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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群众呼声]
请求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请求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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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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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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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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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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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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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的背后,必定有一群贪官、腐吏,在背后,替这些违法、违纪的人,做挡箭牌,才使得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不顾百姓痛苦、死活!青天何在、公理何在、法理何在、国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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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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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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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办 、囯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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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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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上访、喊冤吧!请看我给周强院长的信:退休法官喊冤
尊敬的周强院长:您好!
我是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吴志平,女,56岁,中共党员。我持有的房权证书第2086号是武胜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10日颁发给我的,产权性质为私产。武胜县人民法院院长何山于2008年11月26日以该房已由本院出售给了新职工卢忠明为由,书面申请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注销该证。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是武胜县人民政府下属局的派出登记机构,当即凭该申请书就决定注销了我持有的第2086号房权证书。其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我家财产重大损失。房管所的注销行为明显违反《物权法》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应当被判决撤销。我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院受案范围,也符合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可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作出实体判决后又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我的起诉。该裁定剥夺我的起诉权明显违法,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出台的《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显系办人情案、关系案,可四川省高院和最高院不予纠正,通知我该案不进入再审,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也不知道武胜房管所的注销决定书是否生效、何时生效?为弄明白此事,我已三次穿作法袍进京上访喊冤,至今法院上下无一人找我面谈释明此事,最高院的网上信访平台也不再审查我的申诉。我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难道法官的诉权就这样不明不白被剥夺了事?请求周院长主持公道,依法纠错,对我的“民告官”案作出实体判决书,维护退休法官的合法权益,保护退休法官的合法私产。谢谢!
退休法官吴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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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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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官喊冤
尊敬的周强院长:您好!
我是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吴志平,女,56岁,中共党员。我持有的房权证书第2086号是武胜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10日颁发给我的,产权性质为私产。武胜县人民法院院长何山于2008年11月26日以该房已由本院出售给了新职工卢忠明为由,书面申请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注销该证。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是武胜县人民政府下属局的派出登记机构,当即凭该申请书就决定注销了我持有的第2086号房权证书。其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我家财产重大损失。房管所的注销行为明显违反《物权法》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应当被判决撤销。我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院受案范围,也符合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可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作出实体判决后又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我的起诉。该裁定剥夺我的起诉权明显违法,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出台的《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显系办人情案、关系案,可四川省高院和最高院不予纠正,通知我该案不进入再审,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也不知道武胜房管所的注销决定书是否生效、何时生效?为弄明白此事,我已三次穿作法袍进京上访喊冤,至今法院上下无一人找我面谈释明此事,最高院的网上信访平台也不再审查我的申诉。我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难道法官的诉权就这样不明不白被剥夺了事?请求周院长主持公道,依法纠错,对我的“民告官”案作出实体判决书,维护退休法官的合法权益,保护退休法官的合法私产。谢谢!
退休法官吴志平(1592826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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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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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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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落款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 。因此,(07)119号通知书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合法行使,理由如下:
一、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章可以代替最高人民法院的法人印章。严禁立案庭擅自使用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章制作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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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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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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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崔均恶意判决。
申诉人对仪陇县法院一审用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不服。03年和04年向南充市中院上诉和申诉,该院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
张雍不构成犯罪
; 又在(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中认定:
本案公安收集的证据中确实存在篡改询问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印等瑕疵证据 ; 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均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书面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恶意把案卷中存在公安刑讯逼供、篡改询问笔录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对张雍处刑十年。如果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汇报材料,也不会造成重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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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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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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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论坛的朋友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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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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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当法官一旦贪腐,防线失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会被无情地亵渎和侮辱,而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贪腐法官操办的错案中的利益当事人。因为徇私枉法,本来“白”的可能变“黑”,“黑”的,更可能变“白”。而尽管贪腐法官被绳之以法甚至被判处极刑,但黑与白却常常未能“各就各位”,法律的尊严也无法及时、有效地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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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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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涉法涉诉冤假错案问题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的大事,切不可等闲视之,拿出实际行动来解决涉法涉诉冤假错案,
还冤民的公道,绝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忽悠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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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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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落款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 。因此,(07)119号通知书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合法行使,理由如下:
一、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章可以代替最高人民法院的法人印章。严禁立案庭擅自使用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章制作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
二、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案件可以决定“不提起再审” 的职权,只有立案或不立案的职权,提不提起再审是审判庭的职权。
三、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对案件审理、判决和用立案庭的业务章制作审判文书的职权,也没有授权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
四、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行使听证、质证、询问证人的职权,所以,立案庭制作下发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沒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撑。
五、法律没有授权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擅自调取下级法院按程序正在依法审理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由立案庭独立审理判决和用业务章制作审判文书的职权。
(07)119号通知书违反了上述法律授权和规定,越过了法律的红线,“经审查”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落款加盖“最高法立案庭的业务章” ,又没有主审法官和院长的签名,(07)119号通知书不是用非法手段弄出来的,又是什么?
依法,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按照法定程序终结,而不是象本案弄虚作假用非法手段制作审判文书,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靠这种阴毒办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不应当叫人民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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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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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很重要, 重要的形式就是避免暗箱操作, 要晒到网上, 要接受百姓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抑制那些个人私欲膨胀的人,使他们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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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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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在现在的社会中,腐败已经成为社会公敌,普遍的地方已经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法律形同虚设,我们心灰意冷 看看实实在在的周边,我们拿什么维护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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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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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声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实际上打着执法的旗号,
迫害无辜百姓,达到升官发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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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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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会正义的源头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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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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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会正义的源头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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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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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2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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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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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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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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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上欺中央政法委!冤民欲哭无泪!抗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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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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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根据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4年中办 、囯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再次依法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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