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你好!
我叫李建华,2017年8月17日,在成都启阳领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启阳公司)以190660元的价格订购别克君越轿车一辆,于同月22日提车,提车后12天就发现该车存在维修(发现该车前保险杠存在拆装修补大面积做漆痕迹)。9月5日找到启阳公司,启阳公司将维修痕迹称为漆点、裂纹瑕疵,拒不承认维修的事实,对于何为漆点也不给予解释。在9月7日协商解决不成后,李建华于同年10月10日以启阳公司出售给自己的车辆存维修为由,向启阳公司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0月10日,双流区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1月30日双流区法院作出不支持李建华诉讼请求的判决。李建华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院。
2018年4月24日,成都中院作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定。
2018年5月8日,双流区法院依法再次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法院根据李建华提出的鉴定申请与双方争议焦点,委托司法鉴定库中的专业机构进行了专业鉴定,鉴定查明车辆前保险杠存在拆装修补二次做漆,根据双方举证,举证责任分配,质证,法院对上述车辆存在维修的基本事实进行了认定,2019年9月25日,双流区法院做出支持李建华“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双流区法院(重审)判决可以说公正、公平、公开,对经营者不守诚信的欺诈行为依法进行了惩罚。让我感到依法维权的的选择是真确的。感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可对方上诉到成都中院后,中院法官直接不认一审司法鉴定意见,告诉我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我申请后,又不支持鉴定,最终车修没修就没有搞清楚,二审法院以轻微瑕疵,不构成欺诈,改判赔三万。
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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