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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上访何时了? 处理无限期!“缠访” 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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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2、3、4款的规定,及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请求法院上下协调,具体落实再审法院和法官,及时立案重新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5-2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3)、(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地跃然在笔录之上,前面已在 “-、公安办案人刑讯逼供强迫证人作证违法伪造证”中作了详细的陈述。 既然“查”了,为何视而不见?崔均等人为了把假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为什么又看见了?受托伪造通知书终结法律程序,为什么又办到了?这是打着 “最高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造法律文书,以此堵住复查大门。

 楼主| 发表于 2014-5-2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为民、公正.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用坚决的意志、行动惩治腐败清除害群之马.

 楼主| 发表于 2014-5-23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个案件一、二审的法官用自己的法律常识、自己的公心,
扪心自问,这样判,有没有底气?经不经得起推敲?能不能说服自己?
可不可以将此判决书公诸于众,让世人评说。

发表于 2014-5-23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艰难。

 楼主| 发表于 2014-5-23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很重要, 重要的形式就是避免暗箱操作, 要晒到网上, 要接受百姓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抑制那些个人私欲膨胀的人,使他们受到抑制。

 楼主| 发表于 2014-5-24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5-25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院周院长又发表《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讲话啦!“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司法为民、公正.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用坚决的意志、行动惩治腐败清除害群之马.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党和囯家领督促法院搭建诉冤平台

发表于 2014-5-26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很难讲,不过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是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14-5-26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民告官难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中国,邪不压正。可是,如果有错知错不纠,岂不成邪能胜正了吗?!

发表于 2014-5-27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哦,坚持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除,国无宁日、家无宁日;腐败司法体制下,人人没有安全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4-5-29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5-30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温暖阳光,为何就照不到四川南充

    南充告状如登天,两腿跑断泪挥干。

    找到清官申民冤,遇到赃官冤上冤。

发表于 2014-5-3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为必还是访民之过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5-31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发表于 2014-6-2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很重要, 重要的形式就是避免暗箱操作, 要晒到网上, 要接受百姓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抑制那些个人私欲膨胀的人,使他们受到抑制。

发表于 2014-6-3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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