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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上访何时了? 处理无限期!“缠访” 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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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0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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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0:32 |
体制的问题我们不多说什么

发表于 2014-5-17 23:09 |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只表明最高院不进入再审程序,对案件不作实体裁判,起个告之义务,该“通知”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不产生法律效力。案件确有错误,根据中办 囯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省高院应当再审改判。我的案件最高院也出了不进入再审的通知书。我比你们还惨,我是一名法官(现退休),我的房权证书被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请求我县房管所决定注销了,我打了5年多的行政官司,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见房管所确实赢不了,但为了维护我院院长何山的权威,驳回了我的起诉,我进了法院的大门又把我踢了出来,法院拒收我的案件。我是不是比你们更惨!我的案件你们也可以关注关注。我是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吴志平(电话15928266813)。我2013年1月退休后已进京上访3次,根据你们的经历看来我上访的路还长!,

发表于 2014-5-17 23:21 |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4-5-6 20: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沒有重大冤情,谁愿意冒酷署,顶风雪,长年奔波在艰辛的途上?访民心中也明白上访希望渺茫,甚至于有失 ...

这是实话。

 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12:20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违法通知书。
    (1)、(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可最高法立案庭法官在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21:32 |
(2)、(07)119号通知书是私下串通伪造的。该通知书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法,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0:34 |
        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2、3、4款的规定,及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请求法院上下协调,具体落实再审法院和法官,及时立案重新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5-20 19:51 |
(3)、(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地跃然在笔录之上,前面已在 “-、公安办案人刑讯逼供强迫证人作证违法伪造证”中作了详细的陈述。 既然“查”了,为何视而不见?崔均等人为了把假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为什么又看见了?受托伪造通知书终结法律程序,为什么又办到了?这是打着 “最高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造法律文书,以此堵住复查大门。

 楼主| 发表于 2014-5-22 11:16 |
司法为民、公正.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用坚决的意志、行动惩治腐败清除害群之马.

 楼主| 发表于 2014-5-23 10:06 |
请问这个案件一、二审的法官用自己的法律常识、自己的公心,
扪心自问,这样判,有没有底气?经不经得起推敲?能不能说服自己?
可不可以将此判决书公诸于众,让世人评说。

发表于 2014-5-23 10:12 |
真是艰难。

 楼主| 发表于 2014-5-23 20:16 |
司法公正很重要, 重要的形式就是避免暗箱操作, 要晒到网上, 要接受百姓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抑制那些个人私欲膨胀的人,使他们受到抑制。

 楼主| 发表于 2014-5-24 15:26 |
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5-25 19:19 |
最高院周院长又发表《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讲话啦!“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司法为民、公正.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用坚决的意志、行动惩治腐败清除害群之马.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4:13 |
恳请党和囯家领督促法院搭建诉冤平台

发表于 2014-5-26 14:21 |
这个很难讲,不过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是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14-5-26 17:07 |
哎!民告官难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8:40 |
法治中国,邪不压正。可是,如果有错知错不纠,岂不成邪能胜正了吗?!

发表于 2014-5-27 09:22 |
难哦,坚持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4:07 |
司法腐败不除,国无宁日、家无宁日;腐败司法体制下,人人没有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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