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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上访何时了? 处理无限期!“缠访” 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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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二拔刀 发表于 2014-7-23 17:44
国家领导那么忙,天天处理你们这点小事,国家大事怎么 办呀,

百姓面前无小事,对每件案的认真负责,还原事情的真相,追查相关的责任。不让这种恶风蔓延!

发表于 2014-7-2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乐创教育:乐创弘博实验学校,与山东杜郎口中学联合办学,打造“一体五步”的开放课堂、自主课堂、艺术课堂,致力于培养具有传统美德与国际视野的现代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8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在07年8月7日,由于崔均串通最高法立案庭法官,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又没有主审法官和院长的签名,就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了四川省高法对本案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序,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力。(07)119号通知书比川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还提前了13天!这也叫做依法对渉法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
       法律沒有规定和授予立案庭擅自到下级法院调案、独立审理判决、用业务章制作审判文书的权力。因此,本案存在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5条第8款第9款规定的情形,影响了公正判决和裁定。

发表于 2014-8-1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共58页。在11年中,由这
份案卷产生出了许许多多的歪曲颠倒的曲折事实。
         违法证据应当排除。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仪陇县公安局孙政为了牟取利益,不仅自己捏造,而且刑讯
逼供,强迫证人作证,伪造出13条假冒证据的事实,和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证据的事实,一条
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形成了枉法判决的证据链。证实全部判决书、
裁定书、通知书均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合法行使。

发表于 2014-8-3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 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

      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发表于 2014-8-3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 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8-5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法院方面有一千条理由,-万个借口,依法,有责任和义务对本案定罪处刑的案

卷笔录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 ;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中的枉法决书 ; 最

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业务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的事实,应当厘清。长期不认

帐,就应当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辩明是非。长期包着捏着藏着,坐视不理,极端不公正,

无法证实法院的清白!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渎职腐败猛于虎。11年来,对申诉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千方百计在

“严密锁定,严厉打击”上做文章。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诉求,不是三年五年

不处理,而是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长,坐视不理。访民没有冤情,

就是请也请不到北京去!渎职也罢,反而倒打一耙,把渎职的责任全推卸给

信访当事人,被戴上缠访闹访以访牟利的帽子,伺机打击,直接由司法机关

和政府为司法个人腐败买单,哪怕恶贯满盈,也一概姑息。司法腐败成了

国家的功臣,冤民再次沦为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07年3月,崔均眼看四川省高级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并两次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越级终结了本案法律程序,堵住了立案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一错再错,将错掩责。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和再审法院院长崔均以权把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03年仪陇县法院釆用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首先制造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4-9-7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和再审法院院长崔均以权把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9-9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省法院文敬对本案只在酒桌上进行调查。04年,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有一位叫文敬的法官到南充市中院了解本案案情,崔均请文敬吃饭,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饭后就通知秦学义不要去了。在一顿饭的工夫中,就在酒桌上对本案发生了玄机,随后文敬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作了虚假汇报。证实文敬的调查了解只在酒桌上。如果文敬作了深入调查了解,把好审判关,也不会又一次导致冤案的继续。

 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07)119号通知书诉讼程序不合法。07年3月,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眼看四川省高级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并两次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越级终结了本案法律程序,堵住了立案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一错再错,将错掩责。

 楼主| 发表于 2014-9-11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伪造通知书顶着万诉不进入诉讼程序。在11年间,申诉人先后分别一万多次书面向县、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诉,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至今无一尽责履职,更谈不上对上述事实依法厘清。长期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顶着,借口本案法律程序已终结,不复査,不重审。县、市、省法院明知(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的,仍然一直维护,不反映,不汇报,不监督,不举报,上下心知肚明,相互护掩,忽悠搪塞到现在。这是法院的幕后操纵者对本案万诉不理的原因和内在关联。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本案就以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全部案卷笔录,也只有在所谓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中,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嫖资后,自己进入包间,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依法,违法,不犯罪。村夫民妇也不会认定为强奸,法院认定强奸罪名无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印证和支撑。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5款的共同规定,判决强奸罪名错误 ,按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2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本案认定的受害人,法院拿出来的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 ,该户口表上载名叫“刘琴”,曾用名一栏中没有另外的曾用名或化名。在案卷笔录中所谓受害人共计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分别为“汤晓莉、刘羽”。无任何证据证实询问笔录是“刘琴”的,也无任何证据证实户口证明表是“汤晓莉或刘羽”的。有户口表证明的无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无户口表证明 ,证明强奸罪名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连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本案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法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26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夭折了的诉讼程序。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在会上高向阳庭长和陈庭长各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一份,并在同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就在这个时候,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伪造出来了(07)119号通知书,终止了川高法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程序,导致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理了7年也未作出判决答复,诉讼程序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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