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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dchx2008

(水改)中日不平等条约今现五大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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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点点滴滴在2007-8-27 17:25:00的发言:
楼主遇到对手了,不过我看完以后,明显感觉防火墙和这个中兴公司有关系的。。。。当然,我也不是在攻击他,只是看出些漏洞来。。

告诉你,你的看法是错的!

说实话,我做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们能从我的回贴中有所收获,对你们的水改有所帮助.

我不希望大家把我看成楼主的对手,而是站在另一角度讨论问题的朋友!

如一定要说有关系,那我可以告诉你,我和类似的公司打过很多交道,很了解他们的运作方式,了解这方面的政策罢了!

发表于 2007-8-2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遇到对手了,不过我看完以后,明显感觉防火墙和这个中兴公司有关系的。。。。当然,我也不是在攻击他,只是看出些漏洞来。。

发表于 2007-8-27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7-8-27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们!我现在申明两点:一,在我的贴子中只是说可能中兴公司没有注册,并没有肯定

在你们上面的谈话却变成肯定了,这不好!经本人亲自到市工商局查询证实,中兴公司的确是

注过册了的,注册时间是2004年,至于网上为什么查不到,我就没法说明其中缘由.

二,我们小区红运花园只是五大花园的其中之一,我们红运1-4期有2937户业主,人口万把人

八万人是五大花园片区,并不是我们红运1-4期3000户就有八万人,难道每户都二十多个人,

怎么可能呢?

发表于 2007-8-27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是我把中兴公司说成是没有注册的非法公司?

现在已查清"中兴公司的确是注过册了的,注册时间是2004年",那有关他注册方面的话题,也就失去意义了!

我说过我没有去过"五大花园",听还是听说过哈,说实话五大花园在成都是名气还是顶当当的!

有关花园总户数和人数引用有误,请不要见笑.还好,没有引起贴子内容的重大失误!

 楼主| 发表于 2007-8-27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贴子中主要说的是680元的合法性,其他什么都较次要.

定义是否合法还是表的位置最重要.

打开中兴公司的供用水合同可以看到,正文中没有这680元的费用,在其他约定中写的是水表安装费

也许那时合同已经大批印出来,中兴公司突然看到晚报上消条的规定,于是就犯急了.

想重印吧!这么多合同没用丢了太可惜,因此,想到了打印一张补充条款来,将其它约定失废,

让补充条款代替,在补充条款中自然就将电表安装费改成入户工程费,这样收费合法

消条空子钻过去了.

自来水给我们更换的表还可以用,所以业主要选就地改造.

发表于 2007-8-28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抵制。

发表于 2007-8-28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冷眼观人生在2007-8-28 0:45:00的发言:

坚决抵制。

你抵制啥?是不想参加水改,还是不想交钱?

发表于 2007-8-27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680元的合法性问题:

现在国家已规定,不允许收初装费或入户费了.但进行那么大的水改工程,费用却是不可能不用的.因此收取入户工程费用于水网改造,是国家政策允许的!

至于是不是应收680元钱,水公司应有物价局的批文的.因入户工程费不是一个新项目,物价局早就有类似的允许收取的批文和如何收取的批文,你可以去有关部门查看.只要水公司没超过批文的上限就是合法的!

发表于 2007-8-27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供水合同:  永久性的,一张正规的供水合同是不可能出现有关入户工程费的问题,在这张供水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在供水中可能出现的(如水费,水压等)问题进行一定的约定,以及违约法律责任等问题.

施工合同:一次性的,有关入户的问题,费用问题多会在这一张合同上另行约定,如进行什么样的施工,如何施工,管道为多大直径等\表安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供水等等,这张合同一旦开始供水,就自动失效(或说变为没有存在的意议)

顺便问一下,什么叫"就地改造."

发表于 2007-8-28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楼主| 发表于 2007-8-28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造是一个工程,工程必须要有工程合同,不能与供用水合同混为一谈.

工程合同也不是一供水就失去意义,他对工程的质量还有其延续的责任追究性.

 楼主| 发表于 2007-8-28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政策有问题,只考虑到龚断企业的利益,置百姓利益而不顾,

这在具体实施老百姓不买账了,着眼稳定大局,政策也是具备灵活性.

水也是商品,他必须尊重市场规则,现在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

商品在市场流通,最重要的就买家.水电气现在是特殊商品,政府已政策来给之优待

这就是为什么要呼唤新消条,为什么要呼唤反垄断法.

当初的电信还不是一样,这样费那样费,吃着唯我独尊的法国大餐

高高在上的时候,不要说什么服务于客户,根本就没有这个概念.

民怨四起,国家还不是打破格局,引进联通,真正打出了"有选择,真好"

短短几年时间,电信还不是一样意识到服务,意识到了竞争

而现在呢?价格下来了,服务提升了,选择更多了.

水电气,现气在争议中意识到竞争和服务,抄表都有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每月8日6-9点开始,为客户想之周到就可想而知了.

而现在的水电,还是那样顽固不化,臭如狗屎,这就是政府在其中的行政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07-8-28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上文件收自来水初装费不假,这个不用查,现在消条出来了,某些文件就应该走进历史了.

合同法中规定法律地位平等性,在水改当中是没法体现得出来.

规则始终是单方敲定,改造谁都支持,改造双方都应该积极参与,而且参与双方的法律地位应该平等.

业主意见,应该积极听取.改造应该签定改造施工工程合同,来保证改造进度改造品质和可追究的责任及责任人.

而不是只强调费用,将工程费写进另一主题的合同(供用水合同)

供水公司必须出示其税务方面,工商方面,资质方面的证件给用水人

只要求业主方出示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而不要求自己,那是绝对的践踏合同法的行为.

要求别人不要求自己,那别人凭什么要出呢?政府与老百姓地位也是平等的

历史走过五千里,每一步都是民心的动力,得民心者天下也!一惹民怨千层浪!

 楼主| 发表于 2007-8-28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几点,中兴公司合问题

大海(79323833) 2007-08-28 11:02:40
看完了供水合同。合同是个不平等合同,中兴公司只享受权利,几乎没有义务。住户确被条款约束。没有一点权利。只有缴费的权利!!“合同中写道表后的管子由业主维护,但是安装和管道确实由中兴公司做的,应该有保修期的,但是合同中一个字都没有。还有很多不公平的条款。。。

秋老虎(370104516) 11:22:56
合同还有错别字,一点不严肃

大海(79323833) 11:30:08
以后高楼层的吃水困难
大海(79323833) 11:31:19
就是,合同中表现的意思完全是一种霸王条款
原来我没有看合同,今天看了合同。一看到0。14MP的供水压力,我就觉得不对。我有打电话向我朋友求证。确实中兴公司的供水压力只能到4楼。高楼层不会有水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8-28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交费后签合同,交了费签的就变成了这种合同,所以交了费的业主要求退费.

 楼主| 发表于 2007-8-28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物价局有批文.批文在哪,我们没有看到,没有看到的东西怎么让人信服呢?

他来收费,有批文有文件,就广而告之出示大家看,

我们现在找不到收费的合法依据就是非法收费!

以前的文件,以前的批文,本身不合理,是政府对龚断纵容,现在有不了物权法

有了消条,那些所谓的文件就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发表于 2007-8-28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发表于 2007-8-29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我国的科技发展很快,不要重复重复再重复--改造!

  节约光荣!!浪费可耻!!

 楼主| 发表于 2007-8-28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科技发展角度来说,表最好是实行户内就地改造.

我虽然是学法律的,但现在工作是做电子科技产品这一块的,接触的很多客户都是做新产品开发

与水电气等计量仪表接触很多,目前IC卡智能水表也在试点上市,某些城市和地区已在试用

只是目前技术还有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表的性能稳定性不是很高,所以还没有全国推广

没有全面普及,但最多两年时间,智能水表将取代机械表,深入千家万户.

这样一来,供水企业很省事,不用再查表再收费,用户就像使用手机一样,没有费了就到商铺买张充值卡

插入水表就实现交费.如果现在将表放到楼下立管处,下次改造成智能水表又要移回家中,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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