清楚自己的立场呢,以为和官走近了就是官了。孰不知,官场上的事,风云变幻,真要是出了问题,牺牲的是谁还不一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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