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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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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对刘书记来说简单,说一句话就能解决。

发表于 2009-7-23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对刘书记来说简单,说一句话就能解决。

发表于 2009-7-23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对刘书记来说简单,说一句话就能解决。

发表于 2009-7-23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对刘书记来说简单,说一句话就能解决。

发表于 2009-7-23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对刘书记来说简单,说一句话就能解决。

发表于 2009-7-23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ppoppppppppp

发表于 2009-7-23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ppppppppppp0p

发表于 2009-7-24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PPPPPPPPPPPPPPPPP

发表于 2009-7-24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主管领导高度重视

发表于 2009-7-2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维权我支持,并帮助呼吁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09-7-24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维权我支持,并帮助呼吁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09-7-24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7-24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7-26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到622访

发表于 2009-7-27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发表于 2009-7-27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7-27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7-25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啊法律,百姓唯一值得依赖的法律,已坠落到如此境地,人间的悲哀也莫过于此!

发表于 2009-7-25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啊法律,百姓唯一值得依赖的法律,已坠落到如此境地,人间的悲哀也莫过于此!

发表于 2009-7-24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息访!但申诉人向四级法院重访重诉重控重请六年多来,四级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纯属栽赃陷害!

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二、仪陇县法院法官、庭长杨劲松枉法判决。

该院判决书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把公安孙政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

三、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崔均渎职侵权枉法判决。

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本案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向院长崔均进行了数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院长崔均为获取个人好处,在该院两审均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两次以院长、大法官的身份决定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的“瑕疵证据”,下达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也仅仅是为崔均的个人行为履行程序而己。真是天大地大法律大,申诉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的一句话!

四、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对本案进行终结,案结冤未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调卷审查本案的法官,在南充市中级法院利害关系人“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暗箱操作中,违法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违法有三:

1、该通知书不合法。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应当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却用“立案庭”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明知“院”与“庭”的界线和关系,而肆意为之。这个贪渎腐败的通知书,现已成为上下不纠正的依据和借口,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人权、自由。

2、程序不合法。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院方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举证发言,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并当即表示:尽快审理,公正判决,等候通知。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上旬就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3、枉法裁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调卷审查核实证据,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材料,“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明明白白地跃然纸上,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枉法判决的证据链。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合法证据;枉法裁判就变成了公正判决;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确实错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明目张胆枉法裁判!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五、请求落实正派公正的包案领导,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请求调卷核实申诉人六年多来向县、市、省、中央呈交的过万份书面申、控状,及八次上京,和数十次或过百次到县、市、省亲访,到底是申诉人的申诉有理有据?还是法院无理无据纠缠冤判?澄清事实,明辨是非。反对过去的包案领导对本案越包越复杂,越包伤害越惨重,甚至包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伪造通知书来!包出了对申诉人长期的“坑、蒙、虐、骗、控、跟、恐、陷”!原本是“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申诉人在会上提出的10多条无罪证据,市中院参会的法官尹林,会后核实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判决确实错误,数次向本院院长崔均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洪潮勇汇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被这二官吏扼制。因而一年二个月了也不拿出书面的约谈结果!

因此,再次强烈要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要求调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确实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3款的规定重新再审,撤销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纠正本案,把完全无罪的张雍从共产党的牢房中放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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