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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剖析《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等贴文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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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9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敢和政府两个干哦?

发表于 2014-5-9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办公室是不是宣传部的一个科室嘛

 楼主| 发表于 2014-5-9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剖析《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关于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等帖文的回复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对“嘉陵区年轻女子跳楼欲轻生”等贴文的回复,以加盖鲜章的形式,多次晒在网上。一开始还觉得蛮有道理,但随着网上愈来愈多的、各方各面的实际情况晒到网上,发现嘉陵区新闻办公室发布的贴文中,有很多混淆视听、黑白颠倒的地方渐渐浮出水面,现罗列于下,还望给网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一、经查“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任某某,不是严某某......
       其一,究竟查过了吗?要是真查了的话,实际情况是任某某于201393日,就将鑫鑫网络会所的全部股份转让了,而且法人也正在变更之中;时至201441日,任某某何时又成了鑫鑫网络会所的投资人了?
       其二,既然查了,任某某没有股份倒是投资人,严某某占鑫鑫网络会所67.5%的股份,反而不是鑫鑫网络会所的投资人,你们说谁是、不是也是;说谁不是、是也不是?作为政府的喉舌,就是如此对外宣传的吗?
      二、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发现鑫鑫网络会所违规接纳4名未成年人上网。
      这个情况是不是事实?要是属实,那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于20131224日,作出的现场勘验结论“未发现有未成年人上网消费”你们作何解释?是不是颠倒黑白、有意混淆视听?
       三、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对其发出“责令停业整顿30天”。
嘉陵区文体局的相关人员既没有到现场“例行检查”,更没有派员参与现场勘验,事后也没有重新启动调查研究程序,而是随心所欲地“责令停业整顿30天”,官僚十足地说:“错了也要执行......
        四、投资人任某某当场承认违法事实,书面申请放弃听证,并表示接受处罚。
      从201393日起,鑫鑫网络会所根本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任某某这个投资人了,是谁赋予了任某某“承认违法事实、放弃听证、接受处罚”的权利?
       五、因其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严某某才是鑫鑫网络会所实实在在的投资人,所占股份比例达67.5%,举债百余万好不容易才开了头,遵纪守法,苦心经营,一夜之间,无缘无故就成了强权政治的牺牲品,甚而至于连听证的权力都没有,多次理性维权无门,被逼跳楼反倒影响公共秩序;那些知法犯法,违法行政的始作俑者,就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了?天理何在?申诉无门,被逼跳楼就该拘留;知法犯法,违法行政的始作俑者,该当何罪?在践行群众路线的关键时期,严某某竟敢在政府办公大楼跳楼维权,弄得官人们无地自容,定当严惩不贷也在情理之中,然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做法,是不是嘉陵区群众路线教育,使之回到了胡作非为、蛮横无理的“田登”时代?
      综上所叙,嘉陵区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官们,对于已发出去的、盖了鲜章的“关于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的帖子,有些聪明人趁机“拿起鸡毛当令箭”在网上到处传播,现在看来,完全成了反面宣传的教材了!        


发表于 2014-5-9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很好,对照起来看省时省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9 15:18
楼主说的这些又有什么证据呢?无图无真相!

发表于 2014-5-9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个“乌龟”还真懂的起配合;P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9 15:21
啥情况,又拿出来说了啊

发表于 2014-5-9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人要求停业,股东偏要跳楼,稀奇不:lol

发表于 2014-5-9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是嘉陵新闻办的几根神,在张起眼睛说瞎话!

发表于 2014-5-9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少见多怪,衙门养的狗,它不咬百姓去咬官爷呀......

发表于 2014-5-9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一旦成了疯狗,就要短命的哈

发表于 2014-5-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抓乌龟 发表于 2014-5-9 15: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嘉陵江抓乌龟”,怎么不把南充日报和南充晚报上发表的东西一同晒出来呢;P

发表于 2014-5-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人永远变不大,大人永远说不小

发表于 2014-5-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蠢得可笑,晒些非但没用的东西,反帮了倒忙;P

发表于 2014-5-9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剖析》看上去,结合前面的《初探嘉陵区跳楼事件真相》,文体局和那个姓任的配合得真有点默契;在此反问一句:文体局为什么要和一个社会闲杂人员配合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闹剧?文化部门的干部,水平就这么低下?

 楼主| 发表于 2014-5-9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61.188.185.x 发表于 2014-5-9 15: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说的这些又有什么证据呢?无图无真相!

你要的就是那几个按了手印的图吗?呵呵,几张按了手印的红爪爪,就能代表真相?不怕别人笑掉大牙

 楼主| 发表于 2014-5-9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61.188.185.x 发表于 2014-5-9 15: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说的这些又有什么证据呢?无图无真相!

要真相太容易,法院不可能不告诉你真相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9 16:27
关注中

发表于 2014-5-9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网吧是否涉嫌违法,任某既然转让了,就没有资格代表原网吧;文化局和任某难道连这点常识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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