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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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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各位网友:

             你们好


申诉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一寸光阴一寸血,一个脚印一滴泪地,依法为子张雍申诉已6年。拿着本案预审卷所有材料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亲自分别数次或数十次上访了四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利机构,指着材料让他们看法院是如何把无罪当成罪犯判决的,并先后分别呈交了过万份申控状,叠起来足以超过2人高。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冤案仍然未得到纠正,万般无赖,才将审判机关枉法裁判的事实上网。因此,请求网友们帮助支持,呼吁公平正义。同时也恳请得到媒体的同情和帮助,谢谢


                                        四川:张雍   李世容

                                            09年7月24日

发表于 2009-7-26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游客)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判决,社会哪还有公平正义。
建议主管部门对这个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到底你(游客)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判决,社会哪还有公平正义。
建议主管部门对这个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到底是申诉人有理有据,还是执法不公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
是申诉人有理有据,还是执法不公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

发表于 2009-7-26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游客)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判决,社会哪还有公平正义。
建议主管部门对这个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到底是申诉人有理有据,还是执法不公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

发表于 2009-7-2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游客)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判决,社会哪还有公平正义。
建议主管部门对这个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到底是申诉人有理有据,还是执法不公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

发表于 2009-7-26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像话了,大家要管管了!!!!! 不能任意司法人员残害百姓畅行无阻。
发表于 2009-7-25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24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息访!但申诉人向四级法院重访重诉重控重请六年多来,四级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纯属栽赃陷害!

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二、仪陇县法院法官、庭长杨劲松枉法判决。

该院判决书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把公安孙政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

三、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崔均渎职侵权枉法判决。

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本案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向院长崔均进行了数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院长崔均为获取个人好处,在该院两审均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两次以院长、大法官的身份决定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的“瑕疵证据”,下达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也仅仅是为崔均的个人行为履行程序而己。真是天大地大法律大,申诉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的一句话!

四、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对本案进行终结,案结冤未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调卷审查本案的法官,在南充市中级法院利害关系人“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暗箱操作中,违法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违法有三:

1、该通知书不合法。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应当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却用“立案庭”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明知“院”与“庭”的界线和关系,而肆意为之。这个贪渎腐败的通知书,现已成为上下不纠正的依据和借口,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人权、自由。

2、程序不合法。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院方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举证发言,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并当即表示:尽快审理,公正判决,等候通知。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上旬就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3、枉法裁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调卷审查核实证据,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材料,“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明明白白地跃然纸上,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枉法判决的证据链。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合法证据;枉法裁判就变成了公正判决;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确实错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明目张胆枉法裁判!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五、请求落实正派公正的包案领导,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请求调卷核实申诉人六年多来向县、市、省、中央呈交的过万份书面申、控状,及八次上京,和数十次或过百次到县、市、省亲访,到底是申诉人的申诉有理有据?还是法院无理无据纠缠冤判?澄清事实,明辨是非。反对过去的包案领导对本案越包越复杂,越包伤害越惨重,甚至包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伪造通知书来!包出了对申诉人长期的“坑、蒙、虐、骗、控、跟、恐、陷”!原本是“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申诉人在会上提出的10多条无罪证据,市中院参会的法官尹林,会后核实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判决确实错误,数次向本院院长崔均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洪潮勇汇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被这二官吏扼制。因而一年二个月了也不拿出书面的约谈结果!

因此,再次强烈要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要求调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确实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3款的规定重新再审,撤销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纠正本案,把完全无罪的张雍从共产党的牢房中放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qgj

发表于 2009-7-26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让这样的悲剧在阳光下发生,如不查处,天理难容.
qgj

发表于 2009-7-26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让这样的悲剧在阳光下发生,如不查处,天理难容.

qgj

发表于 2009-7-26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

qgj

发表于 2009-7-26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7-26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7-26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7-2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人,我本想帮帮你,但是,心有余力而力不足。


发表于 2009-7-28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2009年7月27日11时13分发表评论网友的回复:你所评论的5点,归结起来仍属于违法范畴,嫖娼不构成犯罪!本案四级法院却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线,一再民事刑办。这就像抽水机把污水从下面抽到了上面,上下一样污浊。司法一错再错,共错到底,其根源于此。不管用什么手段耍赖狡辩,违法与犯罪都不会等同!未婚青年以100元钱嫖娼被判12年重刑,官吏们正干得欢的事,没有几个不在例!有罪的司法人员判无罪的青年的刑,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发表于 2009-7-28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2009年7月27日11时13分发表评论网友的回复:你所评论的5点,归结起来仍属于违法范畴,嫖娼不构成犯罪!本案四级法院却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线,一再民事刑办。这就像抽水机把污水从下面抽到了上面,上下一样污浊。司法一错再错,共错到底,其根源于此。不管用什么手段耍赖狡辩,违法与犯罪都不会等同!未婚青年以100元钱嫖娼被判12年重刑,官吏们正干得欢的事,没有几个不在例!有罪的司法人员判无罪的青年的刑,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发表于 2009-7-27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dddd

发表于 2009-7-27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dddddd

发表于 2009-7-2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纳闷了,1:一个卖淫女与你男人有什么过节,既然选择了性交易,与你男人没有任何恩怨,那为什么还要攻击你男人,而且她也达到她挣钱的目的了2:还有,她是专干其行的,哪里不希望多点回头客的,3:你说她自愿发生性行为,又收了钱,有必要冒着自己被处理的危险去报案不?4:一个卖淫女能够买动警察、法院、这根本不可能。5:还有,你男人从道德上来说,早就不被人所耻了,所以我还支持直言人生的说法,但是不支持他的暴力倾向。你的帖子,很能服人,反倒,一看就是无赖。

发表于 2009-7-27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感到蹊跷,如果说好了100元,那小姐本来就是从事她自己自愿的行为,怎么可能还要打坐牢的人那,她本来就是专干其行,巴不得你男人多去嫖几次,你见过几个卖东西的不希望有回头客的?再说,他与你男人没有任何过节,只是简单的性交易,她有必要冤枉你男人啊?还有,你说警察被收买了,难道全部检察院,法院也被收买了啊?小姐卖P,难道还买得通当官的啊?凭什么?反倒,一个卖淫的女的,都要报案,冒着自己同样被处理的危险报案,你说是不是被强奸了那?你男人是不是东西可能也只有你自己知道了哦,我支持直言人生的说法,但是不支持他的语气,我建议你还是早点找个男人嫁了,这种男人不要也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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