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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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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0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吕金统在2008-10-5 18:08:00的发言:

请教律师:

我对信访复核不服,该通过什么程序维权才合法?是否可以行政诉讼信访复核的机关或单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认为信访复核不具行政诉讼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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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0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彬彬0425在2008-10-4 22:28:00的发言:

支持

谢谢.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8-10-10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张迪律师回归。^_^

发表于 2008-10-10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张律师;在装饰行业中,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跑了所欠下的民工工资[有条据]怎么办?可以向业主方讨要工资吗?业主方在俊工时为了想早日开业就给我们说下佘的钱他们保证一月内付完,可开业后我们找了他们很多次他们都不付;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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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0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研墨在2008-10-10 14:37:00的发言:

欢迎张迪律师回归。^_^

谢谢研版为大家提供了这样一个交流的平台.(是张笛,非张迪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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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0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bzlsding在2008-10-10 21:50:00的发言:
    请问张律师;在装饰行业中,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跑了所欠下的民工工资[有条据]怎么办?可以向业主方讨要工资吗?业主方在俊工时为了想早日开业就给我们说下佘的钱他们保证一月内付完,可开业后我们找了他们很多次他们都不付;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现在各地建设局都有清欠办,你们可以去试试.

此外,业主承诺最后有书面凭据你们才方便维护权益.



发表于 2008-10-11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O七年我订购摩托车一辆,新车发动机边盖渗油。在**卖场的主要工作人员:1、**专卖的女老板娘(开始以为是会计,事后才识巾帼英雄);2、导购员A;3、当时来换边盖垫子的维修技师B。这3位**的工作人员能证明**集团所生产的摩托车是在发动机渗油的情况下弄到市场上来销售。

  ?:1、此车能不能定性是不合格品                                       

    2、如是不合格品,拿到市场上来销售了是否购成欺骗行为

    3、保内一直是厂家在解决这件事,过保后厂家让我找商家;且厂家对我的事不理不问,我又不好找商家(低头不见抬头见,放不下)。我只想找厂家理论。

    4、市场上普遍这个型号的摩托车发动机都有渗油,可能是设计缺陷所以在修有点问题

请问张律师我要怎样才对厂家有镇赦力!

    谢谢张律师了!!!

发表于 2008-10-11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O七年我订购摩托车一辆,新车发动机边盖渗油。在**卖场的主要工作人员:1、**专卖的女老板娘(开始以为是会计,事后才识巾帼英雄);2、导购员A;3、当时来换边盖垫子的维修技师B。这3位**的工作人员能证明**集团所生产的摩托车是在发动机渗油的情况下弄到市场上来销售。

  ?:1、此车能不能定性是不合格品                                       

    2、如是不合格品,拿到市场上来销售了是否购成欺骗行为

    3、保内一直是厂家在解决这件事,过保后厂家让我找商家;且厂家对我的事不理不问,我又不好找商家(低头不见抬头见,放不下)。我只想找厂家理论。

    4、市场上普遍这个型号的摩托车发动机都有渗油,可能是设计缺陷所以在修有点问题

请问张律师我要怎样才对厂家有镇赦力!

    谢谢张律师了!!!

发表于 2008-10-11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广安区政府的一封信:
   
目前,广安区出台的调查节公务员津贴的文件已经尘埃落定,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老师义愤填膺;
为什么公务员调资先行,而教师等事务员却要延迟进行?
古有正侧房子嗣之分,我真不明白,为党\国做事的人还有大妈二妈生之分.说到底,就是对教育工作的忽视,对教育职业的轻视和对老师的歧视。殃殃大国,教育先行。当前基础教育大滑坡,政府层不去思考,还处心积虑往自己身边刨,好一个公仆形象。。。把小平的脸丢尽了!
是维稳还是制造混乱?
现在社会上流行闹而优则仕好象是说,老师人软弱,不闹就好办,就这样下去。闹了就补上,推理:支持老师闹事!你们说这是维稳还是制造混乱?违反《教师法》在先,追究下来可能是要搞掉几个当官的乌纱帽的!
教师暂缓要缓多久?
这是教师普遍关心的问题,80年代的教师工作几十元钱是可以养活三四个人的,现在的教师虽然平均有1000多点,但是老太婆的奶----干的”,养活自己恐怕就要出问题:
1000
元钱,相当于你们桌上一瓶酒,相当于你们抽屉里的两条烟。难怪买菜的老头、商店的小妹、酒店的小姐一眼就能认出我们,我们其实也不想这样生活。教师涨薪是为了温饱,公务员加薪向后推迟才是正理!
在此.我们向区政府慎重声明:
   1.
全区教师对本次公务员调资深感不满,希望政府立即纠正错误做法!
2.
如果政府一意孤行,继续违法,我区教师将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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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1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艾华在2008-10-11 20:44:00的发言:

O七年我订购摩托车一辆,新车发动机边盖渗油。在**卖场的主要工作人员:1、**专卖的女老板娘(开始以为是会计,事后才识巾帼英雄);2、导购员A;3、当时来换边盖垫子的维修技师B。这3位**的工作人员能证明**集团所生产的摩托车是在发动机渗油的情况下弄到市场上来销售。

  ?:1、此车能不能定性是不合格品                                       

    2、如是不合格品,拿到市场上来销售了是否购成欺骗行为

    3、保内一直是厂家在解决这件事,过保后厂家让我找商家;且厂家对我的事不理不问,我又不好找商家(低头不见抬头见,放不下)。我只想找厂家理论。

    4、市场上普遍这个型号的摩托车发动机都有渗油,可能是设计缺陷所以在修有点问题

请问张律师我要怎样才对厂家有镇赦力!

    谢谢张律师了!!!

能否联合其他消费者搜集证据以便下一步维权,设计缺陷如果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依目前国内立法还不能提起赔偿.

发表于 2008-10-12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烦律师先生给我算算:我儿子南部人在广东打工,原来月工资1500,去年六级工伤了,企业会怎么样赔付呢?会算赡养老人、小孩的费用吗?

发表于 2008-10-12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烦律师先生给我算算:我儿子南部人在广东打工,原来月工资1500,去年六级工伤了,企业会怎么样赔付呢?会算赡养老人、小孩的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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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3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达摩剑客在2008-10-12 19:33:00的发言:

有烦律师先生给我算算:我儿子南部人在广东打工,原来月工资1500,去年六级工伤了,企业会怎么样赔付呢?会算赡养老人、小孩的费用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不算赡养老人、小孩的费用.

发表于 2008-10-15 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出打工房产被卖 丈夫怀疑妻子私吞财产


【http://www.newssc.org 】  【 2008-10-11 17:45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记者 曾燕伶 实习生 姚雯)  10月1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接到来自浙江省宁波市的报料电话。打电话的川籍打工者王祥称妻子趁他外出打工时擅自将房产卖给他人,他及时发现并阻止后反被买房人告上了法庭且输掉官司。

  妻子趁丈夫打工时卖房

  王祥介绍说,自己与妻子刘绍容婚后在老家四川省南溪县购有一处约上百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祥,“房子是2005年3月买的,当时花了七万多元,现在市场价超过十五万。”此后王祥一直在宁波打工,妻子则在家照顾年幼的孩子。

  2006年2月14日,刘绍容独自将房屋以十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并于两天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刘绍容的行为受到王祥母亲的质疑,南溪县房管局因此暂停了过户手续的办理,王祥也闻讯赶回家中处理此事。“我没有授权妻子卖房,也没有在卖房合同上签字,事后没有追认妻子的卖房行为。房屋过户时没有公证文书,我也不在现场。”王祥反复向记者强调事发时自己正在外打工,对事件全然不知。

  2006年3月3日,由于房屋迟迟未能过户,刘绍容与买房人签订了违约后的协议,承认自己未能做到卖房后十天内过户的约定,同意三天内向买主退还房款并赔偿过户期间产生的费用和违约金等共计近十二万元。

  法院认可卖房协议

  不久后,买房者以违约将刘绍容诉至南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在刘绍容的提议下,王祥成为案件第二被告。“据我了解,追加被告是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的,刘绍容只是口头申请,法院就同意了!”时至今日,王祥仍认为妻子的行为与自己无关,自己不该卷入这场官司。

  据王祥回忆,案件开庭后买方称刘绍容曾出示王祥委托其卖房的委托书,在办理房产过户时也将这份委托书交给了房管局。刘绍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卖房后王祥分得了六万元房款。“他们谁都没有在庭上出示委托书,事后我也没有在房管局看到这份委托书。”王祥说,南溪县法院在判决前曾拿出一张纸称是委托书,但没有宣读也没有让他查看。

  2006年6月,法院认定刘绍容在与王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卖房的行为合法,应按照违约后的协议与王祥共同赔偿买房人房款九万五千元、过户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两万两千元。若不能支付,则将争议房产拍卖筹款。

  得到判决后,王祥向南溪县检察院提起了申诉,检察院于2006年7月18日向南溪县法院出具了重审建议书。在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案情的过程中,王祥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了这份重审建议书。记者注意到,南溪县检察院以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为刘绍容并无权处置王祥所有的房产,她及买房人应为此事件负责,提出南溪县法院在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

  疑妻子侵吞财产

  王祥说,南溪县法院接到县检察院的重审建议书后仍然认定刘绍容的买房行为合法,至今未对案件进行重审,“目前我的父母住在这套房屋中,法院的人在判决生效之后来过一次,后来也没有说要强制执行,事情就一直拖着。我的房产证被扣在了房管局,他们说要等法院解决这件事后才能还给我。”

  让四川新闻网记者感到惊讶的是,王祥称他从知情的好心人处了解到,妻子卖房后没有收取买方一分钱,“买主是刘绍容的姐夫找来的,所有合同和协议也都是她姐夫起草的,目的应该是侵占财产。”王祥猜测说,妻子娘家的经济状况不好,而刘绍容一切都听娘家人的话,此番应该是想套走房产以缓解娘家的经济压力。“在这件事发生之前我们之间都没有红过脸,最近她却跟我说过不下去就离婚之类的话,显然是想要走孩子和房产后就离开我。”王祥据此认为,买房一事完全是妻子及其家人布下的局,目的就是侵吞财产。

  听完王祥的猜测后,记者提出想要联系刘绍容及买房者以全面了解事情经过,王祥称他无法联系到买房人,也不知道妻子现在在哪里,但可以提供妻子的手机号码。随后记者拨通了这一四川省宜宾市属手机号码,但接电话的女士称她并非刘绍容。但王祥说,“这就是她的电话号码,她不愿意面对媒体。”

http://bxtz.newssc.org/system/2008/10/11/011177676.shtml#

发表于 2008-10-15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组股权转让能否取得补偿

2000年,成都化学试剂厂(国企)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民企)重组改制,职工安置费作股权入股。(或不入股,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20025月左右,由成都化学试剂厂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重组;派生组建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12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393号;终审判决:解除成都化学试剂厂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重组关系。

问题1.

组建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后,不入股,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或股权转让他人在先,所签订自谋职业或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问题2.

计算职工安置费时,(以职工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月平均工资)是以1999年成都市平均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674.00元)。我们是否应从2000年自2007年间获得劳动补偿。

问题3.

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还历史本来面目,予撤销;重新清算。

问题4.

成都化学试剂厂原存量资产是否应由离厂职工与留厂职工(职工安置费作股权入股)共享权益。

问题5.

我们大多是40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多数人没有生存技能,处于弱势群体,无力维权。

     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民二监字第114-1

...................

  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8年二月三日

附: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求助]人大代表走上法庭 挑刺受社会关注大案2008年9月27日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申请再审人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被申请人潘昌权等275名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审第三人成都天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坐在人大代表旁听席上的王琳、王诗文等全国人大代表和王天祥、朱大顺、许唯临等四川省人大代表格外引人注目,他们是省高院专程请来的挑刺者。

由于该案涉及当事人众多,当天有一百多人到庭旁听。庭审中,承办法官发挥了较高的庭审水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围绕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井然有序。由于该案社会反响强烈,合议庭决定择日宣判。

  其实法院联络办在庭审前就督促业务庭和后勤部门做好了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审监庭法官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院方事先精心制作了邀请旁听公开庭审指南,对庭审作了简单介绍,并从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等方面作了案情简介,让每位参加旁听的代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又与人大代表们见面,法官们表示希望听取代表就该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代表们说,能亲临庭审现场,感受深刻,收获颇大,认为承办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较强,审判长思路清晰,对双方争议焦点把握准确,庭审中既有威严又不失亲和力,展示了人民法官良好的职业风范,从这次旁听庭审中感到省高院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中确实重视了人权的司法保护,坚持了一切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我们对省高院联络部门的服务工作也很满意。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人大:

00七年元月二十四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393] 终审判决:解除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成都化学试剂厂的资产重组关系后,因资产重组而派生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不善,连续六年严重亏损的状况下,却以看似合法的股权转让等手段(接转方不详),大势分吞了原成都化学试齐厂的土地增值资产(本院认定土地增值资产不得用于分配),搬迁实为借口,实际上就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几代职工辛勤耕耘、守护几十年的沉量资产,作为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心甘情愿地、自愿地提出退还资产重组方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在重组过程中投入的1740万元整的股本金,并补偿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1000万元。对华西化工研究所慷慨负责(体现于1000万元的补偿)。我们认为:原成都化学试刘厂的法定代表人(现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同样应对在当年(2001)重组改制过程中坚决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多名职工负责,给予相应合理补偿。

重组失败、华西违约,不但不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反而得到1000万元的补偿!那么我们因重组而受害的职工,就不应该得到补偿吗?省高级法院认定,资产重组失败,主持资产重组的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就没有任何责任吗?我们认为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应该负直接责任,还能拿政府奖励的大额股份参与所谓的股权转让,兑现现金数百万之巨吗?如果政府认为这种本是一体的资产重组改制方案,仅判决解除资产重组是合理的;这种股份转让是合理合法的;这种对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沉量资产的分吞是合法的话。那么我们因当年反对该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名职工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因为他们分的并非是由成都化学试剂厂派生出来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而分的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厂几十年来存积下来的资产,我们同样也应该得到补偿!

我们这280多名当年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受害职工,联名向各级党委政府及人大提出控诉,望政府为我们做主。若基层政府不能公正合理的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将层层上访,直至上京上告中央。

综上所述,强烈要求给我们这些在资产重组中被迫离厂者给予补偿。

这就是我们的诉求!

                                                    280名被迫离厂职工


[求助]人大代表走上法庭 挑刺受社会关注大案2008年9月27日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申请再审人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被申请人潘昌权等275名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审第三人成都天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坐在人大代表旁听席上的王琳、王诗文等全国人大代表和王天祥、朱大顺、许唯临等四川省人大代表格外引人注目,他们是省高院专程请来的挑刺者。

由于该案涉及当事人众多,当天有一百多人到庭旁听。庭审中,承办法官发挥了较高的庭审水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围绕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井然有序。由于该案社会反响强烈,合议庭决定择日宣判。

  其实法院联络办在庭审前就督促业务庭和后勤部门做好了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审监庭法官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院方事先精心制作了邀请旁听公开庭审指南,对庭审作了简单介绍,并从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等方面作了案情简介,让每位参加旁听的代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又与人大代表们见面,法官们表示希望听取代表就该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代表们说,能亲临庭审现场,感受深刻,收获颇大,认为承办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较强,审判长思路清晰,对双方争议焦点把握准确,庭审中既有威严又不失亲和力,展示了人民法官良好的职业风范,从这次旁听庭审中感到省高院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中确实重视了人权的司法保护,坚持了一切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我们对省高院联络部门的服务工作也很满意。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人大:

00七年元月二十四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393] 终审判决:解除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成都化学试剂厂的资产重组关系后,因资产重组而派生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不善,连续六年严重亏损的状况下,却以看似合法的股权转让等手段(接转方不详),大势分吞了原成都化学试齐厂的土地增值资产(本院认定土地增值资产不得用于分配),搬迁实为借口,实际上就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几代职工辛勤耕耘、守护几十年的沉量资产,作为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心甘情愿地、自愿地提出退还资产重组方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在重组过程中投入的1740万元整的股本金,并补偿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1000万元。对华西化工研究所慷慨负责(体现于1000万元的补偿)。我们认为:原成都化学试刘厂的法定代表人(现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同样应对在当年(2001)重组改制过程中坚决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多名职工负责,给予相应合理补偿。

重组失败、华西违约,不但不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反而得到1000万元的补偿!那么我们因重组而受害的职工,就不应该得到补偿吗?省高级法院认定,资产重组失败,主持资产重组的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就没有任何责任吗?我们认为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应该负直接责任,还能拿政府奖励的大额股份参与所谓的股权转让,兑现现金数百万之巨吗?如果政府认为这种本是一体的资产重组改制方案,仅判决解除资产重组是合理的;这种股份转让是合理合法的;这种对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沉量资产的分吞是合法的话。那么我们因当年反对该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名职工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因为他们分的并非是由成都化学试剂厂派生出来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而分的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厂几十年来存积下来的资产,我们同样也应该得到补偿!

我们这280多名当年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受害职工,联名向各级党委政府及人大提出控诉,望政府为我们做主。若基层政府不能公正合理的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将层层上访,直至上京上告中央。

综上所述,强烈要求给我们这些在资产重组中被迫离厂者给予补偿。

这就是我们的诉求!

                                                    280名被迫离厂职工


发表于 2008-10-15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求助]人大代表走上法庭 挑刺受社会关注大案2008927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申请再审人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被申请人潘昌权等275名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审第三人成都天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坐在人大代表旁听席上的王琳、王诗文等全国人大代表和王天祥、朱大顺、许唯临等四川省人大代表格外引人注目,他们是省高院专程请来的挑刺者。

由于该案涉及当事人众多,当天有一百多人到庭旁听。庭审中,承办法官发挥了较高的庭审水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围绕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井然有序。由于该案社会反响强烈,合议庭决定择日宣判。

  其实法院联络办在庭审前就督促业务庭和后勤部门做好了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审监庭法官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院方事先精心制作了邀请旁听公开庭审指南,对庭审作了简单介绍,并从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等方面作了案情简介,让每位参加旁听的代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又与人大代表们见面,法官们表示希望听取代表就该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代表们说,能亲临庭审现场,感受深刻,收获颇大,认为承办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较强,审判长思路清晰,对双方争议焦点把握准确,庭审中既有威严又不失亲和力,展示了人民法官良好的职业风范,从这次旁听庭审中感到省高院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中确实重视了人权的司法保护,坚持了一切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我们对省高院联络部门的服务工作也很满意。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人大:

00七年元月二十四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393] 终审判决:解除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成都化学试剂厂的资产重组关系后,因资产重组而派生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不善,连续六年严重亏损的状况下,却以看似合法的股权转让等手段(接转方不详),大势分吞了原成都化学试齐厂的土地增值资产(本院认定土地增值资产不得用于分配),搬迁实为借口,实际上就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几代职工辛勤耕耘、守护几十年的沉量资产,作为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心甘情愿地、自愿地提出退还资产重组方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在重组过程中投入的1740万元整的股本金,并补偿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1000万元。对华西化工研究所慷慨负责(体现于1000万元的补偿)。我们认为:原成都化学试刘厂的法定代表人(现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同样应对在当年(2001)重组改制过程中坚决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多名职工负责,给予相应合理补偿。

重组失败、华西违约,不但不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反而得到1000万元的补偿!那么我们因重组而受害的职工,就不应该得到补偿吗?省高级法院认定,资产重组失败,主持资产重组的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就没有任何责任吗?我们认为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应该负直接责任,还能拿政府奖励的大额股份参与所谓的股权转让,兑现现金数百万之巨吗?如果政府认为这种本是一体的资产重组改制方案,仅判决解除资产重组是合理的;这种股份转让是合理合法的;这种对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沉量资产的分吞是合法的话。那么我们因当年反对该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名职工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因为他们分的并非是由成都化学试剂厂派生出来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而分的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厂几十年来存积下来的资产,我们同样也应该得到补偿!

我们这280多名当年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受害职工,联名向各级党委政府及人大提出控诉,望政府为我们做主。若基层政府不能公正合理的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将层层上访,直至上京上告中央。

综上所述,强烈要求给我们这些在资产重组中被迫离厂者给予补偿。

这就是我们的诉求!

                                                    280名被迫离厂职工

重组股权转让能否取得补偿

2000年,成都化学试剂厂(国企)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民企)重组改制,职工安置费作股权入股。(或不入股,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20025月左右,由成都化学试剂厂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重组;派生组建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12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393号;终审判决:解除成都化学试剂厂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重组关系。

问题1.

组建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后,不入股,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或股权转让他人在先,所签订自谋职业或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问题2.

计算职工安置费时,(以职工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月平均工资)是以1999年成都市平均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674.00元)。我们是否应从2000年自2007年间获得劳动补偿。

问题3.

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还历史本来面目,予撤销;重新清算。

问题4.

成都化学试剂厂原存量资产是否应由离厂职工与留厂职工(职工安置费作股权入股)共享权益。

问题5.

我们大多是40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多数人没有生存技能,处于弱势群体,无力维权。

     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民二监字第114-1

...................

  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8年二月三日

附: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发表于 2008-10-15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关注大案

[求助]人大代表走上法庭 挑刺受社会关注大案2008927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申请再审人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被申请人潘昌权等275名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审第三人成都天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坐在人大代表旁听席上的王琳、王诗文等全国人大代表和王天祥、朱大顺、许唯临等四川省人大代表格外引人注目,他们是省高院专程请来的挑刺者。

由于该案涉及当事人众多,当天有一百多人到庭旁听。庭审中,承办法官发挥了较高的庭审水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围绕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井然有序。由于该案社会反响强烈,合议庭决定择日宣判。

  其实法院联络办在庭审前就督促业务庭和后勤部门做好了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审监庭法官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院方事先精心制作了邀请旁听公开庭审指南,对庭审作了简单介绍,并从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等方面作了案情简介,让每位参加旁听的代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又与人大代表们见面,法官们表示希望听取代表就该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代表们说,能亲临庭审现场,感受深刻,收获颇大,认为承办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较强,审判长思路清晰,对双方争议焦点把握准确,庭审中既有威严又不失亲和力,展示了人民法官良好的职业风范,从这次旁听庭审中感到省高院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中确实重视了人权的司法保护,坚持了一切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我们对省高院联络部门的服务工作也很满意。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人大:

00七年元月二十四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393] 终审判决:解除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成都化学试剂厂的资产重组关系后,因资产重组而派生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不善,连续六年严重亏损的状况下,却以看似合法的股权转让等手段(接转方不详),大势分吞了原成都化学试齐厂的土地增值资产(本院认定土地增值资产不得用于分配),搬迁实为借口,实际上就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几代职工辛勤耕耘、守护几十年的沉量资产,作为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心甘情愿地、自愿地提出退还资产重组方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在重组过程中投入的1740万元整的股本金,并补偿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1000万元。对华西化工研究所慷慨负责(体现于1000万元的补偿)。我们认为:原成都化学试刘厂的法定代表人(现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同样应对在当年(2001)重组改制过程中坚决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多名职工负责,给予相应合理补偿。

重组失败、华西违约,不但不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反而得到1000万元的补偿!那么我们因重组而受害的职工,就不应该得到补偿吗?省高级法院认定,资产重组失败,主持资产重组的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就没有任何责任吗?我们认为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应该负直接责任,还能拿政府奖励的大额股份参与所谓的股权转让,兑现现金数百万之巨吗?如果政府认为这种本是一体的资产重组改制方案,仅判决解除资产重组是合理的;这种股份转让是合理合法的;这种对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沉量资产的分吞是合法的话。那么我们因当年反对该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名职工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因为他们分的并非是由成都化学试剂厂派生出来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而分的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厂几十年来存积下来的资产,我们同样也应该得到补偿!

我们这280多名当年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受害职工,联名向各级党委政府及人大提出控诉,望政府为我们做主。若基层政府不能公正合理的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将层层上访,直至上京上告中央。

综上所述,强烈要求给我们这些在资产重组中被迫离厂者给予补偿。

这就是我们的诉求!

                                                    280名被迫离厂职工

重组股权转让能否取得补偿

2000年,成都化学试剂厂(国企)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民企)重组改制,职工安置费作股权入股。(或不入股,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20025月左右,由成都化学试剂厂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重组;派生组建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12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393号;终审判决:解除成都化学试剂厂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重组关系。

问题1.

组建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后,不入股,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或股权转让他人在先,所签订自谋职业或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问题2.

计算职工安置费时,(以职工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月平均工资)是以1999年成都市平均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674.00元)。我们是否应从2000年自2007年间获得劳动补偿。

问题3.

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还历史本来面目,予撤销;重新清算。

问题4.

成都化学试剂厂原存量资产是否应由离厂职工与留厂职工(职工安置费作股权入股)共享权益。

问题5.

我们大多是40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多数人没有生存技能,处于弱势群体,无力维权。

     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民二监字第114-1

...................

  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8年二月三日

附: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发表于 2008-10-15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先生: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职工,2000年以来,企业一直未给我买保险,今年国家实施劳动合同法后,企业才从今年起给我买了保险,我要求企业从2000年买起,但企业以承受不起为由拒绝,我该怎么办?请您帮帮忙。

发表于 2008-10-1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笛律师你好,你的公益心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你解决问题的措施是不能凑效的,你叫他们去找上面甚至更上面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本来就是他爸爸指使他儿子去犯罪,你却在找他爸爸来帮你声张正义,你说有用吗?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5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gaoxiulei在2008-10-15 1:54:00的发言:

 

 

 

外出打工房产被卖 丈夫怀疑妻子私吞财产


【http://www.newssc.org 】  【 2008-10-11 17:45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记者 曾燕伶 实习生 姚雯)  10月1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接到来自浙江省宁波市的报料电话。打电话的川籍打工者王祥称妻子趁他外出打工时擅自将房产卖给他人,他及时发现并阻止后反被买房人告上了法庭且输掉官司。

  妻子趁丈夫打工时卖房

  王祥介绍说,自己与妻子刘绍容婚后在老家四川省南溪县购有一处约上百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祥,“房子是2005年3月买的,当时花了七万多元,现在市场价超过十五万。”此后王祥一直在宁波打工,妻子则在家照顾年幼的孩子。

  2006年2月14日,刘绍容独自将房屋以十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并于两天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刘绍容的行为受到王祥母亲的质疑,南溪县房管局因此暂停了过户手续的办理,王祥也闻讯赶回家中处理此事。“我没有授权妻子卖房,也没有在卖房合同上签字,事后没有追认妻子的卖房行为。房屋过户时没有公证文书,我也不在现场。”王祥反复向记者强调事发时自己正在外打工,对事件全然不知。

  2006年3月3日,由于房屋迟迟未能过户,刘绍容与买房人签订了违约后的协议,承认自己未能做到卖房后十天内过户的约定,同意三天内向买主退还房款并赔偿过户期间产生的费用和违约金等共计近十二万元。

  法院认可卖房协议

  不久后,买房者以违约将刘绍容诉至南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在刘绍容的提议下,王祥成为案件第二被告。“据我了解,追加被告是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的,刘绍容只是口头申请,法院就同意了!”时至今日,王祥仍认为妻子的行为与自己无关,自己不该卷入这场官司。

  据王祥回忆,案件开庭后买方称刘绍容曾出示王祥委托其卖房的委托书,在办理房产过户时也将这份委托书交给了房管局。刘绍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卖房后王祥分得了六万元房款。“他们谁都没有在庭上出示委托书,事后我也没有在房管局看到这份委托书。”王祥说,南溪县法院在判决前曾拿出一张纸称是委托书,但没有宣读也没有让他查看。

  2006年6月,法院认定刘绍容在与王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卖房的行为合法,应按照违约后的协议与王祥共同赔偿买房人房款九万五千元、过户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两万两千元。若不能支付,则将争议房产拍卖筹款。

  得到判决后,王祥向南溪县检察院提起了申诉,检察院于2006年7月18日向南溪县法院出具了重审建议书。在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案情的过程中,王祥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了这份重审建议书。记者注意到,南溪县检察院以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为刘绍容并无权处置王祥所有的房产,她及买房人应为此事件负责,提出南溪县法院在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

  疑妻子侵吞财产

  王祥说,南溪县法院接到县检察院的重审建议书后仍然认定刘绍容的买房行为合法,至今未对案件进行重审,“目前我的父母住在这套房屋中,法院的人在判决生效之后来过一次,后来也没有说要强制执行,事情就一直拖着。我的房产证被扣在了房管局,他们说要等法院解决这件事后才能还给我。”

  让四川新闻网记者感到惊讶的是,王祥称他从知情的好心人处了解到,妻子卖房后没有收取买方一分钱,“买主是刘绍容的姐夫找来的,所有合同和协议也都是她姐夫起草的,目的应该是侵占财产。”王祥猜测说,妻子娘家的经济状况不好,而刘绍容一切都听娘家人的话,此番应该是想套走房产以缓解娘家的经济压力。“在这件事发生之前我们之间都没有红过脸,最近她却跟我说过不下去就离婚之类的话,显然是想要走孩子和房产后就离开我。”王祥据此认为,买房一事完全是妻子及其家人布下的局,目的就是侵吞财产。

  听完王祥的猜测后,记者提出想要联系刘绍容及买房者以全面了解事情经过,王祥称他无法联系到买房人,也不知道妻子现在在哪里,但可以提供妻子的手机号码。随后记者拨通了这一四川省宜宾市属手机号码,但接电话的女士称她并非刘绍容。但王祥说,“这就是她的电话号码,她不愿意面对媒体。”

http://bxtz.newssc.org/system/2008/10/11/011177676.shtml#

你所转载的案例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现实中也多次出现类似案例.由于物权法有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的规定,我个人以为,本案若要申诉成功,买方是否知道刘绍容无处分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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