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天府之子

权法相争,冤又如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6-30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耻辱、悲哀?????

发表于 2009-6-30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利益,他们就这样狼狈为奸、、、、、

发表于 2009-6-30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暗了!强烈要求调查处理!

发表于 2009-6-30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暗了!强烈要求调查处理!

[em64]
发表于 2009-6-30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暗了!强烈要求调查处理!

[em59]

发表于 2009-6-30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暗的时代 黑暗的社会  黑暗的中国  黑暗的官场

发表于 2009-6-30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民朋友:让我们一起为早日公开真相加油、呐喊吧!!!!

发表于 2009-6-30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状---事实与理由:

2003年被上诉人征用勤俭村1组土地,虚构都机厂征地事实,隐瞒“宁江集团”征地真相,行政作出一份《农户搬迁协议书》,另找他人代替上诉人在《协议书》签字盖指印,并瞒上欺下非法侵占上诉人私有财产,并于2007年3月16日早上7:50时许实施非法强拆上诉人房屋,给上诉人一家造成极大的经济财产损失与精神伤害。

一、原审法院认定易小燕、易泽全已经依据协议享受了经开区管委会的补偿。明显与事实不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1、在原审诉讼状中上诉人已明确:《都江堰科技产业开发区农户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和《农户搬迁协议书》上诉人均未曾签字也未曾委托他人代签,而都是被上诉人单方签署后,另找他人代替上诉人在《协议书》签字盖指印,并瞒上欺下,诉称是上诉人签署(签字字迹和指印指纹:请依法鉴定真伪),试问一份冒名代签的违法协议,强加的不知何谓的2万元补偿款?2003年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名义强行存2万元入中行,事后上诉人追问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何惠敏退还时却置之不理。原审法院不去追究其违法责任,强加的违法事实反倒成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有力证据,其证明标准、证明对象均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2、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补偿清单易泽全实领到的树木补偿款与按都府发[2001]92号文件的补偿标准计算的应得树木补偿款差异达2万元,只要法院调查一下开发区所有拆迁农户的树木补偿清单就知道光树木一项就剥削百姓至少上千万元,被上诉人巧立名目、私设标准少赔或不赔,强行征收农户土地,依据的哪门子法律法规?法制中国有这样的法规吗?原审法院对此不进行调查,反而认定易小燕、易泽全已经依据协议享受了经开区管委会的补偿,既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违规拆迁、剥削百姓的手段予以认定。原审法院的法官的职业道德哪去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何在?

二、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因经开区管委会强拆导致《财产分割书》及相关证件灭失,对此应由经开区管委会举证”原审法院不予认可,是明显错误的。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3、根据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一距离远近;均说明应由经开区管委会举证。此《财产分割书》对于本案上诉人有利,原审法院不依法去调取,在成都中院协调时被上诉人曾提出召开村民大会取证,上诉人也无异议,原审法院却不予采纳,而采取向被上诉人提供的拆迁农户做现场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存在明显的诱导证人嫌疑,与事实不符,笔录中许多地方相互矛盾,原审法院却将此证据作为为被上诉人辩护的有利证据,此种做法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众所周知农村家庭分家是一家人自己的事,上诉人与其父2001年分户分家(户口为证),2003年其父易泽全已依照搬迁协议拆了房,领取了补偿款及拆房奖金(协议规定拆完房领补偿款及拆房奖金、拆完房后的侧面照片为证),2005年得到统一安置,2007年3月16日上诉人一家惨遭管委会非法强拆导致《财产分割书》及相关证件等被洗劫一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上完全能够证明2007年3月16日强拆的房屋系上诉人所有。在原审中原审法院和被上诉人均明明承认上诉人与其父分户,却故意将其私有财产相互混淆,从被上诉人冒名代签搬迁协议到违法强拆毁尸灭迹,以达到剥削上诉人私有财产的目的,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连串违法事实予以认定,是明显违法的,其用意路人兼知。

三、原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强拆上诉人房屋违法,并责令其对原告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却又以上诉人的诉讼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判决自相矛盾令人难以置信!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连文盲都能明白的道理,难道我们都江堰的大法官、大院长会不明白?原审法院认定强拆违法,又认定撤销被上诉人强拆行为将导致宁江公司向原告返还土地,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说法根本不成立,首先上诉人遵纪守法未要求返还土地,上诉人的损失完全是被上诉人的违法拆迁所致,理应由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表明原审法院的法律价值尺度选择明显错误,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发表于 2009-6-3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感谢广大网民朋友的支持和援助,我一定会坚持到最后胜利。让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

发表于 2009-6-30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木匠”的发言很明显表明他100%是管委会的狗腿子或是都江堰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无职业道德的那位大法官!

事实摆在广大群众面前,真希望他能勇敢点:给我们网民当面说说:他还有没有一点点良知。。。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管委会冒名代签搬迁协议,侵占农民私有房屋,实施非法黑拆之手段触目惊心。。。

    好比一块价值100万元的古玉,被强盗用强行抢走,然后拿100元给你说是给你等价交换买的。

管委会此举比强盗还要狠得多。

 

希望各大新闻媒体能去采访一下,公开、公正地揭露当今社会这种违法强拆的真实内幕????也希望在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勤俭村召开全体村民大会,邀请各大新闻媒体、各行各业的权威人士参加,彻底公开事实真相。。。                              (见《人民法院院长“勇斩”暴力强拆案、“回报”党和政府 》回复)

发表于 2009-6-30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戏连台-----

希望各大新闻媒体能去采访一下,公开、公正地揭露当今社会这种违法强拆的真实内幕????

也希望在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勤俭村召开全体村民大会,邀请各大新闻媒体、各行各业的权威人士参加,彻底公开事实真相。。。

发表于 2009-6-30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强拆的农民朋友能公开事实,不管怎样问心无愧!

 

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能吗?

都江堰人民法院能吗?

好戏连台-----

希望各大新闻媒体能去采访一下,公开、公正地揭露当今社会这种违法强拆的真实内幕????

也希望在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勤俭村召开全体村民大会,邀请各大新闻媒体、各行各业的权威人士参加,彻底公开事实真相。。。

社会公众需要的是真相。。。

发表于 2009-7-5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ianli09在2009-7-1 20:10:00的发言:

坚决支持楼主维权!

发表于 2009-7-5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黑暗,如此张扬!!试问司审人员的良心还要不要。

发表于 2009-7-5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权法相争,冤又如何?  

在中国权永远比法大。

发表于 2009-7-3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冤大头在2007-11-19 15:23:00的发言: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还是不是人民的政府?老百姓的生命财产惨遭破坏竟能不闻不问,这样的不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早该枪毙!

发表于 2009-7-4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怜的父老乡亲。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