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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府之子

权法相争,冤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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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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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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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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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guanweihui在2008-7-15 16:28:00的发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这起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强拆农民房 违法一案?????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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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避兔群体性事件,首先要依法治国,弱势群体往往首先寄希望扵法制,邦他们实现公正。
    当法律不能邦他们的时候,他们没办法了,有的只好用生命来抗争,谁愿意有其他的觧决办法的时侯,丟掉自己的宝贵生命?

    现在更多的掦佳们正在等待法院给他们一个说法呢!

发表于 2008-7-23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和良知…

发表于 2008-7-23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拆迁要依法办事!

发表于 2008-7-23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正义和法律被亵渎,拖只能是拖出来"仇恨"!

发表于 2008-7-24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

发表于 2008-7-24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斗 争 到 底 !

发表于 2008-7-24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中国地震台网测定,北京时间2008-07-24 15:09 在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交界(北纬32.8,东经105.5) 发生6.0级地震。

发表于 2008-7-24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维权!

发表于 2008-7-24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执法道长在2008-7-24 17:20:00的发言:
  法官腐败从贪婪开始!
发表于 2008-7-25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支持!

发表于 2008-7-25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7-26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强烈抗议地方官们勾结黑恶势力公开非法抢夺村民的合法财产!对这一公开挑战法律的罪恶行为应该口诛笔伐。请看“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明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中关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恰恰符合《刑法》关于强买强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也与《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抵触。

    村民们;如果今后象类似的非法强拆发生时,请带上“刑法第263条去派出所报案。”如果当值警官不予立案,就叫他学习“刑法”第263条。然后把警号记下来到“督查局”告他。

发表于 2008-7-25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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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不给你个说法,你就用自己的方式给他们一个说法!-----除非省委书记是你亲戚、朋友、远房......。

发表于 2008-7-25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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