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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请求南充市中院撤销违法判决书和裁定书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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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0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机关不依法纠正错案,社会哪还有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4-4-17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现任四川省综治办副
主任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
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
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
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
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
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市中院和崔均还有沒有公道?

发表于 2014-5-1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4-5-2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权不是法律,而该案的办案人,权力代替了法律,所以才弄出来这样一个重大冤案来。徇私枉法的法官长期以来有上下串通制造假判决、假裁定、假通知书,和信访部门制造假上访终结材料欺下瞒上的习惯,为什么政府视而不见?坐视不理?纵其作恶祸害百姓!

 楼主| 发表于 2014-5-4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访民沒有冤情,沒有理,沒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绝不会上访!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涉法涉诉冤假错案问题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的大事,切不可等闲视之,拿出实际行动来解决涉法涉诉冤假错案,还冤民的公道,绝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忽悠冤民!

 楼主| 发表于 2014-6-6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在该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参会的有:该院的两位庭长,一位法官,两位律师和申诉人,两位庭长各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一份。又在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判决书和材料,未等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最高法立案庭就在07年8月7日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比川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判决书和材料的通知书还早出了13天!按律,(07)119号通知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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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0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是用来维护正义的!!!不是用来滋养邪恶
的!! 应该给权力套上龙头,不能让它随心所欲,

我行我素。除了严惩司法腐化,对于“不作为”也

要采取有震慑力的措施 让权力阳光化,让权力真正

归属人民。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楼主| 发表于 2014-7-12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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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楼主| 发表于 2014-7-16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 本案是不该发生的假案,却发生了。原本法律赋予公、检、法“互相监督,互相约制”的办案机制,巳演变成了“重合作、轻监督、联手共赢、利益均享的同盟”关系。这种关系由下而上尤铜墙铁壁,牢不可摧。一审形成了冤、假、错冤,二审,再审的审理程序如同虛设。宛若滚雪球,越滚越厚,层层包褁,到了法律终点,依旧是“驳回”。如关云长过五关,象履无人之境,毫无阻碍。原因在机制,责任在执法人,本案的执法人如崔均等人就是私欲恶性膨胀的司法工作者、法官和院长。

发表于 2014-7-17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必这已成历史了哦!

 楼主| 发表于 2014-7-17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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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9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巡视组将对广西、上海、青海、西藏、浙江、河北、陕西、黑龙江、四川、江苏等10个省区市开展常规巡视,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楼主| 发表于 2014-7-22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法院方面有一千条理由,-万个借口,依法,有责任和义务对本案定罪处刑的案卷

笔录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 ;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中的枉法决书 ; 最

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业务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的事实,应当厘清。长期不认

帐,就应当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辩明是非。长期包着捏着藏着,坐视不理,极端不公正,

无法证实法院的清白!

 楼主| 发表于 2014-7-2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得施行往往与权力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直接相关。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防线一旦失守,社会正义便没有了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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