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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南充市中院撤销违法判决书和裁定书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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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请求南充市中院撤销违法判决书和裁定书进入再审程序
请求南充市中院撤销违法判决书和裁定书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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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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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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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
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
案。以此行动告诉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
是言而有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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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城嘉陵江
果城嘉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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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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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搞什么哦,还没有搞完,干脆弄死那个狗杂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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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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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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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士,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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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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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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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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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法官违法,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败坏的不仅是国家的尊严、法律的尊严,还使我们的党和国家形象扫地、民心尽失,法制国家成为空话和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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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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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1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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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弱百姓主持公道,匡扶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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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1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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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关监管部门对这件事进行彻查问责! 对这些害群之马惩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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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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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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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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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士,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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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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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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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均“不惜一切代价和请客” ,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出了(2007)
119号通知书,终结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后正在审查核实证据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正常
审理程序,把假案做成通天冤案。
(20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和背景。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
证会,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控告人补交齐材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崔均就慌了手脚,眼看徇私舞弊
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彻底暴露了,于是就使出了惯用方法,像下级法官买通他自己一样去
买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达到推卸掩盖自己和下级
枉法判决共同的责任。由以下理由和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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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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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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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
,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2007)
412号和(2007)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该法官在2007年8月7日,
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
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
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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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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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4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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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
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
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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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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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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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 。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
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之上,
前面已在一中分别对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等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了详细陈述。既然“查”了,
为何视而不见?这是打着 “最高” 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
依法,(2007)119号通知书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按律,来源不合法,不
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而是个人的伪造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7)119号通
知书应依法撤销,重新审判。
一审形成了冤案,二审、再审的法律程序如同虚设,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层
层包滚着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到了法律终点,象崔均之流千方百计也要搞出一个“驳回”。
这不仅仅是审判机制问题,主要是执法人私欲的恶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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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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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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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院违法透顶无人管,老百姓到何处伸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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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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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3 09:08
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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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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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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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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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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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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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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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城嘉陵江
果城嘉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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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0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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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顶一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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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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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0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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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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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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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现任四川省综治办副主任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市中院和崔均还有沒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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