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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调查处理成都市规划局某些人违规审批酿血案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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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态度恶劣,规划局的问题一定要彻查处理!

发表于 2008-2-20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维权?由谁来主持公道?老百姓的利用由谁来保护?只有天老知道!

发表于 2008-2-22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窥一斑而视全豹”

作为成都的一名普通市民,我首先声讨雇凶打人的“鸿生花园”开发商!对这件事的看法是:不能“窥一斑而视全豹”。不能以这一件事而谬论政府部门。我充分相信党和人民政府能处理好问题和矛盾。

对楼上楼下各位的言论,我认为,雇凶打人固然要严惩,但不能把开发商雇凶打人情绪化的累加激化到政府部门。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随着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市和农村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这里面的点点滴滴都凝聚政府、人民和各行各业工作者的智慧和汗水!如何正确审视和处理问题?应该一分为二,辩证的来看待这个事情!毕竟政府部门是非常重视这类事情,多次召开了专题会、协调会和听证会进行了研究处理。对此,我认为在严惩打人凶手的同时,业主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途径去解决。

发表于 2008-2-22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8-2-2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乌鸦一般黑。巴中市.区两级建设局一样与开发商勾结,乱规划损害群众利益,巴中市建设局原规划科长武建新在几年中收受贿赂数百万元被依法处理。

发表于 2008-2-25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行政复议能没有时间限制?这期间开发商乱来的话复议机关不会担责?

发表于 2008-2-2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行政复议结果......

已久等了好久......

发表于 2008-2-2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分期开发的楼盘,在出售了第一套房后,规划局就不能任意修改已生效的规划许可,而必须经得已购房业主的同意!

发表于 2008-3-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行政复议?

发表于 2008-3-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业主一定要等待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呢?

发表于 2008-3-14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门不仅没抓住幕后凶手,还于春节前将捕获的两名打手给放了,让他们欢欢喜喜地过春节,真是人性化执法啊,成都社会是很和谐!

发表于 2008-3-14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让让更多的人认清规划局的嘴脸!

发表于 2008-3-19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政府2007年12月就受理鸿生花园业主递交的复议申请为何在现在(2008年3月19日)都还没有结果?国家制定的规定都是干什么的?

发表于 2008-3-20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3-20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这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是一句空话!

希望法制办能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这起复议案,而不是将鸿生花园作为政治作秀的一道工具!

希望法制办能如实全面公布专家论证会上专家们的意见!

发表于 2008-3-2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市法制办的网站上看到的文章:

市政府法制办举办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会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8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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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下午,市政府法制办就鸿生花园业主不服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举行专家咨询论证会。会议邀请了省、市规划设计院的规划专家,四川大学、西南交大法学院的教授,就本案中市规划局向成都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修建第二期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焦点问题,从法律、规划专业方面进行了论证。该行政复议申请人鸿生花园业主代理人、被申请人市规划局的代理人到会参加旁听。


  此次举办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会,是继我市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重大复议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后,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举措,对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有重要作用。下一步,我办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拓宽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等方面狠下工夫,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08-3-2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自家的孩子自家爱,规划局必竟是政府的娃娃,行政复议的裁决书中,法制办只采信了规划方面的说法,而对法律专家的意见却置之不理,“作秀”的态度暴露无遗!

鸿生花园的业主们将提起行政诉讼,一定要讨还公道!

发表于 2008-3-2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论证会上专家们的意见:

参会专家:

某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郑老师,某设计委员会总设计师刘老师、汪老师、严老师,四川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徐老师,某大学副教授林老师,省复议机关胡老师。

徐老师:规划局991228日未将技术经济指标纳入审查的理由不成立,应按此平面图作为依据;涉及4个许可,991228日的是总的许可,约束后面3个许可;中间2个许可是按总的许可来办的,但开发商未按上述许可实施,规划部门应履行相应的管理、处罚职责,规划局监督不力,但不影响许可的效力;07年的许可是对99年的变更(配套和技术指标的变更)个人认为是可以变更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配套用房如有法律规定,就应当包括在总面积里。

郑老师:总建筑面积包括所有的建筑面积,不仅是指住宅、营业用房或配套;.可以增加配套,但必须在总建筑面积内增加;可以发生变更,但有一个原则,必须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刘老师: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公建和其他建筑面积;可以增加配套,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使图和指标应吻合,规划部门应认真核实,但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可以变更,但要经规划部门的认可(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内)

胡老师:我们换个角度,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什么业主有意见?因为规划局在做出行政许可时,忽视了业主的利益。

严老师:99年的规划条件没有拿到,规划局是否按规划条件进行审批不清楚;据指标来看,超建面积占批准的总面积的比例比较大,开发商牟取了很大的利润。

林老师:哪些是法律问题?哪些是专业问题(规划建设)?要进行分类。申请人申请的是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应对行政许可行为做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许可对99年的变更,是否可以直接变更?变更是否合法?99年的行政许可具有执行力,公定力、拘束力,后面3个许可应以此为依据,这是关键。如果进行修改,修改程序是否合法?新的许可对业主的利益是没有考虑的;超建面积大,规划局监管失职。

发表于 2008-3-2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论证会上专家们的意见:

参会专家:

某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郑老师,某设计委员会总设计师刘老师、汪老师、严老师,四川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徐老师,某大学副教授林老师,省复议机关胡老师。

徐老师:规划局991228日未将技术经济指标纳入审查的理由不成立,应按此平面图作为依据;涉及4个许可,991228日的是总的许可,约束后面3个许可;中间2个许可是按总的许可来办的,但开发商未按上述许可实施,规划部门应履行相应的管理、处罚职责,规划局监督不力,但不影响许可的效力;07年的许可是对99年的变更(配套和技术指标的变更)个人认为是可以变更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配套用房如有法律规定,就应当包括在总面积里。

郑老师:总建筑面积包括所有的建筑面积,不仅是指住宅、营业用房或配套;.可以增加配套,但必须在总建筑面积内增加;可以发生变更,但有一个原则,必须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刘老师: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公建和其他建筑面积;可以增加配套,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使图和指标应吻合,规划部门应认真核实,但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可以变更,但要经规划部门的认可(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内)

胡老师:我们换个角度,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什么业主有意见?因为规划局在做出行政许可时,忽视了业主的利益。

严老师:99年的规划条件没有拿到,规划局是否按规划条件进行审批不清楚;据指标来看,超建面积占批准的总面积的比例比较大,开发商牟取了很大的利润。

林老师:哪些是法律问题?哪些是专业问题(规划建设)?要进行分类。申请人申请的是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应对行政许可行为做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许可对99年的变更,是否可以直接变更?变更是否合法?99年的行政许可具有执行力,公定力、拘束力,后面3个许可应以此为依据,这是关键。如果进行修改,修改程序是否合法?新的许可对业主的利益是没有考虑的;超建面积大,规划局监管失职。

发表于 2008-4-1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起行政诉讼,一定要讨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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