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委员长指示:应该还老百姓的真相!!不能忽悠老百姓!!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依法为子张雍伸冤已七年余!强烈请求四级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委员长2010年3月27日和4月2日对本案的指示:应该还老百姓的真相!!不能忽悠老百姓!!把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完全无罪的张雍从人民政府的牢房中放出来!!!
申诉人始终坚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律的规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先后分别一百多次亲访了四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拿着本案预审卷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一条一条地指着让他们看:法院是如何把完全无罪的张雍当成罪犯判决的!并分别先后呈交了证实张雍完全无罪的申诉状(信)10000多份、控告状(信)1000多份、起诉状3份,和请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的申请书1000多份:证实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违背了对无罪公民不得定罪处刑的法律原则!!!
在条条无罪证据面前,尽管申诉人千呼万诉,对申诉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坐视不理,继续采取伪造通知书,搞“供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上下忽悠,四处蒙骗,维系着错误的判决!庇护一撮司法腐败分子!不管老百姓的死活!而且对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仅这一贴就有86万多网民强烈呼吁、愤怒谴责和咒骂,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数次在封贴锁贴上下功夫!连中国国家主席2010年3月27日和4月2日,及全国人大委员长2010年3月27日在南充论坛《强烈要求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依法公开释明》中,对本案的指示也坐视不理!并下令将该贴封了!!!把主席和委员长都不放在眼里,何况老百姓!!!因此,请求主管部门执行落实主席和委员长的指示:应该还老百姓的真相!!
申诉人完全无罪的证据如下:
本案法院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依法,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的定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证据一、公安冒充所谓的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在预审卷中第1页和第6页显示:公安办案人员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在这份笔录中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指印,唯独签名处未捺印,且开头公安记录人记录的“汤晓莉”三字与签名处的“汤晓莉”三字字迹、笔划、字的框架结构完全吻合。依法,当事人都不愿意或不敢签名的笔录,办案人能包办代替签名吗???请问:法院是如何审查、核实、鉴定证据的???
证据二、公安篡改询问笔未捺印。在预审卷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办案人增添了“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对申诉人极为不利的内容。在这份询问笔录中,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手印,篡改的部份又出格又掉行,并且把句号改为逗号,墨迹也不一样,又唯独篡改的部份未捺印。无疑是取证后再进行篡改的!请问:办案人在这种心态下和用篡改的手段伪造的证据有何真实性可言?法院用这种证据定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证据三、公安办案人违法取证。在预审卷第1页和第7页显示:公安办案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5、95、98、99条的规定,取证时首先未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和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及所谓受害人的笔录全部签假名,证实办案人心怀恶意,取证时首先违法!请问:在违法前提下所取得的全部证据有什么真实性可言呢?依法,违法取得的证据,法院能作为有效证据定案吗?
证据四、所谓受害人在证明案件的主要关键事实的全部笔录中全签假名,无合法有效证据证实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谁?由预审卷第6、16、113、114页所谓受害人共计的四份笔录签名显示:分别签名为“汤晓莉、刘羽”,根本就没有户口表载明的唯一名字“刘琴”签字签名的一份笔录!无法证实户口表上的“刘琴”与笔录签名的“汤晓莉、刘羽”有什么关联!显然户口表是由办案人员随便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塞进案卷之中的,便一口咬定“汤晓莉、刘羽”就是“刘琴”,可户口表曾用名一栏中又没有“汤晓莉、刘羽”的名字。既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汤晓莉、刘羽”就是“刘琴”,也拿不出“刘琴”签名捺印的一份笔录相印证和支撑!!!由预审卷第6页公安办案人冒充受害人“汤晓莉”签名伪造证据证实:本案根本没有什么受害人,受害人是由公安办案人员冒充的!依法,一个重大的强奸案,受害人是谁还没有审查、核实、鉴定清楚,是不能定案的!因此,请求法院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谁?请问:中外古今哪有连一份以真实姓名签字签名的笔录都没有,仅凭一张户口表,就认定为“受害人”,并且四院三审两通知都这样认定的案例???
证据五、诱供逼供骗供,暴力取证。
1、刑讯证人,暴力取证。证人许期川20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第3页证实“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年青干警,还把桌子掀开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我没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多大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只有这样说了”。这是公安在刑讯证人暴力取证!!!
2、指供骗供。证人许期川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是那个女子就是这么说的,你不承认不得行罗,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样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什么,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没在乎,就签了字了。”这是公安在指供骗供!!!
3、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预审卷第53、59、64页中,强迫证人三次改变证词“放凶些”和“哪个又去”的内容,不择手段强迫证人朝着被告人有罪的目标提供证词!用这种手段收集证据,皇帝也可以拉下马,何况老百姓!!!
证据六、隐瞒证据。在预审卷第110页中明确记录有勘查照片7张,其中明确记录就有所谓受害人的照片,可这七张照片一审、二审、再审合议庭法官均未见到,律师也未见到,也没有当庭拿出来让张雍辩认,隐瞒了唯一能证实所谓受害人真实面目的证据(照片)!请问:隐瞒证据的目的是什么?法院为什么不追究被隐瞒了的证据就作判决?
证据七、证实案件的主要事实无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笔录相印证和支撑。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判决认定证人证明张雍违背所谓受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的前后谈话(即“哪个又去”、“放凶些”),在所谓受害人的陈述笔录中并没有提到。而所谓受害人的陈述中表述张雍说过“不发生性关系不准走”,“被迫收下100元钱”的行为,同样当时的在场人许期川、李兴国的证言里也没有,均属于单方面的证据(孤证)。请问:法律的哪条哪款规定孤证可以定案?
本案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这里仅举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请问:仪陇县法院(2003)仪初刑字第68号判决书,南充市中级法院(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再审(2004)南中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四川省高级法院对(2005)川刑监字45号驳回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伪造通知书,是如何审查、核实、鉴定证据的???
依法,本案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定张雍的罪!!!
综上所述,本案一开始就是错误的,从公安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法院一系列的判决、裁定和通知书,无一不渗透着栽赃陷害徇私枉法的行为!
尽管违法办案的人员耍尽手段,捏证加害,法官枉法判决,颠倒黑白调卷审查,用尽恶毒尖刻的文字,伪造通知书,制造“供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蒙上骗下,四处忽悠,仍然改变不了张雍完全无罪的基本事实!仍然掩盖不了公安捏证加害,法官违法判决,徇私枉法的证据链!!!
本案并不算什么大案要案,仅仅是一个小小的派出所长趁子张雍酒醉之机,与淫窝店老板勾结,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恼羞成怒,便强迫卖淫小姐充当受害人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条条都跃然在案卷笔录之上,铁证如山,可任凭申诉人千呼万诉,四级法院仍然用这些违法证据判决!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办案法官伪造通知书帮助掩盖包庇!!!相关官员公然叫嚣“你想翻案,除非把共产党推翻”! 又有相关官员公然声称:哪怕你找天找地,最终还得到我这里挽圈圈!把司法腐败推向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所以,连国家最高领导人中国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委员长对本案的指示也拒不执行落实,仍然我行我素!
申诉人拥护共产党,拥护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只想沉冤得雪!不管如何设陷阻止伸冤,除非腐败把共产党蛀垮了,申诉人才会认命!相信党和人民政府会主持公道,才伸冤!人民政府在,伸冤不止!!!
世界上都没有任何政府关押证据确凿充分无罪的百姓榨油吸血七年不放的先例!!!
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
万般无奈,申诉人再再再再次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彻底纠正,还老百姓的真相!!!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69号 张煜 李世容
2010年6月20日
附:中国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委员长对本案的指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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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20:5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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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21:11 | 只看该作者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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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21:11 | 只看该作者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中国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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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22:47 | 只看该作者
应该还老百姓的真相!!不能忽悠老百姓!!
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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