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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请求南充市中院撤销违法判决书和裁定书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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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法官渎职,他们蔑视法律、有法不依、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对错判的案件知错不纠!

发表于 2013-11-23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司法腐败,为中国法律雪耻,为人民法院正名。

发表于 2013-11-2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没有人管的!谁在屁护?让司法腐败份子为所欲为。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一个公开的听证会,揭露司法腐败份子的庐山真面目。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5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温暖阳光,为何就照不到四川南充

    南充告状如登天,两腿跑断泪挥干。

    找到清官申民冤,遇到赃官冤上冤。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8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速查司法腐败.还弱势老百姓的公道!

发表于 2013-12-2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必须参加三反敢死队!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1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和背景。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

证会,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控告人补交齐材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崔均就慌了手脚,眼看徇私舞弊

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彻底暴露了,于是就使出了惯用方法,像下级法官买通他自己一样去

买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达到推卸掩盖自己和下级

枉法判决共同的责任。由以下理由和证据证实:

 楼主| 发表于 2014-1-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1、(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

,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2007)

412号和(2007)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该法官在2007年8月7日,

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

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

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


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


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楼主| 发表于 2014-1-5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2、(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


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


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楼主| 发表于 2014-3-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3、(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 。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

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之上,

前面已在一中分别对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等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了详细陈述。既然“查”了,

为何视而不见?这是打着 “最高” 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

    依法,(2007)119号通知书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按律,来源不合法,不

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而是个人的伪造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7)119号通

知书应依法撤销,重新审判。

    一审形成了冤案,二审、再审的法律程序如同虚设,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层

层包滚着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到了法律终点,象崔均之流千方百计也要搞出一个“驳回”。

这不仅仅是审判机制问题,主要是执法人私欲的恶性膨胀!

 楼主| 发表于 2014-3-6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人民有冤,恳求人大为人民主持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4-3-1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说: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

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

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楼主| 发表于 2014-3-20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

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

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楼主| 发表于 2014-3-20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

 楼主| 发表于 2014-3-23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4-3-25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楼主| 发表于 2014-6-2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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