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股权转让能否取得补偿
2000年,成都化学试剂厂(国企)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民企)重组改制,职工安置费作股权入股。(或不入股,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2002年5月左右,由成都化学试剂厂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重组;派生组建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2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393号;终审判决:解除成都化学试剂厂与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重组关系。
问题1.
组建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后,不入股,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或股权转让他人在先,所签订自谋职业或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问题2.
计算职工安置费时,(以职工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月平均工资)是以1999年成都市平均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674.00元)。我们是否应从2000年自2007年间获得劳动补偿。
问题3.
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还历史本来面目,予撤销;重新清算。
问题4.
成都化学试剂厂原存量资产是否应由离厂职工与留厂职工(职工安置费作股权入股)共享权益。
问题5.
我们大多是40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多数人没有生存技能,处于弱势群体,无力维权。
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民二监字第114-1号
.........略..........
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8年二月三日
附: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求助]人大代表走上法庭 挑刺受社会关注大案2008年9月27日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申请再审人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被申请人潘昌权等275名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审第三人成都天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坐在人大代表旁听席上的王琳、王诗文等全国人大代表和王天祥、朱大顺、许唯临等四川省人大代表格外引人注目,他们是省高院专程请来的挑刺者。
由于该案涉及当事人众多,当天有一百多人到庭旁听。庭审中,承办法官发挥了较高的庭审水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围绕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井然有序。由于该案社会反响强烈,合议庭决定择日宣判。
“其实法院联络办在庭审前就督促业务庭和后勤部门做好了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审监庭法官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院方事先精心制作了邀请旁听公开庭审指南,对庭审作了简单介绍,并从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等方面作了案情简介,让每位参加旁听的代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又与人大代表们见面,法官们表示希望听取代表就该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代表们说,能亲临庭审现场,感受深刻,收获颇大,认为承办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较强,审判长思路清晰,对双方争议焦点把握准确,庭审中既有威严又不失亲和力,展示了人民法官良好的职业风范,“从这次旁听庭审中感到省高院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中确实重视了人权的司法保护,坚持了一切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我们对省高院联络部门的服务工作也很满意。”
申 诉 书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人大:
二00七年元月二十四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393号] 终审判决:解除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成都化学试剂厂的资产重组关系后,因资产重组而派生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不善,连续六年严重亏损的状况下,却以看似合法的股权转让等手段(接转方不详),大势分吞了原成都化学试齐厂的土地增值资产(本院认定土地增值资产不得用于分配),搬迁实为借口,实际上就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几代职工辛勤耕耘、守护几十年的沉量资产,作为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心甘情愿地、自愿地提出退还资产重组方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在重组过程中投入的1740万元整的股本金,并补偿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1000万元。对华西化工研究所慷慨负责(体现于1000万元的补偿)。我们认为:原成都化学试刘厂的法定代表人(现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同样应对在当年(2001)重组改制过程中坚决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多名职工负责,给予相应合理补偿。
重组失败、华西违约,不但不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反而得到1000万元的补偿!那么我们因重组而受害的职工,就不应该得到补偿吗?省高级法院认定,资产重组失败,主持资产重组的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就没有任何责任吗?我们认为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应该负直接责任,还能拿政府奖励的大额股份参与所谓的股权转让,兑现现金数百万之巨吗?如果政府认为这种本是一体的资产重组改制方案,仅判决解除资产重组是合理的;这种股份转让是合理合法的;这种对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沉量资产的分吞是合法的话。那么我们因当年反对该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名职工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因为他们分的并非是由成都化学试剂厂派生出来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而分的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厂几十年来存积下来的资产,我们同样也应该得到补偿!
我们这280多名当年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受害职工,联名向各级党委政府及人大提出控诉,望政府为我们做主。若基层政府不能公正合理的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将层层上访,直至上京上告中央。
综上所述,强烈要求给我们这些在资产重组中被迫离厂者给予补偿。
这就是我们的诉求!
280名被迫离厂职工
[求助]人大代表走上法庭 挑刺受社会关注大案2008年9月27日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申请再审人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被申请人潘昌权等275名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审第三人成都天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坐在人大代表旁听席上的王琳、王诗文等全国人大代表和王天祥、朱大顺、许唯临等四川省人大代表格外引人注目,他们是省高院专程请来的挑刺者。
由于该案涉及当事人众多,当天有一百多人到庭旁听。庭审中,承办法官发挥了较高的庭审水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围绕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井然有序。由于该案社会反响强烈,合议庭决定择日宣判。
“其实法院联络办在庭审前就督促业务庭和后勤部门做好了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审监庭法官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院方事先精心制作了邀请旁听公开庭审指南,对庭审作了简单介绍,并从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等方面作了案情简介,让每位参加旁听的代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又与人大代表们见面,法官们表示希望听取代表就该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代表们说,能亲临庭审现场,感受深刻,收获颇大,认为承办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较强,审判长思路清晰,对双方争议焦点把握准确,庭审中既有威严又不失亲和力,展示了人民法官良好的职业风范,“从这次旁听庭审中感到省高院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中确实重视了人权的司法保护,坚持了一切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我们对省高院联络部门的服务工作也很满意。”
申 诉 书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人大:
二00七年元月二十四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393号] 终审判决:解除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与成都化学试剂厂的资产重组关系后,因资产重组而派生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不善,连续六年严重亏损的状况下,却以看似合法的股权转让等手段(接转方不详),大势分吞了原成都化学试齐厂的土地增值资产(本院认定土地增值资产不得用于分配),搬迁实为借口,实际上就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几代职工辛勤耕耘、守护几十年的沉量资产,作为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心甘情愿地、自愿地提出退还资产重组方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在重组过程中投入的1740万元整的股本金,并补偿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1000万元。对华西化工研究所慷慨负责(体现于1000万元的补偿)。我们认为:原成都化学试刘厂的法定代表人(现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同样应对在当年(2001)重组改制过程中坚决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多名职工负责,给予相应合理补偿。
重组失败、华西违约,不但不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反而得到1000万元的补偿!那么我们因重组而受害的职工,就不应该得到补偿吗?省高级法院认定,资产重组失败,主持资产重组的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就没有任何责任吗?我们认为成都化学试剂厂法定代表人潘昌权应该负直接责任,还能拿政府奖励的大额股份参与所谓的股权转让,兑现现金数百万之巨吗?如果政府认为这种本是一体的资产重组改制方案,仅判决解除资产重组是合理的;这种股份转让是合理合法的;这种对原成都化学试剂厂的沉量资产的分吞是合法的话。那么我们因当年反对该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280名职工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因为他们分的并非是由成都化学试剂厂派生出来的成都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而分的是原成都化学试剂厂几十年来存积下来的资产,我们同样也应该得到补偿!
我们这280多名当年反对现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重组方案而被迫离厂的受害职工,联名向各级党委政府及人大提出控诉,望政府为我们做主。若基层政府不能公正合理的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将层层上访,直至上京上告中央。
综上所述,强烈要求给我们这些在资产重组中被迫离厂者给予补偿。
这就是我们的诉求!
280名被迫离厂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