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执行的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自贵院受理本执行案第一天起,就说省高院判决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一再以向上级法院请示为借口,故意拖延不予执行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申请执行人自申请执行至今更是遭遇种种不公待遇。贵院在执行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中,我无法理解贵院践踏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抗法律的种种言行,我更无法理解贵院在本案把有钱有势的违法者置于贵院特权保护、甚至置于法律之上的地位的原因和道理,也一直不理解贵院在执行中,一直为没有任何法律执行依据、并严重违法的案外人邓安俊充当代言人的原因和道理,案外人邓安俊有自己的公民诉权,他完全有权利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达诉求。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清楚,但是却历经曲折,但是最终得到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如贵院对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一直坚持为案外人邓安俊做代言人,但请不能剥夺执行申请人的公民权利。省高院把本案诉争房屋判与申请执行人,而贵院也已受理强制执行并召开听证会,并且贵院驳回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书也早已生效。我不明白贵院一面驳回执行异议,一面又以审委会或以个别法官个人意见一再认定省高院判决有这样那样问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诚信。如果贵院执意为案外人充当代言人,认定案外人邓安俊为善意取得本案房屋,能不能把证据事实让申请执行人知情并公开当庭对质?为什么贵院对有较多证据事实证明案外人邓安俊恶意串通或买通只字未提或视而不见?贵院置法律诚信、法律尊严何在?申请人虽然被一再警告,不能知晓贵院的执行权高于法律、对抗法律、对抗生效判决的所谓法院内部规定,但是“认定案外人邓安俊为善意取得本执行案房屋”的证据事实以及拖延不予执行的原因和理由也不能知晓吗?综上简述,贵院在执行本案中剥夺了申请人最基本的执行诉权、知情权、辩论权、财产权等,申请人不服并强烈抗议!再次请求南部县人民法院还我公道!
如若贵院继续一意孤行,逼迫申请人只有走极端路线,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强烈抗议遭遇的不公和伤害。本人再次特别申明:是南部县法院斩断了申请人依法维权的道路,毁灭了普通百姓的法制梦想。危害国家法律尊严,危害一方长治久安,由此造成的一切社会不良后果首当其冲的是南部县法院。到了那时,敬请一直致力于为法制进步作出艰辛努力的各位法官、以及关注民生并能有机会向上级反映南充地区司法环境的各位官员,以及能为司法受害者说句公道话的各位公民,为了自己以及我们的后代不再成为司法不公的受害者,能为本案作证,并将本人诉讼血泪向上级反映,并希望上级彻查南部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背后猫腻,还国家法律诚信公道!还国家法律尊严公道!还我公道!还普通百姓基本的公民权利公道!!!
申请执行人:李XX
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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