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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照妖镜1

[群众呼声] 剖析《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等贴文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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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群教”第三怪——伴读书童
    公子学习,书童伴读,督“童”而不阅己,督官变官督。
    有些单位把领导重点学习变为全体干部集体学习,把群众督促领导学习变为领导督促群众学习,把自我剖析变为剖析他人,自己读书,书童伴读。这种把“群教”主题和“群教”对象搞错的领导大有人在,他们早期的“官僚思想”已深入骨髓,没有从根本认识自身问题,仍需要深刻领会“群教”精神。

发表于 2014-5-23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抓乌龟 发表于 2014-5-9 15: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群教”第三怪——伴读书童
    公子学习,书童伴读,督“童”而不阅己,督官变官督。
    有些单位把领导重点学习变为全体干部集体学习,把群众督促领导学习变为领导督促群众学习,把自我剖析变为剖析他人,自己读书,书童伴读。这种把“群教”主题和“群教”对象搞错的领导大有人在,他们早期的“官僚思想”已深入骨髓,没有从根本认识自身问题,仍需要深刻领会“群教”精神。

发表于 2014-5-23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顶一下

发表于 2014-5-2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相何日见天

发表于 2014-5-2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桥流水哩 发表于 2014-5-9 14: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敢和政府两个干哦?

剖析《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关于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等帖文的回复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对“嘉陵区年轻女子跳楼欲轻生”等贴文的回复,以加盖鲜章的形式,多次晒在网上。一开始还觉得蛮有道理,但随着网上愈来愈多的、各方各面的实际情况晒到网上,发现嘉陵区新闻办公室发布的贴文中,有很多混淆视听、黑白颠倒的地方渐渐浮出水面,现罗列于下,还望给网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一、经查“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任某某,不是严某某......
       其一,究竟查过了吗?要是真查了的话,实际情况是任某某于201393日,就将鑫鑫网络会所的全部股份转让了,而且法人也正在变更之中;时至201441日,任某某何时又成了鑫鑫网络会所的投资人了?
       其二,既然查了,任某某没有股份倒是投资人,严某某占鑫鑫网络会所67.5%的股份,反而不是鑫鑫网络会所的投资人,你们说谁是、不是也是;说谁不是、是也不是?作为政府的喉舌,就是如此对外宣传的吗?
      二、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发现鑫鑫网络会所违规接纳4名未成年人上网。
      这个情况是不是事实?要是属实,那南充市文化执法支队于20131224日,作出的现场勘验结论“未发现有未成年人上网消费”你们作何解释?是不是颠倒黑白、有意混淆视听?
       三、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对其发出“责令停业整顿30天”。
嘉陵区文体局的相关人员既没有到现场“例行检查”,更没有派员参与现场勘验,事后也没有重新启动调查研究程序,而是随心所欲地“责令停业整顿30天”,官僚十足地说:“错了也要执行......
        四、投资人任某某当场承认违法事实,书面申请放弃听证,并表示接受处罚。
      从201393日起,鑫鑫网络会所根本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任某某这个投资人了,是谁赋予了任某某“承认违法事实、放弃听证、接受处罚”的权利?
       五、因其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严某某才是鑫鑫网络会所实实在在的投资人,所占股份比例达67.5%,举债百余万好不容易才开了头,遵纪守法,苦心经营,一夜之间,无缘无故就成了强权政治的牺牲品,甚而至于连听证的权力都没有,多次理性维权无门,被逼跳楼反倒影响公共秩序;那些知法犯法,违法行政的始作俑者,就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了?天理何在?申诉无门,被逼跳楼就该拘留;知法犯法,违法行政的始作俑者,该当何罪?在践行群众路线的关键时期,严某某竟敢在政府办公大楼跳楼维权,弄得官人们无地自容,定当严惩不贷也在情理之中,然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做法,是不是嘉陵区群众路线教育,使之回到了胡作非为、蛮横无理的“田登”时代?
      综上所叙,嘉陵区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官们,对于已发出去的、盖了鲜章的“关于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的帖子,有些聪明人趁机“拿起鸡毛当令箭”在网上到处传播,现在看来,完全成了反面宣传的教材了!        

发表于 2014-5-24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在这里品论的有几个是真正了解的?从案件方面来看,确实刘汉死10000次都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当今社会制度,刘汉只是一个宫斗的牺牲品!只是浮出水面的成千上万的组织之一!要说刘汉有多可恶?多可恨?我绝对不赞成!他比起那些广场大妈对我们的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小的太多!这样的人是枭雄!不是乱城贼子!挣钱都有自己的门路,除非你是一个流水线上面的工人!汉哥一代大佬,做工程哪有不行贿不围标的?做事业哪有不得罪人的?挣大钱哪有不违法的?

发表于 2014-5-25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相必出

发表于 2014-5-26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4-5-26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4-5-26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啥子大惊小怪的嘛

发表于 2014-5-26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得很

发表于 2014-5-26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发表于 2014-5-28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14-5-2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4-5-28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戏连台

发表于 2014-5-29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4-5-30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胜则双赢,败也民赢,所以无论胜败,

发表于 2014-5-30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历来都是官赢;即使官输,也是表面现象;因为不是自己掏钱,所以请几个律师也好,花大价钱也罢,都不在话下

发表于 2014-5-30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别人巴不得你告到法院去;法院还能不是政府开办的呀;P

发表于 2014-5-30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赢家,只有律师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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