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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南充市中院撤销违法判决书和裁定书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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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求南充市中院撤销违法判决书和裁定书进入再审程序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


因“张雍渉嫌强奸一案”,你院院长崔均以权把公安刑讯逼供捏造的


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对张雍处刑十年,为了把假案


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串通“用


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


本案的法律程序。尽管申诉人千呼万诉,一直以该通知书为借口,


搪塞掩饰,不进入再审程序,给申诉人带来了重大伤害,造成了巨


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你院(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 (2004)南中


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定罪处刑的证据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本案只要-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跃然


在笔录之上,一条一条,清清楚楚,在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


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不敢捺印;第55、59、64


页公安把诱供逼供暴力取证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


第1页和第7页显示:公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5、95、98、99


的规定取证;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四个关键定案证据,依法都是单


方面的证据,即在场人的证言“哪个又去”,“放凶些”,所谓受害人毫


不知情,沒有证实笔录印证,所谓受害人的证言“被迫收下100元钱”,


“推入天浴”,同样沒有证实笔录印证,均只有单方面的说词;判决书


、裁定书均声称:“经审查査明”。既然“査”了,为何视而不见?本案


详情请见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或南充论坛,或人民网强国论坛中


《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是头顶国徽身穿法袍盗法卖法的强盗》。


      二 、张雍不构成犯罪。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案卷笔录,在第2页


和第8页中,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是自己宽衣解


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按律,违法,不犯罪。


      你院二审法官尹林和再审法官秦学义,经实地考查和经庭审查明


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报告,崔均以


权把定罪处刑的证据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


案。证实崔均定罪处刑不讲证据,只讲有权,有利于牟利,想怎么判,


就怎么判,权大于法,大于证据,大于庭审结论,一句话,法权就是


法律,崔均就等于法律。


     三、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为自已的枉


法判决寻找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瑕疵证据,还能勉强敷衍得过去,


难道诱供逼供,指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


录,冒充签名伪造证据也是瑕疵证据?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


道瑕疵就没有法律的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恶意加害,也仅仅才是


“瑕疵”,如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


      四 、崔均为了把本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串通最高法立


案庭法官“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


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2007年3月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


签字下发了对本案复查的文件,同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


举行了听证。听证后,省高院高向阳庭长、陈庭长当即表示:近快审


理答复。可六年余也未答复,原因于后。在2007年8月21日申诉人在


邮局签收到了川高法(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以邮


局的邮戳时间为据。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由于


崔均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串通,在2007年8月7日就已在暗中制造


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


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2007)


119号通知书声称;“经我院決定”,加盖的却是“立案庭的印章”,证实崔


均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行为偷偷摸摸,即不敢光明正大,又不


符合程序,也不合法,串通一气利用“最高”审判权,暗中私下干着不


合法坑民牟利的勾当。所以对(2007)119号通知书,县、市、省法


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不应当认可,应依法撤销!


      五、法院应修复倾倒的公平公正。崔均为包庇下级司法腐败徇私枉


法,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利用“最高审判权”伪造通知书庇护崔均,


上下串通,共同乱法,构成一张司法腐败滥用权力牟取个人私利的腐


败网络,现在仍有人不断弥补这张腐败网眼。前几年,竟然司法腐败


分子以个人名义在网上为本案下判决。南充市政法委原副书记冯潮勇


以权把“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为司法腐败开脱。不管他们如何乱搞


,责任都由申诉人承担,阻挡了公平公正的法律进程。十年来,申诉


人万诉不纠。这也叫人民法院吗?


      六、请求。1、请求按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0号


(2007)8号等文件的规定,落实“三包责任制”,执行“六公开”,


“三不放过”的规定,哪里发生的问题就在哪里处理,对本案举行


公开透明的听证,辩明是非:到底是司法机关腐败不公?还是申


诉人有理有据?


       2、请求南充市中级法院以法为纲,尊重客观证据,撤销


(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 (2004)南中法再终字第


6号裁定书,按《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进入正


常的再审程序,彻底纠正本案,还申诉人的真相!


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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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院院长崔均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该院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

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崔均仍然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

证椐对张雍处刑十年。崔均以权弄虚作假制造冤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触

犯了刑律,政府是包庇姑媳?还是依法惩处?广大人民群众在观望!在等待!在公平正义

面前,政府到底向那方倾斜?
发表于 2013-7-19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踏雪寻梅,尽兴而归

 楼主| 发表于 2013-8-5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预审卷中存在“第6页公安冒充  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记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3、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证人两次在案卷中证实公安机关暴力取证”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故意把13条违法证据变通为有效的“瑕疵证据”使用,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又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判决张雍强奸无确证,就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将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民事刑办,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条一条地在预审卷中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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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5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预审卷中存在“第6页公安冒充  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记录,增添对申诉人

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3、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证人

两次在案卷中证实公安机关暴力取证”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是如何审查的?你院在判决书和裁定

书中故意把13条违法证据变通为有效的“瑕疵证据”使用,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又是如何审查的?

你院判决张雍强奸无确证,就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将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民事刑办,其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充分,一条一条地在预审卷中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以抵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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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3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南充市政法冯书记强迫申诉人息访息诉实在不公!


马鞍--法律博客


具状申诉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受子张雍委托,依法申诉六


年,先后分别数次或上百次登门亲访了县、市、省、中央相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分别


先后呈交了过万份申、控状(信),及过千份请求对判决书、裁定书、...


www.bloglegal.com/blog/cgi/showindex.jsp?id=ma... 2009-04-27-网页快照-预览


马鞍2009-04-27 20:03:26 [举报]


看了申请人的资料,(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一再追诉完


全无罪的当事人》) 。并亲自耳闻目睹2008年4月16日南充市政法委在仪陇县政府大楼举行


的“听证会”,向申诉人宣称是“约谈会”。在会上申诉人列举了该案预审卷材料中“公安


机关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印;隐瞒证据”等13条违法证据,审判


机关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定案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证事这是一个假案,主持召开这个会的南充市政法冯书记和南充市


中级法院对该案上诉亲审理的审判长均无以回答,无以辩驳,十分尴尬,可南充市政法委仍


一再强调申诉人息访息诉,会后议论,这是一个不合法的会,也是又个极不公平的会,因


此,我作为一个参会者,一个公民,,肯请上极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对该案提起重视,


尽快纠正错案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平息民众的愤怒和敌视,切实无稳定作一点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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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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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


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


案。以此行动告诉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


是言而有伩的!

发表于 2013-8-17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乱了,社会就乱了。



发表于 2013-8-17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贪腐”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

公检法自己就烂掉了。

发表于 2013-8-18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问题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与其所办案质量问题并案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3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3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
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

案。以此行动告诉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

是言而有伩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6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审理、审查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从侦查、

起诉、审理、判决,到内容、形式、证据来源、程序均不合法!

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其中玄机

重重,疑窦丛生,不言而喻!!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0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诱供逼供、指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询问笔录、

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也仅仅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

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没有法律底线约制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说: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

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

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6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所有证据都是公安在违法前提下制作的,所以,在案卷中处处矛盾,处处无法自圆其说,无一合法,无一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所以,就不择手段“篡改”、“添加”、“伪造”,千方百计堵塞漏洞,弥补证据的缺限!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9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法官渎职,他们蔑视法律、有法不依、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对错判的案件知错不纠!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违法办案,属检察机关管理范围。然而,群众多通过上诉和申诉渠道解决,致使法官违法办案情况得不到及时处理和有效遏制。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新网11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腐败份子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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