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谢二位书记: 也许是出于你们的诚恳,我有些感动,或许是由于多次给你们添麻烦(指告状),我感到有些内疚,所以前次在与你们的同志式的谈话中,我竟忽略了一个我亲身体验了四年之久,饱受其害,并为之而付出沉重代价的客观事实,那就是,只要你们的认识问题没有解决,我在天集司就不可能会有一个正常的工作环境。“树欲静而风不止”!
你们谈到,如果我的问题解决了,你们就不好向其他党委成员交代?
我以为,堂堂的专职党委副书记,代表党委郑重而又严肃地给我指出的“六条错误”中,竟没有一条应该由我承担责任!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应该说是绝对正确,无懈可击,根本不可能出现错误的“职工代表评议”,竟是非颠倒,黑白不分!仅此两条,就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 我相信党委成员们的党性觉悟和政治素质,他们绝不会那么不明事理(现在看来似乎是我太天真了?)!更相信一但他们知道事情真相后,一定会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做出正确判断,还我本来面目! 既然你们是如此的为难,似乎也没有解剖自身的打算(我原以为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我们党内是一个极为正常的事情!),我也只有恒下一条心,只要一天没有得到负责答复,我就告状不止。 尽管如此,我依然随时随地的希望公司党委能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就我93年4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起的《申诉》,给我一个负责的答复。 此致 敬礼 李连春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日速抄 此信分别交给二位书记后,不久两位书记又找我谈话,说他们已经和其他几位常委研究过了,建议我还是回机关工作,并提出两个安派方案供我参考。 1.到公司开发办当办事员。 2.到公司动力科负责外供电力电费的收缴工作(当时天池乡和几个小煤矿都是用我公司的电力)。 两位书记还说我曾经是机械工人,有一定的电工基础,去收电费也许更适合我一些? 记得总经理还说,收电费不是中层干部,但比中干更有意义(听说前不久公司刚挖出两个电耗子[贪污电费近十万],而我又是出了名的对工作极端认真负责)! 最后两位书记叫我下来认真考虑清楚以后,一个月内把我的选择告诉他们! 考虑到电缆事件后,虽然没有再出现大的事情,但与副书记等的小摩擦不断,长此久往下去,保不住那一天要出大事情!
这不,就在我考虑期间,又是在我当班时,听说车间铆钉枪用的十几米长的高压风管在夜间又被盗了!
好在我一听到消息后马上就赶到现场,当时就弄清楚了,又是在我当班的前一天被盗的??? 考虑再三,我选择了去公司动力科收电费。 在党委组织部向谢副书记汇报我的选择时,组织部何部长还叮瞩我:“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我们不反对你和用户搞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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